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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附3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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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去过两次黄山,一次是1984年,一次是2009年。但是我都没上黄山。这次,接待我的人对于我两次到黄山而不上山表示诧异。我说我不上黄山是由于黄山太矮。对方问我上过多高的山。我说珠穆朗玛峰,而且登顶过200余次。对方不信,我说我有隐形翅膀,能助我飞跃珠峰。

  世界上有两种山,一种是自然界的山,一种是人生的山。我偏爱爬人生的山。我的书已经销售出1.5亿本,按每本1.5厘米的厚度计算,将它们叠置,相当于200余座珠穆朗玛峰。这两天,《人民日报》一位记者采访我,她对于我一个人写《童话大王》半月刊写了24年感到不可思议,我说这源于我有隐形的翅膀。

  其实,所有人出生时,都拥有隐形翅膀——想象力,但是随着年龄和知识的增加,绝大多数人的隐形翅膀会和主人分道扬镳。没有想象力这双隐形翅膀,人就不能飞跃事业的巅峰,一生只能重复前人发明的知识,不能进行创造性劳动。

  我的隐形翅膀是我的小学老师赵俐给我保留住的。记得二年级一次上课时,赵老师推荐我们看一本童话书,它的作者是张天翼。当时我正处于急于摆脱胡思乱想也就是想象力的年龄段,那时我回家对弟弟妹妹说得最多的话是“幼稚”。如果你对别人经常说“幼稚”两个字,这就是你的想象力即将离开你的危险信号。换句话说,你已经到了人生最危急的关头:当能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人还是当终生重复前人知识的人。我看了张天翼的这本童话,我觉得他比我还胡思乱想,而且他还把自己的胡思乱想出书了!从此,我的想象力再也没有离开过我,使得我终生拥有了隐形的翅膀。好的童话就像一把锁,能锁住孩子想象力的隐形翅膀。

  爱因斯坦说,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

  我庆幸自己拥有想象力的隐形翅膀,她帮助我一个人写一本名叫《童话大王》的半月刊长达24年,她帮助我创造了皮皮鲁、鲁西西、舒克和贝塔。最有魅力的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东西,比如想象力。想象力给你插上隐形的翅膀,使你成为能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人,飞跃人生事业的巅峰,一览众山小。

