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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01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及重庆北汽幻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02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03重庆健康职业学院破产重整案
04重庆市大足区上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05重庆海虹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06重庆新氟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07重庆海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08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09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重庆市宝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10处置债务人重庆三鼎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违法行为案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及

重庆北汽幻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北汽银翔公司)是由银翔实业集团公司实际控制的国内汽车整车制造企业,主要生产多用途汽车乘用车。重庆北汽幻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北汽幻速公司)系北汽银翔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销售北汽银翔公司生产的“北汽幻速”品牌汽车。2016年,“北汽幻速” 汽车销售量超过30万辆,“幻速SUV”销量一度引领全国市场。2018年7月,北汽银翔公司因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困境,北汽银翔公司、北汽幻速公司资产负债率达220.84%,企业停工停产面临破产。2020年9月10日,重庆五中法院裁定受理北汽银翔公司、北汽幻速公司重整申请。2020年10月裁定对北汽银翔公司、北汽幻速公司以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


(二)审理情况 


为化解北汽银翔公司经营困境,提高重整成功率,北汽银翔公司引入北汽集团优势产业与重庆市、区两级新兴产业纾困专项基金,重新组建北汽银翔公司,以留债、债转股、按比例清偿等偿债方式制定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2月3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人组及出资人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3月1日,法院裁定批准北汽银翔公司、北汽幻速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法院裁定批准北汽银翔公司、北汽幻速公司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进入执行期。在管理人的监督与协助下,战略投资人进行了34.63亿元的股权变更登记,北汽集团按照重整计划导入新产业。首次清偿债权4.42亿元,其中职工债权、税款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现金一次性清偿。现北汽银翔公司获得国家汽车纯电新能源资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重整计划执行顺利。北汽银翔公司已更名为“北汽瑞翔汽车有限公司”。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拯救汽车整车全价值链重整案。法院从五个方面明确重整计划草案审查判断对象、范围及标准。一是“一重点”。即坚持法律审查与商业判断相结合,维持企业营运价值。二是“两方案”。即准确判断债权受偿方案同一顺位和不同顺位债权公平受偿的合法性;审慎审查投资协议或第三方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的经营方案对重整的可行性,防止重整企业资产被“贱卖”导致债权人、投资人利益受到损害。三是“重三关”。首先着重做好“征询关”,审查是否充分披露重整计划草案拟制过程,是否对重大利益调整等事项广泛征求意见,并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预表决,增加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能性。其次重视“确认关”,以征询或预表决结果调整完善重整计划草案,确定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再次重申程序“法定关”,严格适用召开债权人会议时间、方式、内容及审议表决规则等法定程序。四是“看四表”。即审查资产负债表、债权审核表、偿债现金流量表、重整与清算状态债权清偿对比表。对照重整受理前后、重整计划执行中不同阶段的资产负债表,综合企业资产负债率,审查判断重整计划中债务人持续运营价值。通过债权人会议审核确认的债权审核表,审查判断关联债权、担保债权、未决债权对重整产生的实际影响。通过偿债现金流量表,判断经营方案维持企业重整经营成本和收益,判断企业经营风险是否可控,债权受偿方案能否实现。通过重整与清算状态债权清偿对比表,审查判断重整计划内容是否符合公平清偿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五是“五满意”。即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投资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绝大多数认同重整计划草案合法可行,符合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法定条件,确保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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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生园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家喻户晓的“重庆老字号”糕点制作民营企业,在西南地区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华生园公司传统糕点制作技艺被评为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名下的华生园金色蛋糕梦幻王国城堡是AAA国家级旅游景区,具有较高人气和知名度。自2020年起,华生园公司经营活动出现严重困难,营收大幅度下滑,大量拖欠职工工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陷入破产困境。2020年10月9日,重庆五中院以华生园公司虽存在破产原因但仍具有重整挽救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为由,裁定受理华生园公司重整申请并依法指定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迅速接管华生园公司,并对公司的财务资料及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梳理。重整期间,法院指导管理人妥善处置华生园公司拖欠职工工资事宜,收回华生园金色蛋糕梦幻王国城堡景区经营权,实现了华生园公司在重整期间的持续稳定经营。2021年6月24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7月29日,华生园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草案获全部债权人组以及出资人组表决通过;2021年9月18日,法院裁定批准华生园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破产重整制度,拯救危困民营企业,维护“老字号”企业驰名品牌商业价值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指导管理人采取及时收回景区经营权、规范企业日常食品生产等措施,保留企业优质运营资产,实现企业经营基本走入正轨,为后续经营式重整提供坚实基础。经营方案采用“职业经理人”模式,对企业食品生产及景区运营两大主要业务分别招募经营管理团队进行专业化管理,并与管理团队达成保底创收协议,彻底改善企业治理结构,激发管理团队活力,实现企业经营专业化、高效化、市场化,维持华生园公司品牌价值及商业价值。重整计划在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各项营业收入合理测算,提出通过七年时间,以经营收益实现全部债权人债权本息百分百全额清偿方案,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华生园公司重整案的成功审结,为司法保护地方传统民营企业品牌价值,实现民生保障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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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健康职业学院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健康职业学院系在重庆科技工程专修学院基础上,于 2020 年 7 月登记设立的,面向全国招生的非营利性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占地面积 500 亩,办学规模5000~8000 人,已开设药品经营与管理、健康管理等 8 个专业,建成 15 个校内实训室,21 个校外实训基地。重庆健康职业学院批准设立以来,原举办者明宣华融(重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陷入股东纠纷、资金链断裂无法解决工程款等问题,导致学院在建工程停工。债权人多次群体信访,到学院聚集维权,对学院社会形象和正常招生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2020 年 12 月 1 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重庆健康职业学院破产重整一案,依法指定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2021年1月19日,法院组织召开重庆健康职业学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核查了债权,审议了管理人工作报告,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2021年5月27日,重庆健康职业学院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组、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2021年6月15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1年9月3日,重整投资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投资款3.5亿元。除少部分债权因涉诉而预留外,绝大多数债权人已按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新举办者已接管重庆健康职业学院,重整计划基本执行完毕。重庆健康职业学院已恢复正常办学秩序,目前已有在校学生500余人。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西部首例参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对民办高校进行重整的典型案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府院协调作用,妥善处理主体认定、招生教学、信访维稳、配套政策等重大问题。注重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稳定教职工及在校学生情绪,维持学院正常办学,积极争取教育主管部门按正常情况核批招生指标,以共益债务方式对外借款,确保教学、招生活动的正常开展。多措并举化解债务危机,指导管理人引导债权人合理主张权利,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处理原举办者自身债务与设立重庆健康职业学院产生的债务、学院对外担保债务等问题。凝聚共识形成重整计划,拟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招募投资人提供偿债资金来源为核心内容的重整计划草案,创新适用“市场公开竞争+意向投资人承诺托底”方式,通过让渡原举办者权益对外公开招募投资人,并由投资人一次性提供偿债资金,实现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职工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57.95%。本案重整计划已基本执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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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上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预重整转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市大足区上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上坤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8日,注册资本800万元,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幸光路389号,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上坤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尚溪•国际公馆项目因资金链断裂,诉讼缠身,公司对外负债3.36亿元,在建项目和银行账户被多轮司法查封,工程烂尾、逾期交房,存在较多不稳定因素,属于大足区委、区政府重点整治的“四久工程” 之一。上坤房地产公司以其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为由, 2020年8月4日向重庆五中院申请破产重整,同时申请预重整备案登记。


