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施行)


来源:法律法规库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2号)


  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审查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四)第三人无异议。



- END -

❖ 欢 迎 分 享 到 朋 友 圈 

如果你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审判研究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