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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撒泼被行拘,伤了医生又告状?法院:驳回!

王俞环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订阅号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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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一批批医护人员成为最美“逆行者”,用生命构筑起防护墙,守护病患健康与安全,赢得人们崇高的敬意。
然而,仍然有人因为一己之私和不理智,做出侵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扰乱诊疗秩序的行为。对此,人民法院表示:坚决不支持!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判决一起案件,维持了公安机关对撒泼伤医行为的处罚。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裁判要点


对于行政机关依法整治“医闹”的行政处罚类案件,法院在严格审查行政机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处罚程序、处罚幅度是否合法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7日9时许,吴某因其在输液后左手桡神经受损一事到永川某卫生院副院长刘某办公室内要求赔偿。谈话间情绪激动,将刘某办公桌上的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等办公用品掀翻,又将其手机掷向刘某,导致刘某头部被砸伤。


刘某伤情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结论为:1、头皮挫裂伤;2、头部软组织损伤。2019年7月1日,经陈述、申辩程序后,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吴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吴某不服,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吴某采用过激行为,用手机将刘某砸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对吴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重庆五中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处罚。本案中,吴某在纠纷中将刘某办公桌上的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等办公用品掀翻,但未造成损坏,属情节特别轻微,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对吴某损坏财产的行为不予处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吴某因与永川区五间卫生院副院长刘某商量赔偿事宜未果,用手机将刘某砸伤,属于上述规定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认定上诉人吴某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在规定幅度内作出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永川区公安局在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对刘某的伤情依据、结果、陈述、申辩权利予以告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按规定通知了其家属和送达相关文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吴某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寄语



“医闹”的产生系患者将对医疗制度或医疗费的不满,非法转嫁到医院以及医护人员身上,对其纵容,降低其违法成本,会造成违法行为频发,违法程度不断升级,甚至催生“职业医闹”等不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特殊时期,行政审判应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抗击疫情任务提供司法保障,在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权力违法滥用而受损的同时,充分考虑疫情特殊时期行政权运行特点,严肃对待因医闹引发的行政处罚类案件,对涉及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行政处罚行为予以支持,解除医护人员的后顾之忧,引导医患纠纷解决走向理性化、合法化。





小编温馨提醒




遇到医疗纠纷,可采取与医院协商解决、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处、寻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切莫冲动之下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医闹”损人不利己,多点理解多点爱!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渝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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