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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课堂 | 私募基金风险咋防范?国泰君安云南分公司投教基地现场答疑解惑

昆滇经济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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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的私募基金有哪些特点”

“伪私募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3月17日,国泰君安证券云南分公司投教基地开展“私募基金常见风险与防范”主题讲座。讲师从私募基金的特点、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私募基金常见风险等方面向投资者普及了私募基金相关内容,并现场解答投资疑问。


讲座现场。

讲座以问答形式加强互动,普及私募基金基础知识,告诉投资者如何防范私募基金风险,如何识别非法募集和非法集资的特点。讲师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产品应当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因此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前,先在基金业协会官网进行查询。同时,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判断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在认购私募基金前,应对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如不能承受或承受风险能力较弱应审慎购买。

“今天这种对私募投资基金风险做专题宣传的活动干货满满,平时很少有机会面对面近距离学习私募基金风险和防范知识,听了讲座对我后面进行投资有很大帮助。”现场一投资者表示,“天上不会掉馅饼”,在今后的投资中,自己将提高警惕,理性投资。

国泰君安证券云南分公司投教基地相关负责人表示,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掌握投资知识、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培育成熟理性的投资者队伍有助于推动市场健康发展。近年来国泰君安证券云南分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于2019年建立了云南省首家由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运营的省级投资者教育基地。秉承“公益性”的原则,基地免费对公众开放,定期举行公益性讲座,并积极走进社区、学校开展各类投教宣传活动。

国泰君安证券云南分公司投教基地。

该基地致力于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投教平台,运用VR技术建设数字投教基地,实现投资者足不出户就可以进行“云参观”。同时,广泛利用新媒体时代微信、微博、短视频等宣传媒介,多渠道开展投教工作,通过在线有奖答题、互动小游戏等寓教于乐的方式普及投资理财知识,提醒投资者警惕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倡导理性投资。此外,为多角度传播证券期货基金知识,基地还邀请了不同专业背景、精通不同领域的讲师进行授课,并与多所高校共建实习基地,助力高校培养应用型实践型人才。

投资者使用自助机查阅相关政策。

该负责人表示,今年证监会3.15的主题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在行动”,按照云南证监局统一指导与安排,基地围绕“注册制、退市制度改革”“私募基金风险”“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主题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此前我们已经走进鼓楼街道栗树头社区现场普及了证券期货知识以及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注意事项。针对投资者普遍遇到的问题,接下来基地还将围绕各类金融知识开展多类型活动,教会投资者理性投资。”


315云课堂


私募基金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分析


经过持续整顿,我国私募行业规范程度和抵御风险能力均有所提高。但相比持牌机构,私募基金整体合规风控水平偏低,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多发,风险事件频发的局面尚未完全扭转。当前私募基金领域最大的“毒瘤”、对人民群众财产最大的威胁主要是假私募之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活动风险,形势非常严峻。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伪私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不仅需要监管部门、公检法部门加强监管和执法行动,也需要强化宣传教育,营造“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理性投资文化,提高人民群众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以下案例将逐步揭开假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真面目,以期对投资者有所帮助。


案例1


“登记备案”那些不得不说的事儿
 
当前,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不能正确区分“登记备案”与“行政许可”的区别,通过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备案少量产品或虚报信息骗取登记备案,以此为幌子,向投资者鼓吹属于持牌金融机构,虚构项目诱骗投资者,大量募集资金后挪为己用,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


2016年底,深圳监管部门陆续收到对A公司的举报,涉及该公司6只产品、30余名投资人,金额合计1090万。监管核查发现A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备案4只产品,但举报人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均为未备案产品。对此,监管部门立即开展深入核查,发现公司实际募集规模可能是其备案规模的80倍,立即向深圳公安部门进行了案件线索移送。A公司属于典型的“备少募多”,利用登记备案不当增信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


在云南,C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备案一只数百万元规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该私募机构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后,将其放大后摆放在公司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大量用于公开宣传和推介,并声称C公司是经过审批的私募基金机构。


现实中,一些动机不纯的私募机构往往通过虚报信息骗取登记备案、先备后募、备少募多等各种手段,利用投资者对“登记备案”法律属性的误解,不当增信,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极具欺骗性。

对于投资私募基金,投资者应该了解以下内容:
1.“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管理人宣传私募机构是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批准的正规持牌金融机构,私募基金是经过审批的投资产品,属于误导投资者,莫轻信。


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资者的认识偏差,宣传中将登记备案等同于行政审批,利用备案信息自我增信是对监管部门的变相“绑架”,是对投资者的严重误导。


3.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投资者要及时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所购买的私募基金的备案情况,核实信息是否准确一致。否则,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反映。





案例2


私募姓“私”不姓“公” 公开募集切莫碰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即契约性基金不得超过200人,合伙型基金不得超过50人。但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误解,突破或变相突破私募基金“少数人”限制,向不特定多数人宣传、募集资金。更有甚者,有的管理人以高利回报作为诱惑,以“私募基金”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

合伙企业E,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收取加盟费(300万)的模式设立“加盟网点”——成立合伙企业F并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代销E的私募基金。E与合伙企业G共同发起设立基金,E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G为有限合伙人,双方约定有限合伙人G的责任为“协助Y进行基金募集,包括以其拥有的社会资源组织潜在的基金投资人,推荐资金的募集渠道,协助进行基金路演宣传,策划和组织有关新闻发布会等”。E在多方“合伙伙伴”共同推介下,E管理基金的投资人数量众多,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受害投资者众多、财产损失大。同时,为规避私募基金投资人数上限,对于出资入伙的投资人,E未将其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予以工商变更登记,也未在基金业协会对基金进行备案。

