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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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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法发〔2021〕24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加注重强基导向,强化人民法庭建设,提升基层人民法院司法水平,更好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现就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重要意义。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的重要平台,也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加强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有利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新需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有利于以法治方式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利于健全覆盖城乡的司法服务网络,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强基导向,深刻把握人民法庭处于服务群众、解决纠纷第一线与守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辩证统一关系,有效发挥桥梁、窗口作用,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为实现“十四五”时期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3.坚持“三个便于”。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主动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公平正义新期待,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原则,不断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和时代价值。4.坚持“三个服务”。紧扣“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移,发挥面向农村优势,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紧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面向基层优势,积极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紧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发挥面向群众优势,积极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5.坚持“三个优化”。综合考虑城乡差异,一要优化法庭布局。区分城区法庭、城乡结合法庭、乡村法庭,不断优化人民法庭区域布局。二要优化队伍结构。结合案件数量、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信息化发展状况、参与乡村振兴和社会治理任务等因素,建立并实行人员编制动态调整机制。三要优化专业化建设。坚持综合性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实现人民法庭专业化建设更好服务乡村振兴和辖区基层治理需要。农村地区要继续加强和完善综合性人民法庭建设;城市近郊或者城区,可以由相关人民法庭专门或者集中负责审理道交、劳动、物业、旅游、少年、家事、金融商事、环境资源等案件;产业特色明显地区,可以由专业化人民法庭专门负责审理涉及特定区域或者特定产业的案件。
6.服务乡村产业振兴。妥善处理涉“三农”领域传统纠纷以及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宿经济、健康养老等新业态纠纷,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深入贯彻粮食安全战略,积极参加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依法服务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助推种业振兴。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农业农村发展要素保障、城乡经济循环、征用征收等案件,保障农业农村改革,促进农业产业发展。7.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乡村产业发展等纠纷,落实“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推动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其他劳动权益。8.推动乡村文明进步。依法妥善处理家事、邻里纠纷,注重矛盾纠纷实质性、源头化解,依法治理高价彩礼、干预婚姻自由、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不良习气,依法打击封建迷信活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保护农村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促进优秀传统乡土文化保护和乡村文化产业发展。引导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推动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9.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健全执法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动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推动解决“垃圾围村”和乡村黑臭水体等突出环境问题,助推农业生产方式绿色转型,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助力建设美丽宜居乡村。10.推动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融入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充分利用辖区党委组织优势,与城乡基层党组织广泛开展联建共建,推进基层党建创新与基层治理创新相结合,强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作用,促进完善中国特色基层治理制度。推广“群众说事、法官说法”“寻乌经验”等做法,依托“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接诉即办”等基层治理机制,推动司法资源向街乡、村镇、社区下沉。充分运用平安建设考核和创建“无讼”乡村社区等政策制度,服务基层党委政府以更大力度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11.明确参与基层治理途径。立足人民法庭法定职责,依法有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对没有形成纠纷但具有潜在风险的社会问题,可以向乡镇、社区有关单位提出法律风险防控预案;对已经发生矛盾纠纷的社会问题,可以提出可能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应裁判尺度,但是不宜在诉讼外对已经立案的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对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中发现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应当通过司法建议、白皮书、大数据研究报告等方式,及时向党委、政府反馈,服务科学决策。12.加强源头预防化解矛盾。加强辖区多发常见类型化纠纷的源头治理,形成源头预防、非诉挺前、多元化解的分层递进前端治理路径。强化与当地乡镇街道的衔接、与综治中心的协同,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机制平台,及时掌握和研判综治矛盾纠纷信息,发挥网格员、特邀调解员作用,促进基层纠纷源头化解。充分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工作平台,推动人民法庭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广泛对接基层解纷力量,形成基层多元解纷网络,在线开展化解、调解、司法确认等工作。