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
一起高空抛物案件
家住小区高层32楼的孙女士
从楼上扔下花盆
险些砸中楼下一女童
被告人孙某某犯高空抛物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孙某某
系镜湖区东方龙城采薇苑小区的住户
其在居住的楼栋顶层(最高层32楼)平台上
拉了绳子用于晾晒衣物
2021年10月6日13时许
被告人孙某某至其居住的
顶楼平台收取衣物时
发现自己种植了蔬菜的泡沫箱子上
被人放了花盆和塑料篮子等杂物
一气之下先后将篮子
和含有泥土的花盆从顶层平台扔下
篮子掉落在单元门
二层伸出的平台上
花盆坠落至单元门口行人道路上
路过的女童险被砸中
女童家人反映至小区物业
物业工作人员报警至公安机关
2021年10月10日22时许
孙某某在东方龙城采薇苑小区
被抓获到案
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孙某某为发泄怒气,不计后果,无视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从其居住的楼栋顶层向单元门口行人道路上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