(二)审理情况


法院审查认为上坤房地产公司符合预重整备案条件,故对债务人的预重整申请及债务人聘任的辅助机构进行备案登记。预重整期间,法院对预重整阶段表决的效力、战略投资人的引进方式、预重整与重整程序衔接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预重整辅助机构负责组织债权申报审查、资产审计评估、协助债务人起草重组协议等工作。上坤房地产公司与债权人积极协商,取得主要债权人对重组协议的同意票,为预重整成功转入重整程序奠定坚实基础。


2021年4月19日,预重整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预重整终结工作报告,申请进入重整程序。同日,法院裁定受理上坤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预重整辅助机构为管理人。2021年5月21日,上坤房地产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各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5月25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预重整转重整方式,成功快速拯救烂尾房地产项目的典型案例。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坚持债权人意思自治和需求导向,预重整阶段由主要债权人推荐,并经债务人认可的具有管理人资质的中介机构作为预重整辅助机构;通过府院协调机制,将地方党委政府前期帮扶企业的相关措施与预重整及重整程序有效对接,妥善化解了规划调整、复工续建、预售许可、农民工工资支付、交房办证等重大问题;引导预重整辅助机构协助债务人与债权人积极沟通,拟定并表决通过了凝聚各方共识的重整协议,根据重组协议形成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获人民法院批准。按照重整计划,建设工程款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将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大幅提升。本案从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到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仅用37天,预重整提升司法效率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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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虹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海虹服饰有限公司(简称海虹服饰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4年11月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6000万元,主要从事工作服的加工与销售。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经债权人申请,2020年5月28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海虹服饰公司破产清算案。


