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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避险:疫情是否可成为顺延劳动合同的理由?来看真实案例解析

小包公 小包公企业合规大师 2022-10-02


自2019年年底新冠疫情在国内爆发以来,为配合防疫政策,各企业经常面临停工停产,伴随而来的是,与劳动合同相关纠纷越来越多。其中,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处理问题是比较典型的问题之一,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了解应如何处理该问题。


案例一: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雷新啟于2017年3月1日入职金野健公司在其所属柏菲健身常青花园店从事健身教练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试用期自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试用期工资1,400元/月,转正后工资1,600元/月。金野健公司用其法定代表人的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向雷新啟发放工资,雷新啟工作至2020年1月21日春节放假,后因疫情原因,柏菲健身常青花园店停工停产,雷新啟未收到复工通知。2020年4月17日金野健公司发放了雷新啟2020年1月份工资。


2020年6月5日,雷新啟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金野健公司:(一)返还风险保证金5,000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二)支付疫情期间生活费2020年1月29日至4月29日5,250元(1,750元×3个月);(三)支付2020年5月基本工资1,900元;(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52,988元(19,123.5×2个月×2倍)。该委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东劳人仲裁字【2020】第2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金野健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雷新啟2020年2月工资1,75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2,285.20元(17,428.40元/月×3个月);二、驳回雷新啟的其他仲裁请求。


金野健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金野健公司不应支付雷新啟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2,285.20元。


本案经历一审及二审,两审法院均驳回金野健公司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中,雷新啟的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3月1日到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雷新啟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2020年4月8日武汉市解除疫情防控措施之日。此后金野健公司未向雷新啟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也未安排雷新啟上班,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野健公司应向雷新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劳动者不存在因疫情需顺延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后即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2月13日,上海宝鸟公司作为甲方、曹海平作为乙方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1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曹海平担任销售代表,工作地点在河北石家庄。合同还约定:“试用期基本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满后,转正月基本工资为3,300元。具体工资由甲方根据乙方在试用期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在上述幅度内由甲方作决定。年终奖金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执行”。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海宝鸟公司向曹海平邮寄送达了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12日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载明:上海宝鸟公司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起终止与曹海平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到期,曹海平可领取经济补偿金26,182.09元,工资结算至2020年2月12日,2020年2月12日12:00前到“京津翼大区河北办事处”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


曹海平诉称,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4月8日正值新冠疫情时期,根据劳动合同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规定》中有关疫情工资标准的规定,对新冠病毒感染者、疑似病人、密接或隔离观察期间,以及其他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报酬,并不得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管控措施结束。曹海平老家距离石家庄机场特别近,受疫情影响居家隔离,管控措施更加严格。故请求判令宝鸟公司支付曹海平生活补助费4,560元及补缴社保至疫情结束(河北省全面复工复产在2020年4月8日左右)


对于曹海平的诉讼主张,法院认为:关于疫情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2月12日到期终止,曹海平当时并不存在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或者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情形,故其主张劳动合同应当顺延,上海宝鸟公司应支付其疫情期间生活补助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案例解析: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在疫情期间是否合理解除劳动合同,需看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是否出现需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况,如需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等;如员工没受到因隔离或其他紧急措施的影响,劳动合同正常履行,无需顺延。


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在遇到上述情况时,要保留好,与隔离措施相关的或由政府部门或者居委会出具的相关公告或证明,可证明劳动合同合法延顺,避免己方利益受损。


那么如遇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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