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普通法、衡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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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回顾:为什么普通法是至高无上的?
用“良心”铸成的法律
和普通法一样,衡平法也是先有行动后有法律。但普通法至少有英格兰习惯作为基础,而衡平法由于处理的是普通法无法解决的新事物,连可供参考的习惯都没有。御前大臣或者后来的衡平法大法官只能声称自己是凭良心来解决纠纷的,所以衡平法经常被称为良心之法。往好了说,良心代表着公平正义,往坏了说,正是因为衡平法实在没什么裁判依据,所以它才被笼统地称为良心之法的。需要注意的是,御前大臣并不认为自己在实行一种不同于英格兰普通法的新法律。恰恰相反,他们认为正义因常规程序或人为缺陷而无法实现时,他们有责任通过良心来实现正义。也就是说,他们不是要摧毁法律,而是要实现法律。
"良心"的客观标准
良心摸不着看不到,但法律却必然要求某种客观性。在衡平法中,这个客观标准实际上来自教会法。早期的御前大臣基本上都是由高级教士担任的,他们对英格兰的习惯其实不熟悉,但他们熟悉教会法,而教会法主要讲良心,里面有各种依据圣经而来的公平正义原则,御前大臣和大法官实际上就是从教会法中借鉴法律原则,创造出了衡平法。你可能会问,前面讲过,国王设立普通法法院,就是为了跟封建法庭和教会法庭竞争管辖权,怎么现在又利用教会法来处理纠纷了?原因是这样的,管辖权主要解决的是到哪里寻求救济的问题,而教会法解决的则是裁判依据的问题。普通法和衡平法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它们先提供救济途径,至于裁判依据,则从英格兰习惯、罗马法和教会法中吸收,从不介意利用竞争对手的有用资源。这也是普通法能够屹立不倒的一个重要原因:将竞争对手吸纳掉,就不再有竞争对手了。不过,虽然衡平法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而发展出来的,但随着衡平法的壮大,两者之间的冲突也是难免。这个冲突涉及到英国国王。前面讲过国王詹姆斯一世和普通法大法官爱德华·柯克之间的斗争。当时我们没说,斗争其实还涉及到另一方,那就是站在国王这边的衡平法大法官埃尔斯米尔和培根。表面上看这是个技术问题,而实际上是个站队问题。让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技术问题。当时有些人在普通法法院获得了胜诉,但败诉的人就到衡平法院寻求救济,说胜诉的人品行不好,胜诉不应该被执行。于是,讲究良心的衡平法院有时就以胜诉人品行不好为由,禁止执行普通法法院的判决。这个冲突到詹姆斯一世时达到顶峰,衡平法院大法官埃尔斯米尔和普通法法院大法官柯克争论不休。最终詹姆斯一世在培根的支持下,裁定两者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这里多说一句。很多人可能会有个根深蒂固的观念:教士和教会法都是反对王权的。这主要发生在宗教改革之后。其实在理念上教会是维护王权的,因为教会法认为教皇是唯一的绝对权威,这很容易类比国王是世俗法领域唯一的绝对权威。因此衡平法院在早期,一方面受国王委托,依据良心解决实际的纠纷,一方面当国王与普通法发生冲突时,始终站在国王一边,维护国王的特权。
新生,从吸纳开始
不过,正是因为这次和衡平法冲突的失败,成为了普通法获得新生的契机。为什么这么说呢?当国王裁定衡平法优先后,普通法才真正地感受到竞争的压力。普通法曾经凭借提供更公平的审判战胜了封建法院和教会法院,凭借法律至上观念战胜了国王和议会,但现在遇到了衡平法。衡平法声称能够提供比普通法更公正的审判,有时候也确实如此,那普通法如何应对呢?普通法开始自我革新,不断扩大令状的适用范围,吸收衡平法的原则,优化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而那时的衡平法,因为得到了国王的支持,开始腐化堕落。一方面诉讼程序越来越拖沓,成本非常高,有的案件甚至十几年都审理不完;另一方面衡平法法官受贿成风,那个著名的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就因为担任衡平法院大法官时收受贿赂,遭到议会指控而不得不认罪辞职。这对衡平法是极大的打击。不过更重要的是,以前衡平法法官主要是由高级教士担任,但从培根时代开始,由于衡平法体系越来越复杂,衡平法法官开始主要由普通法律师会馆中培养出来的律师担任。我们下一讲会讲律师会馆是怎么回事。比如说,培根便是代表。他早年毕业于剑桥大学三一学院,毕业后到格雷律师会馆接受法律训练,然后从事律师事务,直到被任命为王室法律顾问,之后又陆续被任命为检察总长、御前大臣、衡平法院首席大法官。衡平法虽然最初主要借鉴教会法的法律原则,但由于案件不断增加,衡平法逐步像普通法一样,也开始遵循先例,一些独特的衡平法原则开始涌现。也就是说,普通法中遵循先例的原则和方法经由普通法体系培训出的律师,在衡平法中得到运用,衡平法也发展成了判例法。1660年以后,律师们开始像普通法一样,编辑衡平法的判例报告,最终将衡平法化约为普通法一样的原则体系。最终在1875年,议会通过《司法法》,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合并为高等法院,限制普通法的令状制度被取消,衡平法正式汇入到普通法中。
标准 > 内容
其实,普通法闯入衡平法并最终吸纳衡平法是必然,因为普通法是在英格兰习惯法上发展起来的。习惯法来源于历史,可以说是自生自发长出来的,但因此并不必然都是正义的。这就使得普通法需要一个纠偏机制,但这个机制很难从普通法内部生发出来。而衡平法因为诉诸良心,诉诸教会法原则,便有了一套公平正义观念,便弥补了普通法的短板。而另一方面,普通法在竞争中之所以能够最终吸纳衡平法,最主要的原因是,普通法发展出了一套遵循先烈的原则和方法,并形成一个庞大稳固的职业共同体。衡平法发展起来时,也不得不借助这套原则和方法,被吸纳就成了必然。简单地说,普通法提供了司法的技术标准,而标准胜过任何具体的实质内容。这其实也说明了,为什么最伟大的企业都是制定标准的企业,最伟大的国家,也是提供标准的国家。下一讲我们会讲到,帮助普通法打赢这场仗的大“功臣”:律师会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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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宗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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