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法释〔2011〕10号)
请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
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法释〔201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 罪 名 |
第133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 危险驾驶罪 |
第143条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第164条第2款 |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
第205条之一 | 虚开发票罪 |
第210条之一 |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
第234条之一第1款 |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第244条 | 强迫劳动罪 |
第276条之一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第338条 | 污染环境罪 |
第408条之一 | 食品监管渎职罪 |
- END -
❖ 欢 迎 分 享 到 朋 友 圈 ❖
推荐阅读: 2、重磅: 终于有人把所有法律检索工具与研究方法彻底捋清楚了! 3、女子婚后起诉母亲讨要12万元彩礼,法院判了!(附判决书全文) 4、最高法:即便汇款凭证中备注“投资款”,若双方无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约定的,仍应认定为借款 |
如果你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审判研究”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
↙戳原文,共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