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新闻发布|重庆破产法庭典型案例(2020年1-6月)

目  录



1重庆圣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3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4重庆天梦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5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6李学才与重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01



适用快速审理方式高效审结破产案件——重庆圣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30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圣麦餐饮公司无证经营食品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合计总额5,442,240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圣麦餐饮公司未能缴纳上述罚没款项,遂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2020年3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圣麦餐饮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后,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了管理人。针对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明晰的具体情况,合议庭决定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合议庭及时组织债务人与管理人进行了账簿、文书、印章等材料的交接,并确定债权申报期限为30天,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为债权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2020年5月11日,债务人的两名股东、管理人以及本案唯一的债权人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期参加债权人会议。会上,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提交的《核查债权的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报告》、《财产分配方案》等均无异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圣麦餐饮公司破产,并对《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予以认可。根据该分配方案,圣麦餐饮公司可供分配财产扣除破产费用后,债权人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偿26,202.78元。5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圣麦餐饮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2020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圣麦餐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是重庆破产法庭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结的破产清算第一案,从立案受理,到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前后仅用时53天。该案的快速审结体现了重庆破产法庭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精神,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


02



不得限制剥夺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权——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8日,华融信托公司与中民资产管理公司、鼎典物业公司、聚丰房地产公司、时道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贷后监管协议》,协议约定鼎典物业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合同专用章等归华融信托公司、中民资产管理公司和鼎典物业公司共同保管;对共同保管的印鉴证照的使用应经监管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2020年3月25日,鼎典物业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向法院申请鼎典物业公司破产清算,由叶兴全全权办理相关事务。2020年4月15日,鼎典物业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案件审理中,华融信托公司提出异议,鼎典物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未经其同意,其破产清算申请无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破产申请书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委托法定代表人执行股东会决议,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系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适格主体。债务人鼎典物业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原因,应当受理鼎典物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设置附加条件,限制剥夺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权,阻止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影响破产程序正常启动。”破产申请权系债权人、债务人等特定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合同的约定方式进行限制剥夺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权。

鼎典物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为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企业市场主体,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本案中,债权人以合同约定监管印章限制债务人行使破产申请权,鼎典物业公司不能加盖公司印章。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因此,鼎典物业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委托法定代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应受理破产申请。


03



护航管理人接管工作——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重庆倍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对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即着手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等工作。2020年4月30日上午,管理人在接管过程中遭到债务人相关人员的恶意阻挠,接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审理情况


承办法官接到管理人的紧急求助电话后,立即组织合议庭评议并向院、庭领导报告,果断决策,迅速出击,联合法警支队10名干警组成行动小组,赶往事发现场。行动小组一边驱车前往,一边与管理人取得联系,商定处置方案。行动小组到达指定地点后,法警迅速列出阵型,对已装载部分资料的受阻车辆进行现场保护警戒。之后,行动小组与管理人一同进入债务人办公场所。审判人员向债务人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具体情况后,严肃告知了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的相关法律规定,特别强调如果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慑于强大的司法威慑力,债务人的财务人员表示全力配合接管工作。在审判人员的组织下,管理人和债务人现场对相关资料了进行了清点交接。


典型意义


2020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8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本案中,管理人接管理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时遭遇债务人有关人员的阻挠,破产法庭立即联合法警支队成立行动小组护航管理人接管工作。该行动的顺利完成,再次体现了重庆破产法庭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精神,保障破产案件快速高效审理。此次护航管理人接管工作,在业内产生重要影响,受到破产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赞许。


04



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应当终结破产程序——重庆天梦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天梦星劳务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后,对天梦星劳务公司财产状况、职工债权情况、欠税、债权申报等情况进行调查。经管理人调查,天梦星劳务公司无任何资产。

截止债权申报期限,仅有一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笔,债权金额64,886元。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第三人朱晓军与本案唯一债权人袁华春达成协议,由朱晓军支付袁华春3万元,袁华春放弃对天梦星劳务公司债权34,886元;同时,朱晓军自愿承担本案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管理人报酬费用及破产申请费。上述款项朱晓军均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当庭支付完毕。


