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律师、法律人职业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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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回顾:制定标准到底有多重要?
旁听庭审
普通法诞生之初,国王的王座法庭、皇家民事法庭、财税法庭在伦敦开庭审理案件,一些贵族绅士没事干,就到法庭旁听诉讼,看热闹,久而久之,他们对法庭诉讼就摸到一些门道。前面讲过,普通法是靠令状制度起家,普通人经常搞不清楚这些令状如何使用,更搞不清楚在法庭上如何恰当地提出主张、回答问题以及跟对方辩论,因此就经常咨询这些旁听者,也愿意支付一定的报酬。这些人发现,他们可以给别人提供法律咨询,顺便赚点钱,就慢慢把业务爱好变成了一种职业,普通法上的律师制度就这么产生了。
/ 普通法律师总是佩戴着标志性的假发
由于可以赚钱,越来越多的人前来旁听。家住的比较远的,晚上就住在法院周围的小旅馆,没事干,大家就一起分享白天的笔记,交流旁听的案情,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日复一日,他们竟然成为法官之外最懂普通法的一群人。由于他们了解普通法,懂得如何诉讼,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处理案件,因此法官就允许他们代表当事人出庭参与诉讼,他们的业务也就从咨询服务升级为代理出庭,这也使得他们不再仅仅是案件旁听者了,而是案件的实际参与者,晚上小旅馆中的切磋,变成了法庭上的实战,他们对普通法的理解和掌握更近一步,一个职业群体就这样开始发展起来了。
律师会馆
由于这样的人越来越多,到了14世纪,就慢慢围绕法院形成四个大型的聚集场所,后世称之为律师会馆,英文名称很有趣,叫Inns of Court,直译过来是“法院的旅馆”,由此也可以看出这些律师会馆独特的历史起源。当然,除了这四个会馆,当时还有很多小的会馆,但慢慢都销声匿迹了,所有学法律的人,都要进入到这四个会馆之中。这四个律师会馆就是格雷会馆(Gray`s Inn)、林肯会馆(Lincoln`s Inn)、内殿会馆(Inner Temple)、中殿会馆(Middle Temple)。格雷是个旅馆的名字,后来被这些人买了下来;林肯会馆是以林肯公爵命名的,公爵喜欢法律,家里总是聚集大量学习法律的人,去世后就将房子转让给了这些人;内殿和中殿是中世纪圣殿骑士团的教堂,被这些法律人租来使用,最后变成了自己的场所。这四个会馆就在泰晤士河边,英国高等法院的周边,你去伦敦旅行时,可以去看看。
这些会馆可不仅是个住宿的地方,实际上是英国法律教育的场所,它们跟牛津剑桥一样招收学生,但牛津剑桥讲授的是教会法和罗马法,不实用,如果要学英格兰普通法,那就不能去牛津剑桥,要来律师会馆。你要注意啊,那时的牛津剑桥没有现在这么有名,贵族绅士都是到律师会馆来学法律的,穷人家的孩子才去牛津剑桥,因为远离伦敦,便宜啊。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大法官,基本上都出自这些律师会馆,比如培根出自格雷会馆,曼斯菲尔德出自林肯会馆。补充说一句啊,清末著名的修律大臣伍廷芳来英国学习法律,就是在林肯会馆学习的,并获得了出庭律师资格;再比如爱德华·柯克大法官出自内殿会馆,布莱克斯通出自中殿会馆。此外,像诗人乔叟、护国公克伦威尔等也都在律师会馆学习过。总而言之,那时只要你想学习普通法,都要进入律师会馆,优秀的人才能成为出庭律师,出庭律师中最优秀的人,最后才能成为法官。新人进入到律师会馆,就从学徒开始,跟着师傅打杂,看师傅怎么处理案件,久而久之就摸到门道了,等自己也可以独立处理案件了,就算出徒了。这个过程少则四五年,多则七八年。我后面会讲,普通法讲究技艺理性,不是你读书多就可以,也不是你脑袋聪明就可以,普通法是个技术活,必须像手艺人一样,真正动手解决一个个的小问题,才能摸到门道。所以即便是牛津剑桥法学院的毕业生,毕业后也要先到律师会馆学习一段时间才能执业。那这些人在律师会馆学习什么呢?普通法是不成文法,没有法条可供研究,怎么个学习法呢?
年鉴
早期的人主要学习在法院旁听案件时记的笔记,因为根本没有其他可供学习的资料,他们每年把各自的笔记汇编整理成册,成为该年度的年鉴,供大家一起研究学习。年鉴就这么年复一年的出版,成为英国普通法的记录。你看一个国家法律的记录,竟然是出自法院旁听者的笔记,因为是汇编的笔记,所以这些年鉴都是匿名的,根本分不清作者是谁。这些法律学徒就从这些笔记中去寻找英国的普通法。使英国法迥然于欧洲大陆的,不是议会制度,因为类似的组织欧洲大陆很普遍,也不是陪审制度,因为陪审制度是从法国传过来的,而是律师会馆和年鉴。- 英国法学家梅特兰(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
因为年鉴在形式上与欧洲大陆盛行的罗马法的法典和法学论著完全不同,年鉴不具有任何的系统性和科学性,这反倒刺激了普通法律师的研究,提供了无限发展的可能性。有时候有了权威,反而抑制了发展,长远来看就失去了活力。
法律报告
到了十五世纪末,随着印刷术引入英国,开始有法官或执业律师私人编纂法律报告出版,与年鉴的笔记性质不一样,法律报告通常是精选有代表性的案例,而且这些法律报告的编者由于可以接触到案卷材料,因此法律报告更全面严谨,并且有自己的分析,这样就逐步取代了年鉴。法律报告跟年鉴相似的地方在于,法律报告也是非官方的,事实上谁都可以编辑法律报告,只要别人认可接受就行。直到1865年,英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才建立英格兰威尔士法律报告委员会,开始取代私人编纂的法律报告,开始有组织地编纂法律报告,但大家注意,这也不是官方的,而是法律人职业共同体自己组织的。
发现法律
无论是年鉴还是报告,都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律的载体。法律隐藏在这些报告和年鉴中,每一个具体的诉讼过程,就是从这些年鉴报告中发现法律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竞争性的过程,各方的律师从过往的案例中寻找最有利于自己的案例,到法庭上争辩,法官坐山观虎斗,最终裁决支持哪一方,新的裁决又会成为以后案件可能的依据,普通法就是这样生成和发展的。普通法中经典的论断就是法律是发现的而非创造的,原因就在于此。而且这个发现的过程是个竞争性的过程,没有绝对的权威,法官虽然在个案之中可以一锤定音,但法官本身就是在这个发现法律的过程中成长的,完全遵循这发现的逻辑和方法,更为重要的是,法官的每一个判决都会成为发现法律的材料,因此也就要接受律师们的评头论足,法官的水平如何,案件判决的好坏,完全在这个职业共同体的审视之下。因此从整体上看,普通法就是法官律师组成的法律人职业共同体发现的产物。正因为如此,普通法有一些独有的特征,其中最重要的是遵循先例、技艺理性和程序正义,在接下来的连载中,我们就将逐一理解它们。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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