(二)审理情况


管理人接管企业时发现,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在职职工50人,有完整的生产线和成熟的销售网络,且有10份购销合同未履行完毕。为维持企业营运价值,稳定职工就业,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许可海虹服饰公司继续营业。2020年11月27日,法院在充分考虑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经债务人申请依法裁定海虹服饰公司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2020年12月16日,海虹服饰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草案获参加表决的债权组全票通过。2021年1月6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该案虽经历破产清算到重整的程序转换,但从裁定受理到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历时仅224天。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积极运用破产程序的转换,充分促进企业重整的典型案例。我国《企业破产法》通过规定破产清算与重整之间的转换,为进入破产清算但仍具有市场前景的企业提供了重生的机会。利用破产程序转换拯救具有市场价值的危困企业,促进更多企业重生,对于做好“六保”工作具有积极意义。人民法院应按照法律规定针对不同企业的情况精准识别和研判,依法灵活运用恰当的破产方式,积极促进有拯救价值的企业重整。本案中,法院在综合分析企业生产、销售能力和市场前景的基础上,及时依法裁定由破产清算转入重整,高效完成整个破产程序,实现了相关利益主体共赢。企业摆脱困境继续发展,职工就业得以保障,同时也大幅提高了债权清偿率,最大程度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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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氟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新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氟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6日,是重庆首家也是唯一家从事含氟聚合物、精细化学品、医药中间体的研发与生产、销售等业务的氟化工企业,公司主要产品作为国家新材料产业“十二、十三五” 发展规划重点产品,广泛用于电子电气工业、化学工业、机械工业、国防工业、橡胶工业、电子电池工业等领域。公司自建成投产以来因经营管理、市场等原因连年亏损。截至2021年6月7日,新氟公司资产总额为1.37亿元、负债总额为3.1亿元,资产负债率226%,已严重资不抵债。2021年6月7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新氟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审理情况


鉴于新氟公司特殊的行业地位和营运价值,管理人在接管后与债务人及其股东积极沟通,寻求挽救企业的方法。2021年7月23日,法院根据股东的申请,裁定对新氟公司进行重整,并决定准许新氟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务和营业事务。为提升重整程序的效率,同时保证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合法性与公平性,新氟公司在管理人的帮助下精准测算小额债权人。因对4万元以下小额债权人一个月内全额清偿,按照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作为不受重整计划草案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2021年11月8日,新氟公司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参加表决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均投票通过。2021年11月11日,法院裁定批准新氟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2021年12月15日,新氟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法院裁定终结新氟公司重整程序。新氟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保持生产经营不间断,弥补亏损后从2021年8月份起已连续数月实现月营业利润超百万元。从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到重整成功实现月利润过百万,新氟公司仅用时191天。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及时转换破产程序并以较短执行期限让重庆唯一氟化工企业快速恢复正常经营,实现困境企业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法院利用破产审查程序积极识别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并通过加强对管理人的指导,灵活运用破产程序的转换,促使企业获得重生机会。同时,及时依法裁定由破产清算转入重整,高效完成各个破产程序工作,使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有序开展。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和快速执行完毕,既保障了债权人尽快获得清偿,减少损失,又扭转了债务人的经营困境,促进盈利能力稳步提升,以全新姿态回归社会。新氟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的成功审结,实现了重庆唯一氟化工企业脱困重生,有效保障和促进了重庆化工产业的多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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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海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海潮公司)于1997年1月1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3015万元。由于企业自身管理不规范,大量为第三方企业提供担保的借款到期后触发诉讼和执行,海潮公司自身流动资金出现严重短缺。债权人胡某某以海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海潮公司破产清算。重庆五中院于2020年6月9日裁定受理海潮公司破产清算案。


(二)审理情况


破产程序推进过程中,管理人代表企业积极催收对外债权,最终收回款项1.4亿余元。期间,海潮公司具有强烈的重整意愿,但始终无法与对海潮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简称担保物权人)达成重整合意。考虑海潮公司股东、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类型债权人均对海潮公司进行和解表示支持,法院综合考虑认为本案具有一定的和解基础,遂指导管理人协助海潮公司制定了和解协议草案。2021年6月24日,法院裁定海潮公司和解。2021年7月15日,海潮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和解协议草案。2021年8月19日,法院裁定认可海潮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精准识别企业挽救价值,在不妨碍担保物权人行权情况下,准确运用破产和解程序挽救企业的典型案例。本案和解成功,一是精准识别挽救可能性。海潮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债权人申请,但债务人具有强烈存续意愿,且管理人对外收回1.4亿余元资金可用于债权清偿,为企业存续提供了资金支持。在分析企业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比、财务困境发生原因后,债务人和多数债权人认识到避免海潮公司破产清算有利于各方主体实现共赢,愿意支持债务人重生。二是合理选择制度供给。在担保物权人不同意重整的情况下,考虑到对多数担保物权人而言,海潮公司仅是担保人而非主债务人等因素,在法院指导下,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九十六条关于担保物权人不享有对和解协议的表决权、和解程序不影响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的规定,通过破产和解程序成功实现海潮公司的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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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多公司)于2005年4月22日登记设立,系知名品牌“冰点水”饮用水的受托生产企业。后因美多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处罚,公司自2015年起停产。2020年4月27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程某某对美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审理情况