推动人民调解员进人民法庭、法官进基层全覆盖,加强委托调解、委派调解的实践应用,充分释明调解优势特点,引导人民群众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13.加强基层法治宣传。推动建立以人民法庭为重要支点的基层社会法治体系,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加强对特邀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等在诉前或者诉中开展调解工作的指导,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通过巡回审判、公开审理、以案说法、送法下乡等活动,增强基层干部群众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功能,推动裁判文书网、人民法庭信息平台与普法宣传平台对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深入人心。14.完善相关纠纷审理规则。人民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审理依据和裁判标准不明确等类型化问题,可以及时按程序报告。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对辖区内反映强烈、处理经验成熟的问题以纪要、审判指南、参考性案例等方式及时明确裁判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适时就重点法律适用问题出台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15.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切实实施民法典,依法妥善审理家事、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基层易发多发案件,畅通权利救济渠道,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用好心理辅导干预、家事调查、诉前调解、案后回访等措施,加大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落实力度,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以及困难群体和特殊人群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依法妥善审理养老育幼、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等领域案件,促进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水平。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把涉军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初始阶段。16.提升一站式诉讼服务能力。坚持因地制宜,在人民法庭建立诉讼服务站,在人民法庭及辖区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或者矛盾调解中心设立自助诉讼服务设备,方便当事人随时随地办理诉讼业务。建立健全诉讼服务辅导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在线调解、开庭等事务现场辅导服务。进一步增强人民法庭跨域立案诉讼服务质效,更加方便群众就近起诉、办理诉讼事务。有条件的人民法庭,可以设立视频调解室,提供跨地域视频调解等服务。17.完善直接立案机制。推进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或者基层人民法院派驻立案机制。推进人民法庭跨域立案服务,确保能够作为立案协作端办理跨辖区、跨县、跨市、跨省立案。适应人民法庭辖区主导产业或者中心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收案范围。18.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规则,健全审判组织适用模式,推行在线审理机制,依法综合运用督促程序、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制审理等,积极推广适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裁判文书,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司法效率,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19.推动解决送达难。发挥数字化时代电子通讯优势,加强电子送达,推行集约化送达方式。发挥基层网格员作用,充分调动网格员积极性,发挥其熟悉社区情况、了解辖区人员信息的优势,综合运用现代和传统手段破解送达难题。20.推进直接执行机制。探索部分案件由人民法庭直接执行的工作机制,由人民法庭执行更加方便当事人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可以根据人员条件设立专门执行团队或者相对固定人员负责执行。案件较多的人民法庭,探索由基层人民法院派驻执行组等方式,提高执行效率,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实现诉讼权益。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纳入执行人员名册,案件纳入统一的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切实预防廉政风险。21.完善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独任庭、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健全“四类案件”识别监管机制,落实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建立符合人民法庭实际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坚持放权与监督相统一。落实法官员额制改革要求,综合考虑人员结构、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因素,适应繁简分流和专业化建设需要,配强审判辅助力量,探索完善符合实际的审判团队组建和运行模式。22.探索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坚持以案定员、以任务定员,每个人民法庭至少配备1名审判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1名司法警察或者安保人员,逐步实现有条件有需求的人民法庭配备3名以上审判员;可以根据辖区面积、人口、案件数量、基层社会治理任务等因素合理调整人员配置。针对部分人民法庭人员编制不足、人民法庭之间办案数量不均的情况,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协调地方编制部门,建立省级层面人员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基层人民法院要在核定编制内将编制向案件数量多、基层治理任务重的人民法庭倾斜。结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推动人员编制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23.完善干部锻炼培养机制。探索建立基层人民法院新入职人员选派到人民法庭工作锻炼,无人民法庭工作经历的新晋人员尤其是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优先到人民法庭挂职锻炼,基层人民法院机关与人民法庭人员之间定期轮岗交流等机制。人民法庭庭长在同一职位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交流。提拔晋升时适度向长期在人民法庭工作的干警倾斜,选配基层人民法院院领导时,具有人民法庭庭长任职经历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入额遴选时,具有三年以上人民法庭工作经历的法官助理,同等条件下优先选任;中级人民法院遴选法官,应当接收适当比例具有人民法庭工作经历的法官。积极争取省级人社部门支持,建立聘用制书记员便捷招录机制,推动下放招聘权限,减少招聘环节;积极协调省级有关部门,探索建立聘用制书记员定向培养模式,委托定点学校定向招生、培养,毕业后回原籍人民法庭工作。24.落实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和保障制度。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选任及退出机制,落实随机抽选为主、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为补充以及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等规定。积极与同级财政部门等研究落实现有政策规定,加大经费投入,规范使用范围,激发人民陪审员参与人民法庭案件审理的积极性。25.切实加强履职保障。完善人民法庭干警精准培训机制,设置与人民法庭职能定位相对应的培训内容,全面提升人民法庭干警依法履职能力。