他们一家有时比赛穿衣服,有时比赛穿鞋子……作者的爸爸总结了很多节约时间的好办法:扣扣子从面开始扣;衣服、袜子、帽子都放在固定的地方;把鞋带系松一点……作者向爸爸学习,在周五晚上就安排好周六周日的工作。笫二天,按时间有条理地做事,省下来的时间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所以作者成绩很好,而且第二课堂又特别出色,真让我羡慕不已!
  这篇文章告诉我,做任何事都要讲效率,拖拖拉拉就会失败。回想我以前写作文,总不专心,写一篇文章写几句,就和别人聊几句,一篇文章下来,用去两个小时有多。而且时间用去了,可作文却没写好,有时还要被老师罚我重新写一遍呢。
  妈妈经常批评我做事不讲效率,但我却是“意见接受,行动照旧”。所以总不见我有什么事是成功的,就拿这次的数算比赛来说吧,比赛前还跟同学夸下海口,说一定会赢他。比赛时,我发现他早就口算完,在仔细复查了,我却还有很多题没写完呢。成绩出来后,跟那个同学一比,真是望尘莫及啊,羞愧得我真想找个洞钻进出呢!嗨,都是拖沓这家伙拖后腿,我必须扔掉它!
  记得周老师常鼓励我说:“快!快!快!不要像个老太太!”她讲课时还说,现在的社会是个讲求效率的社会,快人一步,理想达到。她不批准我参加学校的篮球训练是因为我做事拖沓,连作业也不能按时完成,要是我能合理安排时间,学会快速把事情办好,就一定能挤出时间去参加学校的训练。我听了,就像加满油的车子,充满了动力。我想,既然文中的小作者能学习训练两不误,为什么我就不行呢?我也能行!我就向他学习,事事讲求效率,一定能跟我的挚爱——篮球天天在操场上并肩作战的。每个孤独的人,都渴望被需要。韩愈有言:“不知言之人,乌可与言;知言之人,默焉而其意已传。”于是,非常神往“默焉而其意已传”的“知言之人”的境界。
  然而,谈何容易!
  波兰作家雅-伊瓦什凯维奇说“谁若真想探究肖邦音乐的精神,理解肖邦音乐跟波兰有着何等密切的联系,谁就应悉心体会欧根·德拉克洛瓦所谓的蔚蓝的色调,它是波兰景色和在这大平原上诞生的艺术家的音乐的共同色调”,有几人真正领会得?王熙凤的“天下真有这样标致的人物,我今儿才算见了!况且这通身的气派,竟不像老祖宗的外孙女儿,竟是个嫡亲的孙女”的八面玲珑又有几人做得到?舒婷表述了“我必须是你近旁的一株木棉,作为树的形象和你站在一起”的爱情观,同时她又明白“但没有人听懂我们的言语”。魏征之所以能够让唐太宗一再纳谏,烛之武之所以能够“退秦师”,蔺相如之所以能够完璧归赵并且在渑池之会上争胜,与他们都是拥有三寸不烂之舌的“知言之人”大有关系!
  这些音乐语言、文学语言、政治语言、外交语言,还都在人类语言的范畴,即使不能一目了然,反复揣摩总能得之。
  面对非人类的语言,你能否做个“知言之人”呢?
  竺可桢的《大自然的语言》熟悉吗?“几千年来,劳动人民注意了草木荣枯、候鸟去来等自然现象同气候的关系,据以安排农事。杏花开了,就好像大自然在传语要赶快耕地;桃花开了,又好像在暗示要赶快种谷子。布谷鸟开始唱歌,劳动人民懂得它在唱什么……花香鸟语,草长莺飞,都是大自然的语言。”你若“知言”,可以未雨绸缪。
  刘亮程的《今生今世的证据》熟悉吗?“如果没有那些旧房子和路,没有扬起又落下的尘土,没有与我一同长大仍旧活在村里的人、牲畜,没有还在吹刮着的那一场一场的风,谁会证实以往的生活?”村里的这些,都会说话,你若“知言”,那村庄就还是你的村庄。
  劳伦斯《鸟啼》熟悉吗?“当大地还散落着厚厚的一层鸟的尸体的时候”,鸽子、斑鸠、画眉纷纷开始了它们的啼叫。作者明白:“无论人们情愿与否,月桂树总要飘出花香,绵羊总要站立舞蹈,白屈菜总要遍地闪烁,那就是新的天堂和新的大地。”这些鸟儿都是“向死而生”的主儿。你若“知言”,你对生活的感悟力就会不同寻常。
  周晓枫的《斑纹》熟悉吗?蛇因为诱惑夏娃偷食禁果而被上帝惩罚,没有声带,没有听力,没有好的视力,没有四肢而只能用肚子行走。当他们的鳞环叠合在一起时,振动起来就像响板——这是一种罪恶的音乐,因为常常是发出攻击的前奏。如果你不“知言”,会有性命之忧。
  其实,只要有心,有识,你就可以由“不知言”而“知言”。
  做个“知言之人”,真好!
  我一直相信,人在极端环境下所爆发出来的求生欲,往往不是来源于「我还没活够」,而是来于「还有人在等着我去照顾」。
  看完《南极之恋》,我更加相信了这个道理。
  一个傻兮兮的没有户外生存经验的土豪,凭什么能在南极经历过各种磨难还能生存下来?
  就凭他有喜欢的人,就凭他被需要。
  你也许觉得这是在开玩笑,那就当开玩笑吧,反正命运跟我们开过的玩笑也不少。
  如果你也曾孤独过,你就会明白,「被需要」的感觉是有多好。
  在无数个深夜,你曾拿起手机,想找喜欢的人说话,但你拿了又放,写了又删,发送又撤回,因为你怕。
  你怕一厢情愿。
  你怕你需要对方,但对方不需要你。
  你是如此的怕打扰,以至于就连发一句“打扰了”,也觉得这句话本身也是一种打扰。
  你是一根蜡烛,愿意用生命为她燃烧。
  听起来很美。
  但不凑巧的是,她的生活灯火通明,根本不需要被你这点微弱的烛光。
  孤独,是烛光无处安放;相爱,是彼此燃烧照亮。
  每个孤独的人,都渴望「被需要」。
  在《无问西东》里,黄晓明抱着毁容的章子怡说了一大段情话,很多人被那段话所打动。
  但我印象更深的却是黄晓明的另一句台词:「我有需要照顾的人」。
  对一个人表达爱意,当然可以用千言万语,但如果仅用这一句「我有需要照顾的人」,也足够了。
  《南极之恋》里也有很多戳动人心的台词,这些台词也在诠释什么是「被需要」。
  比如男主富春对女主如意说的那句:「如意,我回来了」。
  这句话太平淡,平淡到像樱桃小丸子的那句「我回来了」。
  但正是这句话,给人一种回家的感觉,家是很暖的地方,而在南极,恰巧需要这份暖。
  他每天出门寻找希望,后来才发现,屋子里的她才是希望。
  所谓彼此牵挂,无非是外面的他想回家,里面的人在等他。
  又比如「我怕风停,因为风停了就没声音了;但我又怕起风,风一起,身后的脚印就没了」。
  这句台词把孤独和无助诠释得淋漓尽致。
  在不见人烟的南极,你能听到的几乎只有风声,于是你希望有风作伴。
  但是风一起,你又怕脚印消失而找不到回去的路。
  这是一个矛盾。
  所有的孤独患者都有这样的矛盾,他们的精神世界就像南极一样荒芜冰冷。
  你渴望找一个人去化解孤独,但又怕找错了人,反而会更加孤独。
  男女主角就是在这样一个孤独的环境里互相取暖,他们因为求生而走到一起,又因为走到一起而坚定了求生。
  这部电影很暖,因为诠释了相濡以沫。
  这部电影又很冷,因为相濡以沫的人最终还是要面临一个选择:要不要相忘于江湖?
  世间最残忍的事,不是让你失望,而是先给你希望。
  去看这部电影吧,如果你此刻幸福,看完你会更加珍惜。如果你此刻孤独,看完你会向往幸福。
  愿你早日找到需要照顾的人,也愿你能早日被人照顾,更愿你从此不再望




