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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节特辑|这种工伤,除了医疗费,能获得“双赔”补偿!

陈治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订阅号 2022-12-06

2022年第一期




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事故伤害同时构成工伤的

可获得除医疗费以外的“双赔”补偿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7日,某公司外卖员袁甲驾驶电动二轮车从事外卖配送时,途径重庆市巴南区巴南大道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袁甲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经诊断为:左侧腓骨下段、内踝粉碎性骨折、左侧踝关节脱位等损伤。袁甲在医院住院治疗31天,后经巴南区人社局认定袁甲为工伤,经劳鉴委鉴定为伤残捌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1年6月1日,袁甲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委)申请裁决:1、解除袁甲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2、某公司支付袁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223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8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71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4856元、医疗费7829.32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900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1560元、鉴定费400元、鉴定期间生活津贴15699.60元、交通费2000元。后其诉至法院。


另查明,某公司未为袁甲购买工伤保险,袁甲的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已通过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获得赔偿。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某公司支付袁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生活津贴、交通费等共计265521.52元;二、驳回袁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13民初155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13民初155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某公司支付袁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生活津贴、交通费等共计257692.2元;三、驳回袁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巴南法院认为,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袁甲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某公司未为袁甲参加工伤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袁甲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某公司支付。关于袁甲的工资标准,因双方均未举示证据证明袁甲的工资标准,故法院可以袁甲受伤前上一年度即2018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6814元/月作为袁甲的本人工资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某公司应支付袁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954元(6814元/月×11个月)。


参照《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袁甲受伤虽为工伤,但袁甲未举示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因此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更符合法理和立法宗旨,计算标准应为7155元/月,某公司应支付袁甲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930元(7155元/月×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860元(7155元/月×12个月)。因袁甲未举示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故此时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不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对袁甲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参照《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袁甲应享受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为40884元(6814元/月×6个月)。


对于生活津贴,按照《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袁甲于2020年12月31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区劳鉴委于2021年3月1日对袁甲申请的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伤残捌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的鉴定结论,故袁甲应享受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3月1日期间共计61天的生活津贴。按照《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袁甲应获得的生活津贴为9699元(6814元/月×61天÷30天/月×70%)。


袁甲主张的鉴定费400元、医疗费7706.52元,有相应票据予以证明,法院予以支持。对于交通费,因袁甲未提供交通费票据,考虑到袁甲参与工伤认定、鉴定、仲裁、诉讼等往返于住所情况,法院予以酌情支持800元。袁甲要求26天的住院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法院亦予以支持。


重庆五中院认为:袁甲虽然因交通事故受伤并由第三人进行了相应赔偿,但袁甲因此次伤害构成工伤,某公司没有为袁甲参保工伤保险,应当向袁甲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关于某公司主张因袁甲已经得到交通事故赔偿不应再主张工伤赔偿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袁甲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垫付的医疗费及续医费已经得到赔付,因此,袁甲在本案中再次主张医疗费,系重复主张,且袁甲在二审中对重复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对此予以纠正。







法官提示



1.劳动者因交通事故伤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承担工伤赔付责任。


2.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已经获得的医疗费赔偿,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应当抵扣,不能得到医疗费的重复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编辑:渝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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