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媛”案犯出狱群情激愤,中国的儿童性侵案犯应该公示吗?
这是“水瓶纪元”的32篇文章
作者 | 陈竹沁
韩国电影《素媛》原型、性侵案犯赵斗顺自本月12日出狱以来,其居住的京畿道安山市社区连日陷入混乱。抗议民众群情激愤,周边居民不胜其扰,其中还夹杂着对案犯的恐慌和无措。在赵出狱之前,关于他在监狱健身、表态一定要见受害人的媒体报道一再被传播,韩国民众的情绪也通过互联网,传递到对《素媛》、《熔炉》这些韩国电影表现的儿童性侵司法问题极为共情的中国观众中。
这份义愤与焦虑,让一个旧案浮上社交平台:2013年云南大关县公职人员郭玉驰性侵4岁幼女,一审判处5年有期徒刑,后因上级检察院认为法院量刑偏轻提起抗诉,最终再审改判为8年。但他在狱中两次被评为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先后三次获得总计2年8个月的减刑刑事裁定,原本2021年8月刑满释放,提前到了2018年12月。
而郭服刑的昭通监狱工作人员在12月14日答复红星新闻记者,减刑的相关规定中,只有在针对涉黑涉恶的罪犯时会更严格 “ 限制减刑幅度 ”,而性侵案犯与其他类型的犯人在减刑时并不存在限制,同时,也没有针对这类性侵未成年人案犯出狱后的限制措施,来防止其再次实施性犯罪行为。
与之相对的是,据韩联社报道,12月15日,韩国法院裁定赵斗顺7年内被禁止夜间外出,时间为21点至次日6点,且不得出入幼儿园、小学、初中等教育场所及儿童游乐场,禁止接近受害人200米以内。有报道称,附近一所小学已决定向所有学生分发安全口哨。
性犯罪者登记和公告制度,最早始于《梅根法案》——1994年7月29日,新泽西州7岁女童梅根(Megan Kanka)遭到有两项儿童性侵前科的男子Jesse Timmendequas性侵并被杀害。受害者的父母不知道犯案者搬到他们居住的社区,这一惨痛事件让新泽西州议会也迅速地在事件发生的89天后订立了“梅根法案”,进一步向公众公开性犯罪犯罪者个人信息。
由于性犯罪,尤其是儿童性侵犯罪具有高度再犯性,人们认为公开其信息可以帮助儿童的监护人有所防范避开危险。1996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法案,进一步推动全国性的性侵犯罪者数据库的建立,但具体法律细则各州有所不同。20多年来,包括韩国在内的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并颁布性犯罪登记法。而在我国,相关的尝试刚刚开始。
从业禁止预防师源性侵
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孝权所在的“守护天使”公益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团队,近年来办理了大量“师源性”的儿童性侵案件,即中小学、幼儿园老师利用身份权势对学生实施强制猥亵,其中多起案件的施害者都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
比如,江西上饶市婺源县一位68岁教师,退休返聘到某中心小学驻村校点。全校仅有他一位教师,缺乏必要监督,使得他在长达5年内性侵了16位女童。2018年9月案发后,警方侦查发现,早在案发21年前,他就曾对女学生实施性侵,但当时仅遭到教育部门的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刑事诉讼司法程序。
还有12年前,河南平顶山教师张某在一年时间内性侵村校6名女童。同样是在案发多年前,他就曾性侵一名13岁女学生。当时学校作为中介牵线,其儿子花两万多元赔偿款与女童父母“私了”。没过多久,他就调岗到了新的学校,再次犯下罪行。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增加了“从业禁止”规定,有儿童性侵犯罪记录的人不能被录用为教师。不过,规定从业禁止期限仅三到五年之间。对此,吕孝权认为“力度太轻,甚至还不如行政处罚时间长”。
2017年8月,上海闵行区率先探索建立涉性侵违法罪犯人员入职限制从业机制,此后,重庆、河南等省级检察院也开始推动建立本地省级层面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这些试点不乏成果。去年4月上海在全市排查发现6名曾有猥亵、介绍卖淫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全部清退;同年10月,河南省筛查发现有前科或正被刑事追究人员24人,作出开除、解聘、收缴教师资格证等处理。
然而地方法规毕竟法律效力较低,且在人口流动极为活跃的当下,异地信息不互通,查询制度的效果也有限。直到今年,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性侵违法罪犯人员信息查询平台,才被列上议事日程,初见曙光。
今年9月18日,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共同发布《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阻止有“性侵”前科者进入校园,对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不予认定教师资格。如不按要求对教职员工进行性侵违法犯罪筛查,将追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人员责任。如果“意见”能够被很好地执行,这也许意味着,从业禁止的期限事实上被延长了。
