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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我胜诉了还要交诉讼费?”“请问问你的诚信!”

李明霞 宋颖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订阅号 2022-12-06

通常情况下

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但今天这位部分胜诉的当事人

却被判决承担全部诉讼费

这是为什么?















案情回顾














刘某与王某合伙做煤炭销售生意,按照合同约定向某建材公司供货,后因供货质量问题发生矛盾,合伙人王某代表合伙组织起诉至法院请求某建材公司支付全额供货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一方向某建材公司提交承诺书,自愿放弃其合伙份额内的货款,某建材公司因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与刘某无关。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货款系合伙债权,王某作为合伙人,可以代表合伙组织全额对外主张货款,遂判决某建材公司支付王某货款54万余元。


案件审结后,刘某另案起诉王某,请求终止与王某的合伙关系,并分配其合伙份额内的前案货款。后案一审过程中,王某同意收到货款后按合伙比例支付给刘某,一审法院认定刘某在合伙中所占的份额为31.41%,判决支持了刘某的部分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双方进行分担。刘某对于法院对其合伙中所占份额比例认定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















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基于其他合伙人对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权利,应维持一审法院关于支持刘某部分诉讼请求的判决。但在诉讼费分担方面,刘某在其他合伙人对外起诉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明确放弃其份额内的权利,后又起诉要求合伙人向其分配前案判决的货款,此种出尔反尔的行为极其不诚信,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遂判决驳回刘某的上诉请求,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均由刘某承担。














法官提醒














“人以信为本。”诚信是做人做事的道德底线,也是社会运行的基本条件。失去诚信,个人就会失去立身之本,社会就失去运行之轨。公民或组织参与经济活动,如果不能遵循诚信原则,必将损害其经济活动相对方的利益,继而损害自身的信誉。诉讼费用的收取有在经济上约束当事人规范行为的目的,由不诚信的一方承担诉讼费用,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动参与者遵循经济规则,尽到诚实协作义务,引导当事人诚实、理性诉讼,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编辑:渝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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