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取得近3.6亿元收入未开票、未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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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冀石税二稽通〔2023〕21号
赵某围(身份证号:132324196903******):
事由:依法告知纳税人存在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并通知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纳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
通知内容:
经查,你有下列事实:
一、你取得的收入情况
(一)2011年8月、2012年12月你通过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2份工程承包施工协议,承包了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个施工项目,项目总金额131638372.54元。经核实,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以上款项直接支付给你,实际支付给你承包工程款131638372.54元。
(二)2009年至2018年期间,你与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签订施工合同,承接了***城外立面、车库、商铺石材等装修工程,此部分业务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关合同21份,合同金额为89831736元,但双方实际发生工程款共计266458425.82元。经核实,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将上述工程款全额支付给你,实际支付给你工程款266458425.82元。
二、纳税情况
经对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账簿凭证查证核实,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你工程施工款共计398,096,798.36元,其中你已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报纳税的工程收入为39,998,417.00元,其余所收到的工程款 358,098,381.36元,既未向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建筑业发票,也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桥西区税务局自行进行纳税申报,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及滞纳金。
税务机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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