“意见”目前把查询的违法犯罪信息严格限定在两类行为: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以及因上述犯罪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员;另一类是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
同时,“意见”也限定了只有相关单位职责的人通过一定程序查询,并对查询获悉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也就是说,这些信息不会对一般公众公布。
社会公告试点遇冷
家长们可能更为担忧的,是与罪犯比邻而居。
根据2010 年韩国制定的《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像赵斗顺这样的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必须强制佩戴电子脚环。刑满释放后30 日内,需到警察署报到并进行登记,一旦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同样要求在30天内向登记部门报告。警察机关每年都要对这些信息进行核验。
登记的内容包括姓名、年龄、实际居住地址、身高、体重、照片、性犯罪信息、性暴力犯罪前科事实及是否佩戴过电子脚镣等。这些信息会被放到网上向社会公告,时间长短则取决于罪犯监禁时间和潜在的再罪可能性。这项公告制度,在韩国对所有性罪犯适用。
吕孝权指出,采取性犯罪者登记和公开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儿童性侵案件的再次发生。其中信息公开更多针对儿童的累犯,保护潜在的受害者。在社区层面的公开告知,可以引起儿童亲属警惕,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
吕孝权表示,鉴于目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子刑法打击力度不足的问题,更应该考虑在此之外开发替代性的惩戒措施。“法律规定刑期可在三到十年之间,而针对奸淫幼女建议量刑起点为四到七年,但法官往往都按最低档量刑,制裁措施和力度都还不够。没有考虑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创伤,以及对整个社会的影响,似乎认罪态度良好就从轻处罚了。” 他认为,如果刑罚之外的配套措施再没跟上,势必对打击和预防这类犯罪行为的效果叠加恶劣影响。
“实践证明,单纯打击并不能有效遏制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也公开表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熟人作案比例高、重新犯罪率高的特点,必须前移关口,加强源头预防。”
在性侵未成年犯罪信息公开方面,浙江慈溪和江苏淮阴两地迈出了更大的一步。
2016年6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就牵头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多种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
一年多后的2017年10月31日,慈溪市法院和检察院官网首次公布了一名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包括户籍地址、案由和照片。时年61岁的慈溪本地人毛万根,2009年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出狱后不到一年,再次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不过,慈溪市人民法院公开的一份“毛万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他还有更多性侵刑事判决记录,包括1992年因奸淫妇女罪、流氓罪被判十二年,更早可追溯到1975年犯有流氓罪。这些在公示中并未提及。
慈溪市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林莉敏曾介绍,当时慈溪市检察院从2005年起生效的案件中进行筛选,选出了八十多个符合公开条件的犯罪人员,建立了一个数据库。而公开资料显示,该信息数据库[a1] 中收录自2013年以来慈溪司法机关办理并判决生效的性侵罪犯就有470余名。在信息库内,这些犯罪人员信息按照危险等级进行分类,其中红色为高危等级,会在政法机关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然而,慈溪第一次“试水”之后再无后文。毛万根公开信息期限当时定为两年,如今时间已满,慈溪市法院和检察院官网上均已查询不到原公开链接,甚至连上述实施办法,也未在官网上公开。
紧随其后的淮阴试点,甚至来不及公示,就因舆论争议而“搁浅”。
2017年12月1日,淮安市淮阴区法院依法对4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被告人不仅被判决,根据淮阴区政法委、检察院、法院等9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这4名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相片和案由等,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同时也被宣布从业禁止。
这4人的案情也表明,对社区公众公开信息对于防止重犯、累犯的重要性。据南方周末报道,60多岁的淮安居民张某喜,曾因强奸女童被判刑,邻居都已有所防范,然而2017年夏天,他跑到距家五六里远的一个幼儿园旁边第三次作案;又如,此次涉嫌猥亵儿童的张某某,此前曾因强奸罪入狱;齐某某则多次利用送外卖之机猥亵未成年人。
