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法〔2020〕343号)

请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法〔2020〕3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 END -

❖ 欢 迎 分 享 到 朋 友 圈 


推荐阅读:

1、最高检指导性案例26批1-102号完整梳理版(要旨+全文)

2、民法典实施后,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购房房产归属一览表

3、最高法: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家庭共同财产,应用于偿还家庭债务!

4最高法判定:无论何种情形,均不能仅以挂靠关系而简单否定挂靠人的工程款请求权

5、首部个人破产法今天正式实施!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债权人如何应对?(附法规全文及法官解读视频)

如果你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审判研究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

法律优质公号推荐

↓↓点击下方,选你喜欢↓

民法典帝国

住建法律

↙戳原文,共进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