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拟的生物可降解塑料标准,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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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2 月,海南省将“限塑”升级为“禁塑”。此番行动并非封杀大众日常使用的塑料产品,而在于分种类分阶段,逐步禁止塑料袋、塑料餐具等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产品。
在《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施方案》中,我们看到海南省已将替代产品,即“生物可降解塑料”的供给能力,被列为工作目标。
2019 年 12 月 23 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公告,就海南省地方标准《全生物降解塑料及其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和《塑料制品中不可降解成分的快速检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此,摆脱塑缚在提出如下意见的同时,建议海南省修订完善有关生物降解材料的地方法规,以配合地方标准实施。
(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23日,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提交您的建议)
标准建议一
改“全生物降解塑料”为“生物可降解塑料”
生物破坏性塑料由可生物降解的淀粉等天然高分子,与聚乙烯 (PE)、聚丙烯 (PP) 等不可降解的合成高分子组合而成,通过其中天然成分的生物降解,以达到破坏塑料结构的目的。
因为含有生物无法降解的成分,生物破坏性塑料不能被微生物完全分解而没有残留。[1]
作为一种不能完全降解的材料,生物破坏性塑料进入自然环境中,会像传统塑料一样造成污染。
相比之下,全生物降解塑料拥有较好的降解性。但我们知道,生物降解材料的降解是有条件的。
例如,据国内生物降解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路连峰介绍,聚乳酸 (PLA)、聚丁二酸丁二醇酯 (PBS) 等材料,在人工控制的工业堆肥条件下(通常为 55℃~60℃),可以于 180 天内变为二氧化碳和水,而在土壤、海水等自然环境中,降解速度则比较慢。[2]
我们担心“全生物降解”这一过于绝对的说法,向消费者传达一种错误的信号,即生物可降解塑料产品被丢弃至环境中,不会造成危害。另外,国际上很少使用“全生物降解”一词。
为防生物可降解塑料的使用招来新的环保难题,为防无良厂商鱼目混珠,将生物破坏性塑料片面地宣传为“可降解的”“生物可降解的”,我们建议,首先应禁止使用生物破坏性塑料,其次将术语“全生物降解塑料”改为“生物可降解塑料”。
标准建议二
明确生物可降解塑料的处置方式
如前文所述,生物降解材料的降解是有条件的。
事实上,“生物可降解”这一说法仍有一定的误导性。我们不希望的是,消费者将“生物可降解”误解为可以在各种自然环境中完成降解。
只有对生物降解材料废弃物单独回收,并堆肥处理,才能保证生物降解材料发挥最大程度的环保功效,这已经是国际共识。
这些标准主要从材料的崩解率、生物降解率,以及生成的堆肥质量等方面作出要求。
我们感到疑惑:标准对材料的堆肥降解作出规定,是否指明符合这一标准的生物降解材料在使用后,应该或必须进行堆肥处理呢?我们希望标准中明确这一点。
如果是,我们建议,在产品的图形标志上,按照国家标准 GB/T 28206-2011,增加“在市政或商业设施中可堆肥”或“堆肥过程中可生物降解”的说明,使消费者清楚产品的处置方式,进而确保这类生物降解材料在使用后得到恰当的处置。
法规建议一
规范“生物可降解”等多个易混淆名词的使用
可惜的是,这些名词同样成为伪环保产品进行市场营销的幌子。以美国为例,上有联邦法规,下有各州法律,对这些名词的使用加以限制。
《美国联邦法规》第 16 章第 260 部分《环境营销指南》(联邦贸易委员会,2012 年)中,有如下要点:
2.如果产品无法在处置后一年内完全降解,则宣称产品“可降解”“生物可降解”带有欺骗性。
对于通常会在填埋场 、焚烧厂和回收设施中处置的产品,宣称产品“可降解”“生物可降解”具有欺骗性,因为这些地方不具备一年内完全降解的条件。
(二)关于产品作出“可堆肥”声明的规范
1.由于市政或商业堆肥设施有限,如果产品的部分销售地区并不拥有堆肥设施,那么应当指出“您所在的社区可能没有合适的堆肥处理设施”;
2.尽管产品的销售地区拥有市政或商业堆肥设施,但产品无法在家庭堆肥装置中实现安全而及时的降解,那么应当指出“产品不适宜于家庭堆肥”。
相比联邦法规,加州的《公共资源法》对这些名词的使用有更为严苛的要求:
关于产品作出“可降解”“生物可降解”声明的规范:
所有塑料产品(无论产品是否只由塑料制成)都不允许仅标示“可降解”“生物可降解”,而应当提供具体的限定,包括但不限于说明产品降解的环境条件和所需时间。
法规建议二
明确在哪些产品应用生物降解材料最具效益
欧盟的生物可降解塑料方针在《循环经济中的欧洲塑料战略》(欧盟委员会,2018 年)中有所表述。
编辑 : 摆脱塑缚
感谢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阿拉善SEE)提供资金支持。本文内容及意见仅代表作者的个人观点,与阿拉善SEE的立场或政策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