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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高法判定:未依法解决征收补偿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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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去过两次黄山,一次是1984年,一次是2009年。但是我都没上黄山。这次,接待我的人对于我两次到黄山而不上山表示诧异。我说我不上黄山是由于黄山太矮。对方问我上过多高的山。我说珠穆朗玛峰,而且登顶过200余次。对方不信,我说我有隐形翅膀,能助我飞跃珠峰。

  世界上有两种山,一种是自然界的山,一种是人生的山。我偏爱爬人生的山。我的书已经销售出1.5亿本,按每本1.5厘米的厚度计算,将它们叠置,相当于200余座珠穆朗玛峰。这两天,《人民日报》一位记者采访我,她对于我一个人写《童话大王》半月刊写了24年感到不可思议,我说这源于我有隐形的翅膀。

  其实,所有人出生时,都拥有隐形翅膀——想象力,但是随着年龄和知识的增加,绝大多数人的隐形翅膀会和主人分道扬镳。没有想象力这双隐形翅膀,人就不能飞跃事业的巅峰,一生只能重复前人发明的知识,不能进行创造性劳动。

  我的隐形翅膀是我的小学老师赵俐给我保留住的。记得二年级一次上课时,赵老师推荐我们看一本童话书,它的作者是张天翼。当时我正处于急于摆脱胡思乱想也就是想象力的年龄段,那时我回家对弟弟妹妹说得最多的话是“幼稚”。如果你对别人经常说“幼稚”两个字,这就是你的想象力即将离开你的危险信号。换句话说,你已经到了人生最危急的关头:当能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人还是当终生重复前人知识的人。我看了张天翼的这本童话,我觉得他比我还胡思乱想,而且他还把自己的胡思乱想出书了!从此,我的想象力再也没有离开过我,使得我终生拥有了隐形的翅膀。好的童话就像一把锁,能锁住孩子想象力的隐形翅膀。

  爱因斯坦说,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

  我庆幸自己拥有想象力的隐形翅膀,她帮助我一个人写一本名叫《童话大王》的半月刊长达24年,她帮助我创造了皮皮鲁、鲁西西、舒克和贝塔。最有魅力的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东西,比如想象力。想象力给你插上隐形的翅膀,使你成为能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人,飞跃人生事业的巅峰,一览众山小。

