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部虚开技术服务费被税务稽查
贵港市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团伙案件
发布时间:2023-10-20 15: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近期,贵港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了贵港市港北区某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等4户团伙企业虚开发票案件。
经查,孙某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信息注册成立贵港市港北区某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等4家营销策划服务部,在没有生产经营能力的情况下,以取得开票手续费为目的,向下游公司虚开“技术服务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贵港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认定贵港市港北区某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等4户团伙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78份,价税合计3491.24万元。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孙某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广西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机关将会同公安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七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七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
税乎网稽查案例库www.taxhu.com链接:
纳税人识别号 923712******7N0B
纳税人名称 ***市***区孙某某五金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姓名 孙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三 罚 〔2023〕*** 号
案件名称 ***市钢城区孙某某五金经营部-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代开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72160,发票号码:02804296;发票代码:3700174160,发票号码:01565554;发票代码:3700174160,发票号码:01565536,金额合计6300061.38元,税额合计63000.62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7000.4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你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3500.23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