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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快来认识“自甘冒险”规则

开栏语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值此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特别推出《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邀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贺红梅、崔志刚、张仲鲁领读民法典条文,并汇总梳理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进行对照解读,还设计了多个民法典知识问答,让我们一起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


学起来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贺红梅


读起来

宋某祯诉周某身体权纠纷案


来源: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基本案情


宋某祯、周某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自2015年起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2020年4月28日上午,宋某祯、周某与案外四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红领巾公园内露天场地进行羽毛球3对3比赛。运动中,宋某祯站在发球线位置接对方网前球后,将球回挑到周某方中场,周某迅速杀球进攻,宋某祯直立举拍防守未果,被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宋某祯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诊治疗,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宋某祯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竞技体育运动不同于一般的生活领域,主要目的即为争胜,此类运动具有对抗性、人身危险性的特点,参与者均处于潜在危险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羽毛球运动系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除扭伤、拉伤等常规风险外,更为突出的风险即在于羽毛球自身体积小、密度大、移动速度快,运动员如未及时作出判断即会被击中,甚至击伤。宋某祯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宋某祯仍自愿参加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在此情形下,只有周某对宋某祯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杀球进攻的行为系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周某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且现行法律未就本案所涉情形适用公平责任予以规定,故宋某祯无权主张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或分担损失。2021年1月4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宋某祯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后,首例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冒险”规定作出判决的案件。民法典施行前,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人民法院在处理文体活动中身体受伤引发的民事纠纷时,容易出现认识分歧,进而引发争议。民法典确立“自甘冒险”规则,既统一了思想认识,也统一了裁判尺度。本案审理法院结合具体案情,适用“自甘冒险”规则,明确判决对损害发生无故意、无重大过失的文体活动参加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亮明了拒绝“和稀泥”的司法态度,宣示了冒险者须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规则,不仅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了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也为民法典新规则的实施提供了有益的司法经验。


答起来


问:小蔡、小新及其他球友在公园打篮球,打球过程中,因小新和小蔡争抢篮球,导致小蔡的右眼受伤。小蔡找到小新要求其赔偿,小新傻了眼,觉得参加篮球运动本身就有一定风险,这项运动也是一个积极争抢的运动,怎么自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这时()


A.小新应当赔偿小蔡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B.小蔡自愿参加篮球活动,应当自担风险,非因小新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小蔡受伤的,小新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C.小新应当征求小蔡原谅,所有参与篮球项目的球友均应赔偿小蔡损失;

D.应当由球场赔偿小蔡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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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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