他们一家有时比赛穿衣服,有时比赛穿鞋子……作者的爸爸总结了很多节约时间的好办法:扣扣子从面开始扣;衣服、袜子、帽子都放在固定的地方;把鞋带系松一点……作者向爸爸学习,在周五晚上就安排好周六周日的工作。笫二天,按时间有条理地做事,省下来的时间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所以作者成绩很好,而且第二课堂又特别出色,真让我羡慕不已!
  这篇文章告诉我,做任何事都要讲效率,拖拖拉拉就会失败。回想我以前写作文,总不专心,写一篇文章写几句,就和别人聊几句,一篇文章下来,用去两个小时有多。而且时间用去了,可作文却没写好,有时还要被老师罚我重新写一遍呢。
  妈妈经常批评我做事不讲效率,但我却是“意见接受,行动照旧”。所以总不见我有什么事是成功的,就拿这次的数算比赛来说吧,比赛前还跟同学夸下海口,说一定会赢他。比赛时,我发现他早就口算完,在仔细复查了,我却还有很多题没写完呢。成绩出来后,跟那个同学一比,真是望尘莫及啊,羞愧得我真想找个洞钻进出呢!嗨,都是拖沓这家伙拖后腿,我必须扔掉它!
  记得周老师常鼓励我说:“快!快!快!不要像个老太太!”她讲课时还说,现在的社会是个讲求效率的社会,快人一步,理想达到。她不批准我参加学校的篮球训练是因为我做事拖沓,连作业也不能按时完成,要是我能合理安排时间,学会快速把事情办好,就一定能挤出时间去参加学校的训练。我听了,就像加满油的车子,充满了动力。我想,既然文中的小作者能学习训练两不误,为什么我就不行呢?我也能行!我就向他学习,事事讲求效率,一定能跟我的挚爱——篮球天天在操场上并肩作战的。每个孤独的人,都渴望被需要。韩愈有言:“不知言之人,乌可与言;知言之人,默焉而其意已传。”于是,非常神往“默焉而其意已传”的“知言之人”的境界。
  然而,谈何容易!
  波兰作家雅-伊瓦什凯维奇说“谁若真想探究肖邦音乐的精神,理解肖邦音乐跟波兰有着何等密切的联系,谁就应悉心体会欧根·德拉克洛瓦所谓的蔚蓝的色调,它是波兰景色和在这大平原上诞生的艺术家的音乐的共同色调”,有几人真正领会得?王熙凤的“天下真有这样标致的人物,我今儿才算见了!况且这通身的气派,竟不像老祖宗的外孙女儿,竟是个嫡亲的孙女”的八面玲珑又有几人做得到?舒婷表述了“我必须是你近旁的一株木棉,作为树的形象和你站在一起”的爱情观,同时她又明白“但没有人听懂我们的言语”。魏征之所以能够让唐太宗一再纳谏,烛之武之所以能够“退秦师”,蔺相如之所以能够完璧归赵并且在渑池之会上争胜,与他们都是拥有三寸不烂之舌的“知言之人”大有关系!
  这些音乐语言、文学语言、政治语言、外交语言,还都在人类语言的范畴,即使不能一目了然,反复揣摩总能得之。
  面对非人类的语言,你能否做个“知言之人”呢?
  竺可桢的《大自然的语言》熟悉吗?“几千年来,劳动人民注意了草木荣枯、候鸟去来等自然现象同气候的关系,据以安排农事。杏花开了,就好像大自然在传语要赶快耕地;桃花开了,又好像在暗示要赶快种谷子。布谷鸟开始唱歌,劳动人民懂得它在唱什么……花香鸟语,草长莺飞,都是大自然的语言。”你若“知言”,可以未雨绸缪。
  刘亮程的《今生今世的证据》熟悉吗?“如果没有那些旧房子和路,没有扬起又落下的尘土,没有与我一同长大仍旧活在村里的人、牲畜,没有还在吹刮着的那一场一场的风,谁会证实以往的生活?”村里的这些,都会说话,你若“知言”,那村庄就还是你的村庄。
  劳伦斯《鸟啼》熟悉吗?“当大地还散落着厚厚的一层鸟的尸体的时候”,鸽子、斑鸠、画眉纷纷开始了它们的啼叫。作者明白:“无论人们情愿与否,月桂树总要飘出花香,绵羊总要站立舞蹈,白屈菜总要遍地闪烁,那就是新的天堂和新的大地。”这些鸟儿都是“向死而生”的主儿。你若“知言”,你对生活的感悟力就会不同寻常。
  周晓枫的《斑纹》熟悉吗?蛇因为诱惑夏娃偷食禁果而被上帝惩罚,没有声带,没有听力,没有好的视力,没有四肢而只能用肚子行走。当他们的鳞环叠合在一起时,振动起来就像响板——这是一种罪恶的音乐,因为常常是发出攻击的前奏。如果你不“知言”,会有性命之忧。
  其实,只要有心,有识,你就可以由“不知言”而“知言”。
  做个“知言之人”,真好!
  我一直相信,人在极端环境下所爆发出来的求生欲,往往不是来源于「我还没活够」,而是来于「还有人在等着我去照顾」。
  看完《南极之恋》,我更加相信了这个道理。
  一个傻兮兮的没有户外生存经验的土豪,凭什么能在南极经历过各种磨难还能生存下来?
  就凭他有喜欢的人,就凭他被需要。
  你也许觉得这是在开玩笑,那就当开玩笑吧,反正命运跟我们开过的玩笑也不少。
  如果你也曾孤独过,你就会明白,「被需要」的感觉是有多好。
  在无数个深夜,你曾拿起手机,想找喜欢的人说话,但你拿了又放,写了又删,发送又撤回,因为你怕。
  你怕一厢情愿。
  你怕你需要对方,但对方不需要你。
  你是如此的怕打扰,以至于就连发一句“打扰了”,也觉得这句话本身也是一种打扰。
  你是一根蜡烛,愿意用生命为她燃烧。
  听起来很美。
  但不凑巧的是,她的生活灯火通明,根本不需要被你这点微弱的烛光。
  孤独,是烛光无处安放;相爱,是彼此燃烧照亮。
  每个孤独的人,都渴望「被需要」。
  在《无问西东》里,黄晓明抱着毁容的章子怡说了一大段情话,很多人被那段话所打动。
  但我印象更深的却是黄晓明的另一句台词:「我有需要照顾的人」。
  对一个人表达爱意,当然可以用千言万语,但如果仅用这一句「我有需要照顾的人」,也足够了。
  《南极之恋》里也有很多戳动人心的台词,这些台词也在诠释什么是「被需要」。
  比如男主富春对女主如意说的那句:「如意,我回来了」。
  这句话太平淡,平淡到像樱桃小丸子的那句「我回来了」。
  但正是这句话,给人一种回家的感觉,家是很暖的地方,而在南极,恰巧需要这份暖。
  他每天出门寻找希望,后来才发现,屋子里的她才是希望。
  所谓彼此牵挂,无非是外面的他想回家,里面的人在等他。
  又比如「我怕风停,因为风停了就没声音了;但我又怕起风,风一起,身后的脚印就没了」。
  这句台词把孤独和无助诠释得淋漓尽致。
  在不见人烟的南极,你能听到的几乎只有风声,于是你希望有风作伴。
  但是风一起,你又怕脚印消失而找不到回去的路。
  这是一个矛盾。
  所有的孤独患者都有这样的矛盾,他们的精神世界就像南极一样荒芜冰冷。
  你渴望找一个人去化解孤独,但又怕找错了人,反而会更加孤独。
  男女主角就是在这样一个孤独的环境里互相取暖,他们因为求生而走到一起,又因为走到一起而坚定了求生。
  这部电影很暖,因为诠释了相濡以沫。
  这部电影又很冷,因为相濡以沫的人最终还是要面临一个选择:要不要相忘于江湖?
  世间最残忍的事,不是让你失望,而是先给你希望。
  去看这部电影吧,如果你此刻幸福,看完你会更加珍惜。如果你此刻孤独,看完你会向往幸福。
  愿你早日找到需要照顾的人,也愿你能早日被人照顾,更愿你从此不再望