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合意违反航行规则/责任认定

 

裁判要点

 

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前述规则为准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3日晚,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炜伦06”轮与被告米拉达玫瑰公司所有的“MIRANDA ROSE”轮(以下简称“玫瑰”轮)在各自航次的航程中,在上海港圆圆沙警戒区相遇。当日23时27分,由外高桥集装箱码头开出的另一艘外轮“里约热内卢快航”轮与“玫瑰”轮联系后开始实施追越。23时32分,“里约热内卢快航”轮引航员呼叫“炜伦06”轮和位于“炜伦06”轮左前方约0.2海里的“正安8”轮,要求两轮与其绿灯交会。“正安8”轮予以拒绝并大角度向右调整航向,快速穿越到警戒区北侧驶离。“炜伦06”轮则在“里约热内卢快航”轮引航员执意要求下,同意绿灯交会。“玫瑰”轮随即与“炜伦06”轮联系,也要求绿灯交会,“炜伦06”轮也回复同意。23时38分,当“炜伦06”轮行至“玫瑰”轮船艏偏左方向,发现“玫瑰”轮显示红灯,立即联系“玫瑰”轮,要求其尽快向左调整航行。“炜伦06”轮随后开始减速,但“玫瑰”轮因“里约热内卢快航”轮追越尚未驶过让清,距离较近,无法向左调整航向。23时41分,“炜伦06”轮与“里约热内卢快航”轮近距离交会,位于“玫瑰”轮左前方、距离仅0.2海里。此时,“炜伦06”轮、“玫瑰”轮均觉察危险,同时大角度向左转向。23时42分“炜伦06”轮右后部与“玫瑰”轮船艏右侧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遭受救助费、清污费、货物减损费、修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504605.75元。

