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换开发票的理由
链接:中税协法规库今日开始暂停使用,税乎网税务知识库了解下!【访问大型税务稽查案例库请点文末阅读原文进入】
快讯!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
主体名称 ***建材集团嵊州永磊水泥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税二稽罚﹝2022﹞30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3-29
处罚内容 处2018年02月增值税偷税数总额100826.02元70%的罚款70578.21元;处2019年01月增值税偷税数额70%的罚款115898.29元;处2018年02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041.30元70%的罚款3528.91元;处少缴2019年0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数额70%的罚款5794.92元。以上罚款195800.3【注:企业所得税未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19.580033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建材集团嵊州永磊水泥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8年-2019年,收到29份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开票单位一是杭州***物流有限公司,总共11份发票,发票金额合计971166.88元,税额合计100826.02元,价税合计1071992.90元。
开票单位二是杭州***物流有限公司,总共18份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655689.92元,税额合计165568.98元,价税合计1821258.90元。
你单位对上述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均已在收到的相应月份进行申报抵扣,对应的成本在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纳税调整。
你单位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前)对杭州***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自行处理,已补缴相应月份的增值税及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滞纳金、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但未对2018年度所得税进行调整。
你单位于2021年8月31日签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绍税二稽罚告[2021]78号)后于2021年9月1日提出申辩:
(1)申请补开发票,理由:业务真实发生,付款付给诸暨吕某庆,由吕某庆负责,现吕某庆已重新开具发票。
(2)申请免于处罚,理由:单位连续三年是嵊州三十强,2020年缴税近700万,首次发生税务违法行为,且控股股东***建材处于上市阶段。
你单位于2021年12月2日提交补开的发票,共31份,价税合计2893251.80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要求,你单位补开发票符合【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机关 绍兴市税务局
往期文章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