媒体报道后,工作人员回复称,需要完善方案,再确定公开时间和方式。当时考虑由司法局建立网站平台予以公开,但并未见下文。
对社区公开信息的做法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公开犯罪人员信息,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刑满释放人员也应享有普通公民的平等权利,这不利于其重新回归社会,甚至引发更多报复行为,也可能对其家庭成员带来伤害。
“慈溪和淮阴试点‘遇冷’,主要是此前在学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不同认识。”吕孝权仍是坚定的“支持派”,他告诉“水瓶纪元”,“在理论状态下,儿童安全和罪犯个人隐私都要保护,但两种权益产生冲突的时候,采取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对儿童给予优先特殊保护,对性侵儿童犯‘零容忍’,这应该是无可争议的。”
美国经验:分级公开,不断评估
类似争议在美国司法过程中也有所体现。
1995年,美国国会在1994年颁布的“雅各布·魏特琳针对儿童犯罪与性暴力犯罪者登记法”基础上,要求各州建立社区公告的系统,用于告知性犯罪者所居住社区的居民。这被视作联邦层面的“梅根法”。反对公开的一方认为,“梅根法案”是对于性犯罪者的“第二次处罚”,导致其背负污名标签,导致犯罪者出狱后无法回归社会。
针对这项制度是否合宪的质疑,2003年美国最高法院支持了阿拉斯加及康乃迪克两州的梅根法案判例,一个是社区公告与是否给性侵者机会说明自己不危险,两者并不相关,另一个则是确认了这项制度并不属于处罚。
2006年,美国国会通过“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与安全法”,推动建立了个整合全美各州性侵者登记数据的数据库及网站,即 The National Sex Offender Public Website(NSOPW),以地图来标识每个性侵者的居住地、照片、个人身份信息和性侵行为种类等。该网站入口亦提醒:“此网站提供的数据纯粹是为了保护民众的安全。任何人使用此等数据去犯法或骚扰一位性犯罪者或其家人者,可遭受刑事的控诉和民事责任。”
近年来,“梅根法案”的负面效应也被更多关注到,比如社会大众的过度反应。美国曾发生性侵者被射杀的新闻事件,其中一位为19岁时与15岁女友发生未成年合意性交者。这类性侵罪犯面临社会歧视的处境更容易遭到同情。
国际人权观察组织(Human Rights Watch)曾对梅根法案提出一份名为“No Easy Answer”(没有显而易见的答案)的报告,其中较为推崇明尼苏达州的做法。该州州法规定,第一级危险之性侵者,为居住地之警察人员及各执法机构所掌握,但若犯罪行为较严重者被归类至第二级、第三级者,被害人、证人,甚至区域中学校、托育中心、医疗机构之中的管理人员,也可掌握相关资料,甚至由警察举行小区会议来说明某些犯行严重性侵者的再犯危险。
登记制度的执行,也需要更多资源的配套投入。性侵罪犯在假释前90天,会由专家组成的小组评估其是否应被登记,如需要,期限应该多长,以及资料是否需要向小区相关人员披露。小组中至少要包括一名有执照的性侵矫治治疗人员、一名警察或检察官等执法人员、一名处理性侵个案的社工。此外,被定罪者每两年可以向小组提出申请,要求改变登记状况。专家小组有权评估该性侵者的再犯危险高低,决定是否撤销登记、或缩短登记时间。
许多国家在确立社区公告制度时,对于公开程度亦有所限制。比如,英国的性侵者名册不向外界公开,仅显示公开区域内性侵者的“人数”信息,但在某些地区,家长有权对那些可能在不受监视下接近其孩童的人,进行背景确认。
慈溪《实施办法》规定了信息通报制度,即各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将信息公开的人员情况另行通报给犯罪人员户籍地、暂住地基层组织。对需要公开的犯罪人员类型,也有明确区分,主要针对犯罪情节严重、具有高度再犯可能性以及经鉴定有性侵害病态心理等人员。而且根据犯罪情节及人身危险性的不同,信息公开期限也有所不同,一般为五年,同时规定了终身公开的情形。对于在公开期限内,没有再次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可以取消对其个人信息公开。这些分级和取消公开设置,均体现了司法审慎和宽严相济的态度。
吕孝权也认为,在试点中,性罪犯的登记公开不应限于在公检法司部门平台,而是落实到公共的社区层面,“如果能在他出狱或假释后一定的居住活动范围内,在社区公示栏上公示信息,至少提醒社区内家长和孩子注意防范,才能真正发挥效果,否则对于普通社会公众,可能真的不知道怎么去查这些信息。”
吕孝权期待相关试点地区能够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继续完善针对实施对象和信息公开程度等细则设计,探索出一套可供复制推广的本地化体系,让“梅根法案”在中国真正落地。“或许刚开始有难度,一些客观条件还不具备,但只要认定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在未来实施过程中,自然会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和政策支持,不断做出改进。”
推荐阅读
被家暴50年后,她反杀了丈夫
被“荡妇羞辱”的成都赵女士:厌女症的周期复发和疾病的隐喻
寻找可橙:矫正治疗风波背后,跨性别女孩的自救行动
我们是水瓶纪元,一个主要由女性写作者组成的团队,深度讲述与性别平权有关的真实故事与独特洞见,希望成为年轻人和女性的愿景之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