 

原告遂以“玫瑰”轮违反双方关于“绿灯交会”的约定为由,诉请法院判令“玫瑰”轮承担80%的责任。被告则提出,原告应就涉案碰撞事故承担90%的责任,且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不合理。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0)沪海法海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米拉达玫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252302.79元;二、被告米拉达玫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从2008年6月3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对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两轮达成一致意见前,两轮交叉相遇时,本应“红灯交会”。“玫瑰”轮为了自己进北槽航道出口方便,首先提出“绿灯交会”的提议。该提议违背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72避碰规则》)规定的其应承担的让路义务。但是,“炜伦06”轮同意了该违背规则的提议。此时,双方绿灯交会的意向应是指在整个避让过程中,双方都应始终向对方显示本船的绿灯舷侧。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没有了《72避碰规则》意义上的“让路船”和“直航船”。因此,当两轮发生碰撞危险时,两轮应具有同等的避免碰撞的责任,两轮均应按照《72避碰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别谨慎驾驶。但事实上,在达成绿灯交会的一致意向后,双方都认为对方会给自己让路,未能对所处水域的情况进行有效观察并对当时的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直至紧迫危险形成后才采取行动,最终无法避免碰撞。综上,两轮均有瞭望疏忽、未使用安全航速、未能尽到特别谨慎驾驶的义务并尽早采取避免碰撞的行为,都违反了《72避碰规则》中有关瞭望、安全航速和避免碰撞的行动等规定,对碰撞事故的发生责任相当,应各承担50%的责任。

 

被告系“玫瑰”轮的船舶所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应就“玫瑰”轮在涉案碰撞事故中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核定了原告具体损失金额,按照被告应负的责任份额,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指导案例32号

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关键词刑事/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裁判要点

 

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约定“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随后,由张某某驾驶无牌的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金某驾驶套牌的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到陆家浜路下桥,后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回到张某某住所。全程28.5公里,沿途经过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市。在行驶途中,二被告人驾车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度超速行驶。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张某某、金某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其中,在杨高南路浦建路立交(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15km/h、金某行驶速度98km/h;在南浦大桥桥面(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8km/h、金某行驶速度108km/h;在南浦大桥陆家浜路引桥下匝道(限速4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大于59km/h、金某行驶速度大于68km/h;在复兴东路隧道(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2km/h、金某行驶速度99km/h。

 

2012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金某的手机号码。金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月6日21时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4245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本案中,从主观驾驶心态上看,二被告人张某某、金某到案后先后供述“心里面想找点享乐和刺激”“在道路上穿插、超车、得到心理满足”;在面临红灯时,“刹车不舒服、逢车必超”“前方有车就变道曲折行驶再超越”。二被告人上述供述与相关视听资料相互印证,可以反映出其追求刺激、炫耀驾驶技能的竞技心理。从客观行为上看,二被告人驾驶超标大功率的改装摩托车,为追求速度,多次随意变道、闯红灯、大幅超速等严重违章。从行驶路线看,二被告人共同自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出发,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接人,约定了竞相行驶的起点和终点。综上,可以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

 

关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应从其追逐竞驶行为的具体表现、危害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其对道路交通秩序、不特定多人生命、财产安全威胁的程度是否“恶劣”。本案中,二被告人追逐竞驶行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从以下情形分析,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第一,从驾驶的车辆看,二被告人驾驶的系无牌和套牌的大功率改装摩托车;第二,从行驶速度看,总体驾驶速度很快,多处路段超速达50%以上;第三,从驾驶方式看,反复并线、穿插前车、多次闯红灯行驶;第四,从对待执法的态度看,二被告人在民警盘查时驾车逃离;第五,从行驶路段看,途经的杨高路、张杨路、南浦大桥、复兴东路隧道等均系城市主干道,沿途还有多处学校、公交和地铁站点、居民小区、大型超市等路段,交通流量较大,行驶距离较长,在高速驾驶的刺激心态下和躲避民警盘查的紧张心态下,极易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上述行为,给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一定危险,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故可以认定二被告人追逐竞驶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投案自首,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保证不再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并多次表示认罪悔罪,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后果,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指导案例33号

