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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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工作指引
为规范全市终局裁决案件处理,提高仲裁终局裁决案件比例,依法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及《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终局裁决适用范围严格按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执行,具体解释如下: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具体内容如下:
1、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
2、工伤医疗费主要包括因治疗工伤或职业病而产生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床位费、药费等。
3、经济补偿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如需要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仲裁裁决时已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认定);(3)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及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的医疗补助费。
4、赔偿金主要包括:(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经履行的赔偿金;(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具体内容如下:
1、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护理费、异地就医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待遇;
2、医疗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报销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医疗费的;
3、失业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领取或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求职补贴和女性失业人员生育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等待遇的;
4、生育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领取或足额领取生育津贴的;
5、非因工死亡待遇:指死亡职工近亲属追索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
二、劳动者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具体范围以本指引第一点第一项为准),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一裁决项目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适用终局裁决。在适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时,把握两点:(1)应当以仲裁裁决确定的金额为标准,而不是仲裁请求的金额;(2)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点以裁决之日为准。
三、劳动者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具体范围以本指引第一点第二项为准),用终局裁决不受每一裁决项目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限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终局裁决:(一)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二)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劳动争议。
五、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适用终局裁决: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因一次性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属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范畴,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二)按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立案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单个劳动者的请求事项符合终局裁决的,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六、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均属于终局裁决事项,如裁决全部驳回的,适用终局裁决。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均属于非终局裁决事项的,无论裁决支持或者驳回,均适用非终局裁决。
七、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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