阅读提示:本案例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期(总第243期),裁判要旨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最高法院的判决对政府征收国有土地和房屋的补偿原则、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论述,值得仔细研读,对行政机关、法院、当事人均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最高法行再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双塔西街50号。
法定代表人卫宝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山西慧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雪林,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耿彦波,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孟学俊,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家栋,山西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业公司)诉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原市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听证审查后,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5)行监字第2102号行政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代理审判员李纬华、代理审判员周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潘雪林,太原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孟学俊、郭家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二审法院查明以下主要事实:安业公司于2004年4月和2005年10月先后办理了双塔西街16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于2006年3月1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太原市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于2014年4月4日发布并政收告〔2014〕01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涉及收回迎泽大街以南,中心街以北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公示于2014年4月10日《太原日报》、山西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收地专栏。该《通告》告知各有关单位和住户,市政府决定收回解放南路长治路道路建设所涉及87个单位776.85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单位和住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带有关土地手续到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交回的,将予以注销。《通告》载明所涉安业公司两幅土地的面积分别为7.77平方米、741.73平方米,共749.5平方米。安业公司对《通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一、二审法院认为:太原市政府于2014年4月4日发布《通告》,决定收回解放南路长治路道路建设所涉及87个单位776.85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南北界线、涉及单位和收回土地面积。收回通告区域内的国有土地,是为实现城市规划而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属于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根据法律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告》发布前,相关单位办理了用地规划手续,并报请太原市政府批复同意,其收回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因此,《通告》中有关土地使用权注销事项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太原市政府收回安业公司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补偿。《通告》中也明确,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拆迁补偿事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2014年4月10日《通告》公示后,即于5月7日决定该项目暂缓实施,故未能实际开展补偿工作。安业公司认为太原市政府在作出通告前必须落实补偿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安业公司要求撤销太原市政府并政收告〔2014〕018号行政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安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申请人安业公司在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中请求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理由有:第一,太原市政府在补偿事宜均未落实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属于程序违法;第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主体是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太原市政府作为地市一级的人民政府直接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第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同时规划手续的办理须经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修改规划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程序报批。本案中,太原市政府在道路改造的规划手续未经法定程序办理的情况下即直接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程序违法;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规定,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太原市政府的收地行为显然与法律规定的 特殊情况 不符,收地决定作出至今已有两年之久,而道路改造项目并未开工建设,显然与我国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相违悖;第五,根据正当程序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将该决定书面送达行政相对人。太原市政府自始至终没有向安业公司送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决定,也没有告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的任何事实、理由和依据,更没有听取安业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取而代之的是仅仅在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收地专栏以通告的形式公示了收回安业公司土地的面积共计749.5平方米(具体四至范围不清)。综上,太原市政府的行政行为明显程序不当,属于违法行政。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安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依法予以撤销。

再审被申请人太原市政府答辩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太原市政府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主体适格,系在法定权限内作出。太原市政府对收回道路改造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作出通告,并在媒体进行了公示,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太原市政府要求包括安业公司在内的有关单位及住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交回的,将予以注销,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安业公司的再审请求。
在本院对本案的听证审查和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在本案再审庭审中,再审被申请人太原市政府表示,原审判决认定 2014年4月10日《通告》公示后,即于5月7日决定并公告该项目暂缓实施 ,系一、二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的事实,目前虽然相关报纸已经公开报道过暂缓实施该项目,但太原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并未作出暂缓实施的书面决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本院要求,双方当事人曾多次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通常,征收决定应当包括具体补偿内容,因评估或者双方协商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征收决定未包括补偿内容的,征收机关应当在征收决定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通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城市市区的土地和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一般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规定精神,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区位、用途等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内容已经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对同时收回的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再单独给予补偿。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评估的时点,一般应当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者征收决定送达被征收人之日。因征收人原因造成征收补偿问题不合理迟延的,且被征收不动产价格明显上涨的,被征收人有权主张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基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或者征收补偿协议所确定的补偿金额和其他内容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征收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提存等手续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项、使用安置房屋等内容的,被征收人无法定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征收机关对诉讼期间被征收财物价格上涨而形成的损失不承担补偿责任。
本案中,因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太原市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在本案中,太原市政府收回安业公司拥有使用权的749.5平方米土地时,既未听取安业公司的陈述申辩,也未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尤其是至今尚未对安业公司进行任何补偿,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以及《征补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的精神,依法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相关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确属公共利益需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太原市政府以《通告》形式收回安业公司74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应确认违法。今后如因道路建设改造实际使用安业公司相应土地,安业公司有权主张以实际使用土地时的土地市场价值为基准进行补偿;安业公司也有权要求先补偿后搬迁,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安业公司有权拒绝交出土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和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收告〔2014〕01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涉及收回迎泽大街以南,中心街以北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中有关收回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74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耿宝建
代理审判员  李纬华
代理审判员  周 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章文英

书 记 员  梁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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