通过上述案例,提醒投资者要注意:

1.要摸清情况。投资者在投资前通过各种手段对募集资金基金进行调查了解,可以仔细审视基金宣传推介的渠道、语言和行为方式,查看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对象募集等情况。还可以多方了解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等。


2.要警惕高收益“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收益与风险成正比,不可能存在无风险的高收益。同时,要综合宏观经济环境,对投资收益理性预期。对于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无风险年化收益,完全不要相信。


3.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应当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若发现重大风险,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或基金业协会反映。



案例3


承诺保本是套路 擦亮眼睛莫陷坑

按照规定,私募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但仍有私募机构通过关联方担保、关联方承诺回购等方式,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欺骗投资者。

A集团是J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J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7年,在J公司j私募基金产品资金募集过程中,A集团公司为推动产品尽快募集资金,与投资者一对一签署了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承诺将在1年后,以本金112%的价格购买投资者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1年后,A集团并未如约回购基金份额。经监管核查,j私募基金产品的资金并未投到合同约定的项目,而是被A集团挪作他用,涉嫌集资诈骗。目前,公安机关已对A集团以及J公司展开刑事调查。

K基金公司设立了10余家分公司,以销售私募基金产品为名,在省内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广泛开展资金募集活动。投资者5万元起投,上不封顶。K基金公司除与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外,还签署《基金认购书》,明确投资本金、期限、年化收益率,由没有担保能力或未实际运营担保公司向投资者提供《担保函》,对本息进行担保。K基金公司按月、季或年度向投资者支付8%~18%不等的约定收益。大部分投资者尝到返息的甜头后,进行了滚动投资以期获取更高的收益。K基金公司也通过“借新还旧”滚动操作的方式维持经营,直至2018年资金链断裂,实际控制人跑路,才停止募集,露出了非法集资的面目。

通过上述案例,提醒投资者:
1.投资有风险,千万不要相信“保本”的宣传。天下没有“包赚不赔”的生意,私募基金也不例外,私募机构虽然是专业投资机构,但即使是知名的私募机构也存在投资失败的案例。因此,投资者要牢记,投资有风险,投资私募基金不是放贷,任何保本或收益承诺都是投资陷阱,都是“不靠谱”的。


2.不要贪图短期回报、高息回报。股权类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具有投资周期长、退出难度大的特点,一般很难在短期内收回投资,也难以在短期内锁定投资回报。投资者要牢记,所谓的短期收回投资、高息回报不过是违法违规者抛出的诱饵。


3.认真比对私募机构公示信息,审慎作出投资决策。投资者投资前,要通过基金业协会查询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上述案例中,A集团是通过“买壳”成为J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但基金业协会公示的J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信息,并未显示A集团是其大股东。如果投资者在购买产品前,对J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在很大程度上就可避免上当受骗。


私募投资基金常识



1.认购私募基金份额前,先确认自身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2.如果不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则不应购买任何私募基金产品。



3.若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则需进一步确认自身属于哪类投资者,募集机构应对其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及募集流程。



4.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时应清醒地意识到投资有风险,秉持“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的原则,警惕私募基金管理人任何直接或变相的保本保收益安排。



5.包含保本保收益安排的增信措施存在双重风险:其一,保本保收益的安排存在被认定无效的可能;其二,大多数保本保收益 安排最终无法实现。


6.在管理人说明其IRR(内部收益率)的数字时,别忘记了解一下 DPI(投入资本分红率)。 



7.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份额前,应了解自己的投资者类别、拟购买的私募基金风险等级及募集机构应对其履行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风险及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后,再决定是否投资该私募基金。



8.凡是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基金一开始就不是合规的基金,其后期的风险也可以想象。



9.正确理解基金架构是投资安全的第一道屏障。



10.不同的基金结构中投资者的风险和权利不同。 



11.任何一种基金架构中投资者须关注知情权如何行使、资金流向、投资如何退出等问题。



12.多GP架构中,须了解商业合理性。一般而言,GP越多风险越大。



13.务必要求GP/管理人提供完整架构,并视情况聘请专业人士讨论架构、判断自己所处的位置和角色以及该等投资的风险。 



14.审慎对待存在“通道”的基金架构。 



15.越复杂的架构越需谨慎判断,复杂的结构将导致资金流向、合同权利、责任承担等诸多因素发生变化。


16.任何复杂的结构都必须有清晰的责任承担主体以及退出路径安排,否则就意味着这个基金的投资者退出风险加大。



17.投资者不可进行主动管理。



18.有权要求GP及时披露基金的相关重大事项,及时性非常重要。



19.投资者须重视知情权,并在协议中通过知情权+复印权的安排以及知情权的覆盖范围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否则知情权只是无法落地的纸面权利。 



20.除法定权利外,合同约定权利同样重要。 



21.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合同约定将法定权利进一步细化,将原则性的法定权利变为具体且可执行的约定权利。



22.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其他的合同权利,对法定权利进行补充,形成完整的商业和法律逻辑。 



23.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投资者网站-知识普及-投教基地介绍查看全国投教基地分布情况,了解基地特色、地址和开放时间等信息,选择投教基地参观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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