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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变化!昆明修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

昆滇经济 2023-02-03


7月19日,市政府官网发布《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修订)》。较去年印发的《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在参加公开选调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方面,新增“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事业单位工作经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两项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人员,是指经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市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外,下同)通过公开选调或考核的方式择优调入工作人员(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调入调出单位同类同性质和顺向流动的原则;坚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以及岗位设置比例范围内进行的原则;坚持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与有利于事业单位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人社部门为调配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政策,指导、监督调配工作。


第二章  公开选调


第五条 市级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公开选调。公开选调视情况组织。

第六条 参加公开选调,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实绩突出,具有较高的群众认可度;
(二)参加选调人员所在单位与选调单位为同类同性质的事业单位;
(三)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事业单位工作经历;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有博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七)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  在符合选调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选调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设置其他条件,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选调:
(一)在试用期内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追责问责影响期未满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调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选调计划。由选调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制定。选调计划须经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人社部门核准。
(二)拟定选调方案。选调单位拟定具体选调方案(方案包括选调岗位、人数、资格条件、范围、考试方式等内容),经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人社部门核准。
(三)发布选调信息。选调信息须经市级人社部门核准,并面向社会公布。选调公告内容应包括:(1)选调单位情况简介;(2)选调岗位名称、人数、专业及资格条件;(3)选调范围、对象;(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所需证件、材料;(5)考试科目、方法、时间和地点;(6)选调程序;(7)监督;(8)选调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公布选调信息距报名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用人单位应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各岗位选调人数与符合报名条件的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2。未达到1:2的,取消选调岗位或相应递减选调人数。
(五)考试。考试包括笔试、面试(或专业测试)。考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或专业测试)成绩占6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总成绩。
(六)考察。选调单位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拟选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
(七)体检。选调单位按照考试和考察结果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须安排到县级及以上具备体检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和规定执行。
(八)拟聘公示。选调单位根据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调人员。对拟调人员应在选调单位及市级人社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市级人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章  考核调配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人员,可以采取考核调配的方式调入事业单位,具体包括:
(一)市级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工勤人员,自愿顺向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市级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以及市级事业单位之间顺向调动的;
(二)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的;
(三)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符合《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等文件特别规定的;     
(四)经审批同意从昆明市以外引进的人才及其配偶;
(五)其他个别特殊困难、特殊岗位需要或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调配按照考核、商调、身份核实、确定拟调人员、公示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市级事业单位调入人员的,由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级人社部门报送材料,经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后,属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情形的直接办理调动手续,属本办法第十条第二至第五款的报市政府领导研究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  纪律监督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人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凡与调入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其他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二)调入单位工作人员在调配工作过程中,与拟调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调配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调配工作纪律。组织人社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并按照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必须严格依据编制限额进行,严格审查人员身份和档案材料,依据规定流程、步骤完成考察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对违反调配工作纪律和原则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调配工作纪律和原则、弄虚作假的调入人员,取消其调入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市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人员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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