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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示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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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模板最高审判研究综合整理


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选)系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上诉人)口本人口夫口妻口子口女口父口母口同胞兄/口弟 口同胞姐/口妹口其他(须详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委托××××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 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辩护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签名): ××××             


××××年 ××××


注:本委托书用于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使用,由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一份。




说明最高审判研究综合整理


当发生刑事案件时,在提起刑事案件诉讼后,被告是有权利委托他人进行辩护的,在委托他人辩护的时候,一般是需要递交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的,委托范围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2、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来源:最高审判研究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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