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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单项奖励2亿元丨《杭州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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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8日,浙江杭州市财政局就《杭州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件围绕强化企业主体培育、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夯实场景应用基础、加强综合要素保障四大方面,提出21条扶持措施,包括多项千万级奖补。其中,培育低空“链主”企业,对年度执行非关联交易订单增量达到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亿元、2亿元的奖励。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7月17日。

据「低空经济观察」了解,7月1日,《杭州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点击查看详情)正式印发,提出到2027年,引育产业链相关企业600家以上,产业规模突破600亿元;建成低空航空器起降场(点)275个以上,开通低空航线500条以上,实现无人机安全运行超百万架次/年;低空物流总量进入全国前5位,低空飞行量超过180万架次/年;创建省级试点区、县(市)3-5个,形成一批试点经验。「低空经济观察」将《若干措施》内容摘录如下。



一、强化企业主体培育

(一)招引低空经济企业。对新落户(在本市经营不满1年)的低空经济企业,经营范围为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制造、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与数字化建设及运维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经与市政府或落地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在其完成第二年承诺时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鼓励各区、县(市)对新落户低空经济企业,在空间保障、场地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培育低空“链主”企业。支持低空经济领域的智能物联“链主”企业加大上下游生产配套企业订单,按年度执行非关联交易订单增量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链主企业2%、3%、5%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0万元;对年度执行非关联交易订单增量达到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亿元、2亿元的奖励。

(三)鼓励扩大有效投资。鼓励低空经济企业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为主线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对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分类分档支持。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应用、高端装备、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项目给予不高于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20%、不超过1亿元的补助,其他项目给予不高于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10%、不超过5000万元的补助。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等方式投资固定资产。对实际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所实际发生的利息,按不高于1%的年利率,给予贴息补助不超过5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最长贴息期限3年。鼓励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保费优惠至5‰以下。

(四)支持重点企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企业、杭州市总部企业等。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为“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杭州总部企业的,分别予以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星级评定等次提升的,按照标准予以差额奖励。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五)鼓励关键技术攻关。聚焦低空装备本体软硬件能力、低空飞行保障等领域,鼓励行业上下游企业联合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控制芯片、飞控系统、智能计算、感知避障、组网集群、反制及抗干扰等)。对企业承担的竞争类市重点科研项目,市本级按不超过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对采用主动设计、揭榜挂帅方式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六)推进科研成果转化。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空企业牵头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对列入创建名单的概念验证中心,市本级给予50万元创建补助;对经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按其年度服务绩效,市本级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交易,对企业年度累计实际技术交易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按一定比例(技术合同需经认定登记)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

(七)支持科研成果落地。培育一批低空经济领域重大创新产品,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中国专利金奖,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给予200万元奖励。

(八)支持产品推广应用。对首台(套)产品投保的企业,按照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且最高不超过实际投保费率2%的标准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逐年递减10个百分点,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对两年内成功实现应用的首台(套)产品研发企业,给予该企业不高于首台(套)产品年销售总额10%的资金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对符合智能终端首台(套)产品推广指南要求,且前三年营收年均增长10%以上的低空经济领域智能物联“链主”企业,按年度首台(套)产品对非关联方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按销售额的2%、3%、5%给予补助,单个产品最高补助2000万元。

(九)鼓励软件技术支撑。鼓励低空运用软件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对首次入选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级、省级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目录,前3年营收年均增长10%以上的企业,年度首版次软件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1亿元、3亿元(含)以上的,入选省级的按销售额的2%、3%、5%,入选国家级的按销售额的2.2%、3.3%、5.5%给予补助,单个产品最高补助2000万元。

(十)鼓励行业标准规范制定。鼓励在杭州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制定或修订低空制造、低空物流、低空视觉、低空数据、低空安全、低空组网等领域的标准,支持相关企事业单位申报低空经济领域标准化项目,按规定予以补助。

三、夯实场景应用基础

(十一)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区、县(市)以补投结合为原则,统筹推进5G-A设备、气象、监测等低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盘活存量资源,支持国企带动、社会参与,推进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共享,引导符合条件的项目依法合规采用特许经营模式推进。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建设费用、场地租金、运营费用上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各区、县(市)统筹城市空中交通(UAM)、物流配送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推动整体纳入城市交通基础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建设通用机场、城市母港基地、无人机试飞基地以及eVTOL、直升机起降平台等中大型起降场地。需由政府建设实施的低空交通监管平台项目可按规定申报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

(十二)支持企业适航取证。对将总部或研制与生产基地总部落户在杭州的低空经济企业,在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载人eVTOL)和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后分阶段给予奖励,其中载人eVTOL航空器奖励最高150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奖励50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奖励3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3000万元,同一型号仅奖励一次。

(十三)鼓励公共领域先行先用。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在城市管理、乡村治理中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国土资源测绘、生态治理、城市管理等方面采用低空设备、技术、服务。支持交通、公安、应急、农业、气象等部门在公共服务领域先行先用,相关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十四)支持低空航线运行。支持低空物流配送试点航线(起终点至少有1个在杭州市内),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年度执行不少于5000架次)的航线企业,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每增加5000架次,给予10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年度执行不少于1000架次)的航线企业,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年企业年运营每增加1000架次,给予20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新开通eVTOL载人航线(起点终点至少有1个在杭州市内,航线距离不低于20公里)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每条新开通航线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飞行架次每增加100架次,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合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十五)支持低空文体会展。鼓励企业围绕商贸、文旅、体育、研学等开展低空飞行体验、飞行表演、空中游览等活动。支持企业承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低空经济展会,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照面积、规模给予一定扶持,具体标准按照会展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引进或举办的展览项目获得相关国际组织认证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扶持。

(十六)探索新型应用场景。开展低空经济商业模式探索创新,鼓励传统企业、行业企业开展业务模式创新,每年评选若干典型案例,给予分档奖励,年度预算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强综合要素保障
(十七)强化财税要素支持。市本级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政策,重点支持低空经济发展,鼓励各区、县(市)根据实际需要,出台专项政策,对低空经济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强化各级资金协同发力。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按规定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八)强化金融要素支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低空产业特点,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款方式等,持续优化金融服务模式,积极满足各类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低空商业应用险种,建立低空保险服务体系。鼓励我市银行金融机构开发针对低空经济企业的专项信贷产品,积极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做好产业基金支持,发挥“3+N”产业基金作用,鼓励全市政府产业基金加大对低空经济的投资力度,探索设立低空经济产业基金,对我市低空经济企业开展股权投资。
(十九)强化土地要素支持。将低空经济涉及的机场设施、空管设施、低空新基建等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支持符合条件的机场设施等单独选址项目积极申请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或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使用国家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低空经济涉及的产业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按有关规定给予用地指标支持。鼓励各地依法采用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民航和低空经济产业项目用地。落实规划空间,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存量用地等土地要素,保障低空经济相关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二十)强化人才要素支持。加强低空经济领域人才引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认定成为我市高层次人才,按政策享受相应待遇;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人才分类评价。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人才(团队)申报国家、省、市等各级人才计划,符合条件的入选人才(团队)按政策给予相应支持。对新入选的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支持低空经济相关机构和企业培育技能人才,对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十一)强化国资要素支持。推动市属企业结合主责主业组建低空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国有资本撬动社会资本投向低空经济、临空经济、航空高端装备制造等航空产业战略新兴领域。支持市属国有资本积极稳妥布局低空经济,全面拓展低空基础设施运营、低空飞行保障、低空配套服务及低空产业投资孵化等领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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