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布雷克顿
上一讲讲过,普通法是国王的司法机构在裁决案件时,从各种习惯法中发展出来的裁判准则,分散在一个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普通法早期发展历史上的决定性的一个时期,是英国中世纪著名法官和法学家——布雷克顿1245年开始先后担任巡回法院法官和王座法院法官的时期。从亨利二世进行司法改革至此,普通法已经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但仍然杂乱无章,没有系统性的整理和阐述。布雷克顿基于对过往两千多个判例的研究,撰写了《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一书,原来分散混乱的普通法得到了初步的分类和整理,此书也成为了后世普通法法官研读普通法的必备经典,是普通法的奠基之作。
在500年后布莱克斯通创作《英格兰法释义》之前,布雷克顿的这一著作无论在语言风格还是在论述的完整性方面都难有比肩者。布雷克顿这本书之所以成就了普通法,除了对普通法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之外,更为重要是,这本书中阐述了普通法的两个重要原则。第一是遵循先例:“应根据类似的判例进行类似的判决”。我们之后会专门有一讲来讲为什么遵循先例是普通法历经千年仍生机勃勃的原因。第二个是法律至上:布雷克顿坚信,法律至高无上,应统治所有的人,无论国王还是臣民,都要服从法律的统治,普通法中那句著名的格言“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就源于此。
法律至上的确立
刚才讲过,布雷克顿的这本书问世后的500年内,一直是普通法法官必读的经典,因此遵循先例这个行为规范和法律至上这个精神指引,成为普通法中无法撼动的底层逻辑,直至今日,依然如此。普通法法院在与封建法庭、教会法庭和地方法庭竞争管辖权的过程中,处在国王与贵族和教士斗争的漩涡里,如果普通法法庭捍卫王权至上,必然将自己置于直接的冲突之中,不可避免地成为炮灰,因此只能选择法律至上,至少在观念上保持客观中立,这一占位是普通法能屹立不倒的重要原因。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至上这一观念,很快就被大大小小的封建贵族接受了,并被积极捍卫,这又是为什么呢?因为他们发现,虽然国王可以用普通法来打击他们,但是他们同样可以用普通法所坚持的“法律至上”来回击国王。既然普通法禁止封建贵族侵占或剥夺封臣的土地和财产,那国王作为最大封建主,自然也无权侵占或剥夺这些封建贵族的土地和财产。从1215年《大宪章》起,贵族强迫国王签署的各种法案中,都在不停地重申国王要遵守英格兰的普通法和习惯。普通法所坚持的法律至上,就这样被巩固下来。国王当然心有不甘,一有机会就想反抗,但基本上都被普通法法官怼了回去,最著名的就是国王詹姆斯一世与大法官爱德华·柯克之间长达数十年的斗争。
国王詹姆斯一世
VS
大法官爱德华·柯克
由于普通法的发展是建立在令状制度之上的,在国王与大小贵族的斗争中,大小贵族极力地限制国王颁布新的令状,以保护封建法院和地方法院的管辖权,因此普通法令状不能及时补充以应对各种新出现的诉讼。到十四世纪时已经有大量的新类型诉讼得不到普通法的救济,其中就包括我们今天所熟悉的信托。由于普通法法官并不总是听命于国王,因此国王趁着这个机会,设立各种特权法院,如星室法院、海事法院、衡平法院,一方面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试图削弱日益不受控制的普通法法官的力量,由此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特权法院与普通法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以及国王是否可以撤销普通法法院的案件并亲自审理等一些列问题。1606年爱德华·柯克被任命为民事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之后,冲突集中爆发了。柯克是普通法法律至上观念的狂热捍卫者,柯克认为,普通法是英格兰最高的法律,普通法法官是最高法律的唯一阐释者,不受法律之外的任何人的干涉。
1608年11月的一天,詹姆斯一世召集全体大法官开会,提出要从普通法法院中拿走一些案件,由他亲自审理。
詹姆斯一世的逻辑是这样的:既然法官是国王任命的,审判的权力是国王授予的,那么如果国王认为必要,当然可以亲自审理案件。但柯克却坚决反对,认为所有的案件都应该根据英格兰的法律和习惯由法院来审理,国王无权染指。
国王勃然大怒,说你柯克既然认为法律是以理性为基础的,那么除了法官之外,国王难道就没有理性吗?为什么国王不能审理案件?