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确认合同无效/恶意串通/财产返还

 

裁判要点

 

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基本案情

 

瑞士嘉吉国际公司(Cargill International SA,简称嘉吉公司)与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石公司)以及大连金石制油有限公司、沈阳金石豆业有限公司、四川金石油粕有限公司、北京珂玛美嘉粮油有限公司、宜丰香港有限公司(该六公司以下统称金石集团)存在商业合作关系。嘉吉公司因与金石集团买卖大豆发生争议,双方在国际油类、种子和脂类联合会仲裁过程中于2005年6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金石集团将在五年内分期偿还债务,并将金石集团旗下福建金石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固着物、所有的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给嘉吉公司,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2005年10月10日,国际油类、种子和脂类联合会根据该《和解协议》作出第3929号仲裁裁决,确认金石集团应向嘉吉公司支付1337万美元。2006年5月,因金石集团未履行该仲裁裁决,福建金石公司也未配合进行资产抵押,嘉吉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第3929号仲裁裁决。2007年6月2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对该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和执行。该裁定生效后,嘉吉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2006年5月8日,福建金石公司与福建田源生物蛋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源公司)签订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约定福建金石公司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厂房、办公楼和油脂生产设备等全部固定资产以2569万元人民币(以下未特别注明的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田源公司,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464万元、房屋及设备作价2105万元,应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支付全部价款。王晓琪和柳锋分别作为福建金石公司与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名。福建金石公司曾于2001年12月31日以482.1万元取得本案所涉3213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2006年5月10日,福建金石公司与田源公司对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进行了交接。同年6月15日,田源公司通过在中国农业银行漳州支行的账户向福建金石公司在同一银行的账户转入2500万元。福建金石公司当日从该账户汇出1300万元、1200万元两笔款项至金石集团旗下大连金石制油有限公司账户,用途为往来款。同年6月19日,田源公司取得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8年2月21日,田源公司与漳州开发区汇丰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汇丰源公司购买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设备等,总价款为2669万元,其中土地价款603万元、房屋价款334万元、设备价款1732万元。汇丰源公司于2008年3月取得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汇丰源公司仅于2008年4月7日向田源公司付款569万元,此后未付其余价款。

 

田源公司、福建金石公司、大连金石制油有限公司及金石集团旗下其他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均为王政良、王晓莉、王晓琪、柳锋。王政良与王晓琪、王晓莉是父女关系,柳锋与王晓琪是夫妻关系。2009年10月15日,中纺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纺粮油公司)取得田源公司80%的股权。2010年1月15日,田源公司更名为中纺粮油(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福建公司)。

 

汇丰源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19日,原股东为宋明权、杨淑莉。2009年9月16日,中纺粮油公司和宋明权、杨淑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纺粮油公司购买汇丰源公司80%的股权。同日,中纺粮油公司(甲方)、汇丰源公司(乙方)、宋明权和杨淑莉(丙方)及沈阳金豆食品有限公司(丁方)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丙方将所拥有汇丰源公司20%的股权质押给甲方,作为乙方、丙方、丁方履行“合同义务”之担保;“合同义务”系指乙方、丙方在《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质押协议》项下因“红豆事件”而产生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红豆事件”是指嘉吉公司与金石集团就进口大豆中掺杂红豆原因而引发的金石集团涉及的一系列诉讼及仲裁纠纷以及与此有关的涉及汇丰源公司的一系列诉讼及仲裁纠纷。还约定,下述情形同时出现之日,视为乙方和丙方的“合同义务”已完全履行:1.因“红豆事件”而引发的任何诉讼、仲裁案件的全部审理及执行程序均已终结,且乙方未遭受财产损失;2.嘉吉公司针对乙方所涉合同可能存在的撤销权因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间(五年)而消灭。2009年11月18日,中纺粮油公司取得汇丰源公司80%的股权。汇丰源公司成立后并未进行实际经营。