审理情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本案截止申报债权期限,仅有债权人袁华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之后,第三人朱晓军已为天梦星劳务公司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及破产费用,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终结天梦星劳务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对债权债务关系较为清晰明了的破产清算案件,在平等保护各方债权人利益基础上,鼓励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自行和解或者协商一致的方式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快速实现,同时最大程度降低破产成本,实现各方利益共赢。企业被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后,并不一定意味着该企业市场主体资格的丧失,如果第三人为企业提供足额担保或者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该企业将继续存续。本案中,因第三人朱晓军已为天梦星劳务公司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及破产费用,天梦星劳务公司对外负债已全部清偿,不再具备破产清算条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有效降低破产成本,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同时也保住了天梦星劳务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和营运价值。


05



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破产案件,积极拯救危困企业——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睿和鑫公司系一家集温泉开发、旅游开发、酒店管理、房地产开发为一体的公司,其投资建设的心景·康养世界项目是重庆市政府打造“世界温泉谷”中央核心区示范项目。该项目一期已建成并运营心景乐养酒店(五星级)、心景旅居养老基地、心景艺术运动公园、心景健康抗衰中心、心景医疗温泉等五大康养业态。二期拟打造以“健康&养生”为主题的康养生活小镇,已完成投资超过15亿元。因流动资金不足,加上新冠疫情的影响,导致睿和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无法继续进行二期项目的投资开发。于2020年4月29日向重庆破产法庭申请破产重整。


审理情况


立案后,合议庭多次与睿和鑫公司的管理层沟通,详细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以及陷入财务困境的具体原因,吴洪庭长亲自带领合议庭成员到公司所在地实地调研,同时与北碚区政府等相关单位接洽,共同商讨救治方案。经审查,睿和鑫公司具有较好的行业前景,具有较强的重整价值,而且也提出重整计划大纲,明确了重整思路和重整方案,拟通过销售存量资产,引入投资人开发尚未开发的土地的方式进行重整,同时也与意向投资人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具有重整可行性。故裁定受理了睿和鑫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为确保睿和鑫公司重整案的顺利推进,决定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任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现竞争选任管理人的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典型意义


2020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金融、破产等民事案件。重庆破产法庭积极贯彻落实该意见精神,为受疫情影响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审查,符合破产原因且具有重整价值的,及时裁定予以受理。受疫情影响,睿和鑫公司陷入困境,在疫情期间,睿和鑫公司投资建设的心景乐养酒店成为重庆援鄂医疗队返渝休整基地和境外返渝人员集中隔离点,为抗击疫情作出了积极贡献。睿和鑫公司具有很好的行业前景,且有战略投资人愿意参与重整,重庆破产法庭依法受理睿和鑫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为受疫情影响的困境企业提供司法保护,避免损失扩大,有助于保住困境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最大限度维护困境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06



正确区分劳务报酬与职工工资,依法公正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李学才与重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4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0民初4658号民事判决,判决天纬渝盛公司向李学才支付劳务报酬50万元。2018年6月27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李学才对天纬渝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12月10日,天纬渝盛公司管理人出具《债权审查意见书》,认为李学才申报的债权系劳务报酬,不应列入职工债权。李学才不服债权表确认的债权结果,向重庆綦江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情况


重庆綦江法院认为,李学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天纬渝盛公司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李学才所申报的债权也已经由生效判决确定为劳务报酬,且李学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报的债权属于职工债权,所以驳回李学才的诉讼请求。李学才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本案中,李学才的劳务报酬已由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也不属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工资的情形,不属于工资。明显也不属于上述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资”之外的债权,不应列为第一顺位予以清偿。故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典型意义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属于劳动报酬中的一种,但是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工资的劳务报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工资等债权,不应列为第一顺位予以清偿。




推荐阅读



“案”中观察|各执一词的两万元辖区“周”知 NO.23
报考书记员的小伙伴们,该准备面试啦






    

                    




你点的每个“在看”,我都认真当成了喜欢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