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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中院一案例入选重庆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八批)



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鸽皇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幸福时光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5民初3095号


基本案情


2001年,原告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鸽牌公司”)设立,企业名称和“鸽牌”字号沿用至今。原告系第146035号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上商品类别为第9类,该商标2002年起即被认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2010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鸽牌”多个产品被评为重庆名牌产品,原告多次荣获“中国机械500强”“重庆工业企业50强”称号,被授予“2017重庆企业100强”“2017重庆制造业企业100强”称号,入选“2018年中国线缆行业100强企业”。


被告重庆鸽皇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鸽皇集团”),2005年成立即使用“鸽皇”企业字号,其法定代表人林某锋于2007年12月7日获准注册第4524253号(“鸽皇GE HUA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2010年,鸽皇集团因生产、销售假冒“鸽牌”产品被行政处罚。2011年,原告对第4524253号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裁定撤销该商标,后经诉讼,2018年北京高院终审判决确认第4524253号商标无效。期间,鸽皇集团提出多项与“鸽”有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均因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驳回,或被不予核准注册。鸽皇集团持续在产品上使用第4524253号商标,产品销售全国各地,2008年至2013年度主营业务利润总额达17000万元。被告幸福时光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时光经营部”)销售部分鸽皇产品。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行为;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鸽皇集团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二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二被告共同赔偿1000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鸽皇集团“鸽皇GE HUANG及图”标识虽曾获准注册为商标,但已被宣告无效,该商标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原告第146035号商标早在2002年就已被认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鸽皇集团作为重庆市同行业经营者应当知晓,但其仍于2005年开始将与之高度近似的,尚未经核准注册的“鸽皇GE HUANG及图”标识使用在产品上,鸽皇集团对曾经的“鸽皇GE HUANG及图”注册商标并无信赖利益。因此,鸽皇集团未经许可实施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鸽皇集团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意图明显,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鸽皇集团从企业名称和商标上对原告进行全面摹仿,在其申请的商标大多被驳回申请或不予注册的情况下,仍在多种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原告近似的商标,且曾因假冒原告公司产品被行政处罚。被告侵权时间长达十几年,侵权产品涵盖众多型款的产品,侵权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时光经营部销售侵权产品,也应承担法律责任。综上,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鸽皇集团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鸽皇”文字,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鸽皇集团向原告赔偿999万元;时光经营部向原告赔偿1万元。


宣判后,鸽皇集团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鸽牌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鸽皇集团的主观恶意、侵权情节及获利等因素,支持鸽牌公司的请求并无不当,鸽皇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重庆法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判赔金额最高的保护知名企业名称权和驰名商品专用权的典型案例。原告鸽牌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鸽皇集团长达十几年侵害其企业名称权和驰名商标专用权,主观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鸽牌公司1000万元,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鸽皇”文字并登报消除影响,使恶意侵权人付出了巨大代价,有力惩治了恶意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向社会宣示了人民法院加大惩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力度的鲜明态度。对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增强尊重保护产权的社会意识,构建公平法治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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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高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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