 

由于福建金石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无法执行,嘉吉公司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是确认福建金石公司与中纺福建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无效;二是确认中纺福建公司与汇丰源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无效;三是判令汇丰源公司、中纺福建公司将其取得的合同项下财产返还给财产所有人。

 

裁判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3日作出(2007)闽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确认福建金石公司与田源公司(后更名为中纺福建公司)之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田源公司与汇丰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判令汇丰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金石公司返还因上述合同而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纺福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金石公司返还因上述合同而取得的房屋、设备。宣判后,福建金石公司、中纺福建公司、汇丰源公司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民四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嘉吉公司注册登记地在瑞士,本案系涉外案件,各方当事人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本案没有异议。本案源于债权人嘉吉公司认为债务人福建金石公司与关联企业田源公司、田源公司与汇丰源公司之间关于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设备等资产的买卖合同,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而应当被认定无效,并要求返还原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福建金石公司、田源公司(后更名为中纺福建公司)、汇丰源公司相互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嘉吉公司利益的合同?本案所涉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如何?

 

一、关于福建金石公司、田源公司、汇丰源公司相互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首先,福建金石公司、田源公司在签订和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其实际控制人之间系亲属关系,且柳锋、王晓琪夫妇分别作为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署。因此,可以认定在签署以及履行转让福建金石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的合同过程中,田源公司对福建金石公司的状况是非常清楚的,对包括福建金石公司在内的金石集团因“红豆事件”被仲裁裁决确认对嘉吉公司形成1337万美元债务的事实是清楚的。

 

其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订立于2006年5月8日,其中约定田源公司购买福建金石公司资产的价款为2569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464万元、房屋及设备作价2105万元,并未根据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报告作价。一审法院根据福建金石公司2006年5月31日资产负债表,以其中载明固定资产原价44042705.75元、扣除折旧后固定资产净值为32354833.70元,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中对房屋及设备作价仅2105万元,认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买福建金石公司资产价格为不合理低价是正确的。在明知债务人福建金石公司欠债权人嘉吉公司巨额债务的情况下,田源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购买福建金石公司的主要资产,足以证明其与福建金石公司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时具有主观恶意,属恶意串通,且该合同的履行足以损害债权人嘉吉公司的利益。

 

第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签订后,田源公司虽然向福建金石公司在同一银行的账户转账2500万元,但该转账并未注明款项用途,且福建金石公司于当日将2500万元分两笔汇入其关联企业大连金石制油有限公司账户;又根据福建金石公司和田源公司当年的财务报表,并未体现该笔2500万元的入账或支出,而是体现出田源公司尚欠福建金石公司“其他应付款”121224155.87元。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田源公司并未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向福建金石公司实际支付价款是合理的。

 

第四,从公司注册登记资料看,汇丰源公司成立时股东构成似与福建金石公司无关,但在汇丰源公司股权变化的过程中可以看出,汇丰源公司在与田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对转让的资产来源以及福建金石公司对嘉吉公司的债务是明知的。《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为2669万元,与田源公司从福建金石公司购入该资产的约定价格相差不大。汇丰源公司除已向田源公司支付569万元外,其余款项未付。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汇丰源公司与田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恶意串通并足以损害债权人嘉吉公司的利益,并无不当。

 

综上,福建金石公司与田源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田源公司与汇丰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嘉吉公司利益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均应当认定无效。

 

二、关于本案所涉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判令取得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本案涉及的两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两份合同涉及的财产相同,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从福建金石公司经田源公司变更至汇丰源公司名下,在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所涉房屋已经由田源公司过户至汇丰源公司名下、所涉设备已经由田源公司交付汇丰源公司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判令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汇丰源公司、取得房屋和设备的田源公司分别就各自取得的财产返还给福建金石公司并无不妥。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该条规定应当适用于能够确定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况。本案中,嘉吉公司对福建金石公司享有普通债权,本案所涉财产系福建金石公司的财产,并非嘉吉公司的财产,因此只能判令将系争财产返还给福建金石公司,而不能直接判令返还给嘉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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