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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中院两案例入选重庆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编者按 


2021年,四川法院、重庆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和对法院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的职能作用,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为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裁判尺度,共同推动川渝两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评选出四川法院、重庆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现将重庆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重庆法院

2021年度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雷某等诉重庆某甲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重庆某乙科技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重庆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和重庆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场地使用合同》,约定将其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商铺外围机动车停放和充电桩安装场地出租给重庆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停车场,并建设电动车充电设施对社会公众开放,租期为2019年至2025年。后重庆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某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设备安装和运营合同》,将案涉场地转租给重庆某乙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充电桩设备安装和经营,租期为2019年至2025年,并经重庆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确认。合同签订后,重庆某乙科技有限公司办理用电审批进场施工。施工中,小区门市业主雷某、费某精、杨某云、周某宇、胡某琴、包某寿、李某玉七人认为,对外出租公共场地加装充电桩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重庆某甲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某乙科技有限公司未合法取得场地使用权,不能加装充电桩等设施,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三公司立即停止修建充电桩和配电房的行为,立即拆除已修建的充电桩等建筑物,将该场地恢复原状。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重庆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有权对共有部分统一实施经营。涉案场地规划为共同车位,重庆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经营地面充电专用停车位,并未改变该场地的用途,即便配备的配电房部分占用了小区公共区域,但该占用是基于充电专用停车位的必备设备。据此,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修建充电桩和配电房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遂判决驳回雷某等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雷某等七人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引发的民事案件。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应对气候变化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将公共机动车停放场地部分出租用于充电桩设备安装和经营,符合国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未改变涉案场地公共停车位的用途。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绿色原则以及物权编有关规定,认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出租公共停车场地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和运营。本案裁判向全社会彰显了法院支持绿色出行的司法理念,对破解充电桩安装难题、推动新能源行业发展及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等具有良好示范效应。



重庆市大渡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诉蔡某强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基本案情


蔡某强等人通过流转取得大渡口区跳磴镇山溪村二社、三社土地120亩,拟用于建设花木基地。后蔡某强等人以园林公司建设苗圃需要进行土地整治回填为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倾倒建筑垃圾。因蔡某强等人未办理任何土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追究刑事责任。大渡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与蔡某强等人就土地复垦赔偿事宜磋商无果后,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蔡某强等人赔偿土地复垦费1477700元及鉴定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12539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强等人已取得建筑垃圾消纳许可,同时也按要求缴纳了建筑渣土污染治理费等相关规费,故在许可时间段内蔡某强等人行为均应视为合法,该时间段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予扣除。法院遂判决蔡某强等人承担土地复垦费1011057.90元及鉴定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125390元。


一审宣判后,蔡某强等人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强等人自始至终未办理任何土地审批手续,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不能替代国土部门的用地审批,蔡某强等人在取得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期间造成的损害不应扣除。在只有蔡某强等人上诉而大渡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未上诉的情况,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改判蔡某强等人承担土地复垦费1477700元及鉴定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12539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在耕地上倾倒建筑垃圾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中国人的饭碗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必须切实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本案中,蔡某强等人自始至终未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农用地上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法,构成环境侵权。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审法院突破“禁止不利变更原则”限制,加重上诉人法律责任,改判蔡某强等人就其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彰显了人民法院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严守耕地红线的坚强决心,传递人民法院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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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高法院环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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