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个税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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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罚[2022]71号
案件名称 朱某某-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2020年度
1.收入情况:
2020.01-2020.06无锡***房产经济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实发工资合计16163.21元,2020.06-2020.12***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任职期间实发工资合计130107.90元。
本年度你申报扣除五险一金合计9471.84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795.32元。本次检查暂未发现其他综合所得收入。
2020.1.18无锡***房产经济有限公司发放工资1000元单位已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于2020年3月16日单独代扣申报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余并入年度综合所得应税收入合计16163.21-1000+130107.90+7795.32+9471.84=162538.27元。
2.专项扣除情况:
本年度你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4707.20元、失业保险294.20元、公积金2940元、基本医疗保险1176.80元合计9118.20元。
3.专项附加扣除情况:
本年度你支付首套房贷款,可扣除住房贷款利息12000元。本年度你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162538.27-60000-9118.20-12000)×10%-2520=5622.01元,已预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7795.32元,应退2173.31元,年度汇算清缴已退2203.68元,本次检查应补缴30.37元。
(二)2021年度
1.收入情况:
(1)2021.01-2021.05***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任职期间实发工资合计276222.55元,申报扣除五险一金合计4900元,预扣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35298.51元,任职期间应税收入合计276222.55+4900+35298.51=316421.06元。
(2)2021.06-2021.09任职无锡***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期间实发工资合计219376.60元,申报扣除五险一金合计4560元,预扣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11094.68元,应税收入合计219376.60+4560+11094.68=235031.28元。
本次检查发现2021年8月、9月未如实申报收入,你于2022年9月27日进行了
更正申报:
1、2021年8月13日实发工资137022元,当月已预扣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2752.13元,申报扣除五险一金1110元,本月应税收入为137022+2752.13+1110=140884.13元。你把本次收入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本次更正申报将2021年8月140884.13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并已扣缴税款13878.41元。该月原申报专项扣除1110元更正后未申报扣除、原预扣税款2752.13元冲减本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款。
2、2021年9月15日实发工资4760.81元,原申报扣除五险一金1110元、已预扣税款8342.55元,当月应税收入为4760.81+1110+8342.55=14213.36元。本次更正申报收入14213.36元、申报扣除五险一金1110元、无预扣税款,并且退还已预扣税款8342.55元。
(3)2021.10无锡市***置业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实发工资合计17【税乎网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对你未进行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综合所得),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19000.42元的行为
纳税人名称 朱某某
处罚结果 处少缴税款0.6倍的罚款11400.25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0-26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0-2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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