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立案窗口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相关事项指引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立案窗口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执行相关事项指引
一、受理范围
(一)案件范围:本院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二审的刑事案件,依法应由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执行,请前往一审基层人民法院办理。
(二)受理事项:
1.请求启动执行程序;
2.请求出具执行结案文书;
3.其他应由执行立案窗口处理的事项。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应准确提供服刑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本院一审刑事判决书等信息、材料,执行立案窗口协助查询案件是否已移送执行。
尚未移送执行的,按第(二)项办理。
已移送执行的,按第(三)项办理。
(二)请求启动执行程序
刑事审判部门尚未移送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申请人应直接向刑事审判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样式附后);刑事审判部门核查并备齐相关立案材料后,移送执行立案窗口审查立案。
本院刑一庭联系人:彭德军 李钢 63905239
本院刑二庭联系人:刘国庆 秦雪姣 63905545
(三)请求出具执行结案文书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已经移送本院执行机构执行的,由执行立案窗口协助查询执行案件案号、承办人,引导申请人如实填交《申请》(样式附后)。
1.承办人在原岗位的,由申请人直接向承办人提交《申请》。执行立案窗口可协助联系承办人,或引导申请人存入云柜,或代收后在2个工作日内送交承办人;
2.承办人不在原岗位的,经执行立案窗口初审确认《申请》内容完备、明确以后收件,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交承办人原所在部门内勤。
三、来信申请的处理
(一)收件人在原岗位的,直接送交收件人。
(二)收件人不明或者已离开原岗位的,由立案窗口负责拆件初查。来信内容属于本指引事项的,立案窗口参照本指引第二条流程分情况处理。
1. 经查询尚未移送执行的,备注事由后转交刑庭内勤。
2. 经查询已移送执行的,参照第二条第(三)项办理。
3. 根据来信内容无法查询相关案件信息的,电话告知来信人,并将信件归类保管备查。
附:规范的《申请》格式
如有疑问,请联系:
执行立案窗口:63760067
执行局内勤:63905637 63905405
如需下载《申请》文档,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或扫描上方二维码。
来源:执行局
编辑:渝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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