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的,应当协调有关单位,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人民法庭干警及其近亲属受到人身威胁的,协调当地公安机关采取必要保护措施;认真落实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依法加强对人民法庭司法警察的履职保护。推动完善法院因公伤亡干警特殊补助政策。积极落实中央有关因公牺牲法官、司法警察抚恤政策,认真做好“两金”申报、发放和备案工作。鼓励各地法院为人民法庭干警投保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6.完善考核内容。探索建立符合人民法庭工作规律的专门考核办法,综合考虑执法办案、指导调解、诉源治理等因素,适当增加诉源治理、诉前调解等考核权重,重点考核“化解矛盾”质效。建立健全与执法办案和参与社会治理职责相适应,区分人员类别、岗位特点的考评体系,制定针对性强、简便易行的绩效考核办法。可以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量化为主的方式,科学制定和使用量化指标,采用加权测算等计算方法,合理设置权重比例。坚决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考评项目和指标,切实为基层减负,为干警减压。乡村振兴服务任务重、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好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先试。27.优化考核指标。执法办案考核应当遵循司法规律,综合考虑案件类型、繁简程度、适用程序、巡回审判等因素,包括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等基本内容。指导调解考核应当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数据,通过诉前调解案件占一审立案比、调解案件成功率、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等指标,量化指导调解的数量和效果。加强诉源治理考核,对于法治宣传、法律培训、矛盾纠纷研判通报、司法建议等可以考核次数,对于推动制定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召开综治联席会、重大事项法律风险提示法律意见等,既要考核量化次数,也要考核质量效果。28.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科学论证、统筹规划、优化布局的原则,合理安排年度建设计划,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实现人民法庭办公办案和辅助用房得到充分保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得到显著加强,业务装备配备水平得到较大提升,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网上开庭等信息化设施设备配备齐全,信息化建设应用效果进一步强化,人民法庭外观标识完全统一,人民法庭工作生活条件得到较大改善。29.加强法庭安保工作。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是人民法庭安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人民法庭庭长是直接责任人。完善安全防范设施装备配备,每个人民法庭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爆安检、防暴防护等设备。强化案件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加强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突演练,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司法警察部门对人民法庭安保工作的督察指导培训,增强干警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处置能力。加强人民法庭与驻地公安派出所联防联动,推动有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驻庭警务室。30.完善经费保障制度。推动适时调整人民法庭建设标准,争取省级有关部门加大对人民法庭基础设施经费保障力度,增加对车辆、安保设备、信息化运维等支出投入。持续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脱贫地区人民法庭经费保障的政策倾斜力度,充分运用好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帮助解决办案经费保障和物资装备建设等问题。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和支持,继续落实好人民法庭庭长职级待遇和干警工作津贴、补贴等政策,切实解决人民法庭在人财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困难。对于已经实施省以下地方法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的地区,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积极争取由当地财政保障人民法庭服务保障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经费,由高级人民法院争取协调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下放人民法庭新建、维修等经费项目审批权。31.加强购买社会化服务的规模化、规范化。结合各地实际,加强人民法庭编外人员配备保障,梳理适合购买社会化服务的事务性工作范围和项目,规范有序开展向社会购买服务,建立健全公开竞标、运营监管、业务培训等制度,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统筹保障。完善事务性工作的集约化管理工作流程,探索组建专业工作团队,集中办理文书送达、财产保全等事务。32.加强人民法庭“两个平台”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强化人民法庭工作平台应用,加强对人民法庭数据的收集、填报、分析和运用,实时监测办案数据,全面掌握人民法庭工作动态,准确研判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高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和预见性。加强人民法庭信息平台建设,发动基层人民法院干警特别是人民法庭干警参与宣传工作,及时推送人民法庭工作成效、典型案件,深入挖掘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加大人民法庭工作宣传力度,全面展现人民法庭干警良好精神风貌和工作作风。人民法庭“两个平台”建设情况应当作为人民法庭工作的考核内容。33.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支部建在庭上”,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推进人民法庭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高质量推进基层党建创新,把党建引领贯穿人民法庭工作全过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管理向基层延伸,推动队伍教育管理走深走实,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完善人民法庭内部管理和日常监督制度,确保公正廉洁司法。34.加强汇报协调。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就人民法庭工作向当地党委作专题汇报,推动把加强人民法庭工作作为强基导向、乡村振兴、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重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总体工作格局,切实解决人民法庭工作实际困难。35.健全工作机制。探索地方三级人民法院院长抓人民法庭工作的组织领导思路,切实把人民法庭工作当做“一把手”工程,将法院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层基础。各级人民法院院领导应当深入人民法庭开展调查研究,高级、中级人民法院院领导应当确定1-2个人民法庭作为联系点,并适时调整,经常性到人民法庭调查研究。强化发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庭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实际作用,加强归口管理,统筹推进人民法庭工作,定期研究解决人民法庭在职能发挥、人财物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困难和解决思路举措,积极推动人民法庭工作融入当地社会治理体制。本意见自2021年9月22日起实施,之前有关人民法庭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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