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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预售许可证时间超过3年,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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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沭阳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沭税二 税通 〔2023〕324号
江苏***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3***52960)
事由: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经审核,江苏***置业有限公司的“***”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本机关决定核定征收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依据如下:
你司开发的“杭州名园”于2012年6月12日、2012年9月27日、2013年5月20日取得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均已超过3年,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第二款,已达到土地增值税可清算条件。202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沭阳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以公告方式向你公司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你单位在公告满30日后,90日内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2023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沭阳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以公告方式下发责令限期申报通知书,逾期仍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沭阳县税务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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