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发现,美多公司曾于2016年3月与重庆新冰点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冰点公司)签订《场地使用合作协议》,由新冰点公司承接安置美多公司职工,偿还美多公司部分对外债务,新冰点公司使用该厂房及设备生产“冰点水”饮用水等产品。法院指导管理人制作包括继续履行《场地使用合作协议》等内容的财产管理方案,由新冰点公司继续使用美多公司厂房及设备,并按其承接债务折算相对应的场地租用期。同时,管理人制作了将美多公司厂房及机器设备等整体“带租拍卖”为主要内容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2020年8月25日,美多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表决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按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将美多公司厂房及机器设备等财产整体公开拍卖,最终买受人以近2400万元的价格购得。2021年8月31日,法院以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为由,裁定终结美多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整体处置企业资产,维护资产运营价值,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典型案例。法院指导管理人制作由原承租人继续使用债务人厂房及机器设备的财产管理方案,将债务人美多公司原有职工安置至新冰点公司,实现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将美多公司厂房及机器设备等整体带租拍卖,通过整体处置的方式最大限度保留破产企业资产的营运价值,避免了分割出售造成的价值贬损。承租人新冰点公司得以继续使用美多公司厂房及机器设备进行生产,保留了知名品牌“冰点水”饮用水的生产线,也避免了新冰点公司因美多公司破产清算而陷入生产经营困境,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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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与重庆市宝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市宝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宝雍房产公司)开发的“阳光鑫城”项目,经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建设配套费先缴纳1000万元,余款6927739元在6个月内缴清。2018年11月9日,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大足区住建委)向宝雍房产公司送达《行政决定告知书》,决定对宝雍房产公司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16927739元,并以应缴的配套费6927739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5日起,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直至配套费缴纳完为止。2020年11月4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宝雍房产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大足区住建委就城市建设配套费及滞纳金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13855477.6元(其中配套费、滞纳金各6927738.8元),债权性质共益债务。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大足区住建委享有普通债权13855477.6元(其中配套费、滞纳金各6927738.8元)。


(二)审理情况


大足区住建委不服管理人债权认定,于2021年6月2日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大足区住建委享有债权13855477.6元,比照税款债款予以清偿。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11月9日,法院判决确认大足区住建委对宝雍房产公司享有普通债权6927738.8元、劣后债权6927738.8元,并驳回大足区住建委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确认城市建设配套费及滞纳金债权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审理中明确了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审查范围,以及如何认定城市建设配套费、滞纳金债权的数额和性质,对类似破产债权审查确认有一定借鉴意义。一是明确法院对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审查范围。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所判定的债权不同于普通民商事案件所判定的债权,其利益的调整不仅仅局限于双方当事人,更涉及全体债权人之间债权比重(可分配财产)的调整。因此,管理人与债权人在债权性质上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不能约束法院的认定和处理,法院应全面审查破产债权的金额、性质、清偿顺位等三方面,作出明确的处理。本案中管理人与债权人均认可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与法律、司法文件等规定不符,应予以纠正。二是对政府有关部门具有强制征收性质的债权如税款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类债权,数额应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确定的数额为准。三是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政府强制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类债权不同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类的税收债权,其债权性质应属于普通债权。在此基础上征收滞纳金,目的在于通过征收高标准的滞纳金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属于行政惩罚性措施,在清偿顺序上应劣后于普通债权清偿,属于劣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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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债务人重庆三鼎通用动力机械

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违法行为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30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重庆三鼎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简称三鼎通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多次与三鼎通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联系,要求其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及财务资料,王某以其在外地为由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2020年10月14日,在三鼎通用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法官依法对王某进行训诫,并责令其全面配合管理人工作。2021年4月3日,王某置法官训诫和提醒于不顾,在未向人民法院报告的情况下,擅自离开重庆。


(二)审理情况 


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三鼎通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住所地,为管理人后续履职带来不便。针对王某违法擅离住所地的行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5日、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于7月27日将王某押送拘留所执行拘留决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法对债务人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行为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例。债务人有关人员占有和管理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熟悉公司经营等各项情况,应当严格遵守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这既是债务人有关人员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破产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债务人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离开住所地,影响管理人正常履职,导致破产程序无法顺利进行,其妨碍破产程序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法院依法支持管理人履职,对债务人有关人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了司法权威,为破产案件的后续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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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破产庭

编辑:渝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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