柯克回敬道:的确,上帝赋予陛下卓越的技巧和高超的天赋,但陛下对于英格兰国土上的法律并没有研究,而涉及陛下臣民生命、遗产、货物或者财富的案件,不应由自然理性,而应依据技艺理性和法律来裁决。法律是一门需要长时间学习和实践的技艺,只有在学习之后,一个人才能对它有所把握。并且,法律是用于审理臣民案件的金铸的标杆和标准,它保障陛下处于安全与和平之中。布雷克顿曾说过:国王不应该受制于任何人,但应该受制于上帝和法律。因此,我要说,陛下应该受制于法律。
柯克就这样长篇大论一番,把国王詹姆斯一世怼回去了。詹姆斯一世很无奈,五年之后,在衡平法院大法官弗朗西斯·培根,也就是那个提出“知识就是力量”的哲学家培根的建议下,詹姆斯一世将柯克上调为王室法院任首席大法官。
这里多说一句,作为衡平法院首席大法官、英格兰最具哲学家气质的大法官培根,曾因贪污受贿被指控并很快认罪,革职后只能从事哲学研究,而他与柯克的斗争也很精彩,以后作为彩蛋讲给大家。
斗争与“遗产”
继续说詹姆斯一世为啥要给柯克升官,因为培根认为民事上诉法院主要是保护臣民权利的,而王室法院主要是维护国王权力的,将柯克从民事上诉法院调到王室法院,既可以避免他在民事上诉法院继续捣乱,又可以拉拢他为国王服务。
不过事与愿违,“普通法至高无上”已经成为柯克心中狂热的信条,他在担任王室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三年内,至少跟詹姆斯一世发生三次大的冲突,最后国王忍无可忍,解除了柯克大法官的职务。
不过柯克可不是省油的灯,既然法官当不成了,柯克就转战议会,与议会中的反对派结盟,并且在1620、1624、1625及1628年四次担任议会中反对派的领袖。
特别是在1628年,柯克推动议会通过了1215年《大宪章》之后最重要的限制王权的法案《权利请愿书》,再次重申普通法至高无上的地位,限制王权,保护臣民自由。
除此之外,柯克还编辑了12卷的《判例汇编》或者叫《法律报告》,对过往的经典案例经典进行评述,指导未来的审判。同时撰写了4卷本的《法律总论》,也叫《法学阶梯》,阐述普通法的精神和原则。
这些著作成为柯克死后普通法法官和律师必读的经典,法律至上的观念就这样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后世一代一代的法官和律师,成为普通法的核心信条。
你可不要小看这些著作,这些著作对于普通法的塑造作用,远超过柯克与国王的斗争,因为这些著作的思想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塑造着普通人的心智,当国民都具有了一种普通法思维后,普通法就内化到英格兰民族精神之中。普通法法官和议会凭借着这个信条,成功地将国王的手脚束缚住,使得英国国王从来没有像欧洲大陆国王那样,获得绝对的权力。
好了,简单总结一下这节的内容,普通法最初虽然是国王集权的工具,但它在早期也发展出了法律至上的观念,认为国王虽在万人之上,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也正是因为普通法坚持法律至上,由大小贵族组成的议会很快就学会利用普通法来捍卫自己的特权、颁布各种限制王权的法案,并且通过不断重申法律至上的观念,使得普通法从国王集权的工具变成了反集权的利器。这一切之所以能够发生,乃在于法律至上是一种公器,平等对待所有人,它也就必然被所有人所接受,成为社会秩序形成的最大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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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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