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通知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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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外部文书—(一)立案阶段—示范文书1
示范文书 1
立 案 通 知 书
( )城立通字〔〕第 号
(自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你(单位)涉嫌实施的 行为,本机关已依法予以立案,并将开展进一步调查。调查终结后,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 有义务如实回答本机关的询问,并协助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本机关调查期间,你(单位)可以陈述事实、理由,提交相应证据。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本机关将予以采纳。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立案通知书,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经立案审批后确定立案,并向行政相对人作出告知其涉嫌违法行为已立案并将进一步调查时使用的文书。
一、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并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写明涉嫌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具体行为的事项。
三、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
四、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相 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来源: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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