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出台招商引资项目跨区域协作管理办法
7月6日,记者从市招商委办公室(市投资促进局)了解到,《昆明市招商引资项目跨区域协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期印发试行,分为总则、招商资源和项目管理、协作项目流转适用条件等6章共24条具体措施。此举将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在全市范围内有效协作、有序流转,加速形成招商引资“一盘棋”工作格局,实现招商资源优化配置和利益共享。
以重点产业项目为主
招商引资项目跨区域协作是指,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之间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协作机制。为提高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推动项目落地的积极性,引导招商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合理流转并向优势产业功能区集聚,避免优质项目流失和区域内同质化竞争,《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协作项目流转适用条件、协作项目流转规则和程序、项目协作利益共享机制等。
如何确保项目信息不封闭?《办法》显示,在招商资源和项目管理方面,依托招商引资数字系统“一图两库”(招商地图、项目库、资源库),由市招商委办公室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和市级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全市产业用地、标准厂房、商务楼宇等资源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等龙头企业的信息梳理和归集,建立健全市级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平台,引导招商引资项目合理流转并向优势产业功能区集聚,避免优质项目流失和区域内同质化竞争。
招商引资跨区域协作项目以符合昆明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项目为主,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房地产项目和注册资本金实缴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协作项目应符合3项条件:
昆明市外的法人(自然人)出资,或与市内的法人(自然人)合资、合作,拟在昆明市域范围内注册投资的产业项目;
项目符合昆明市重点产业布局规划和要求;
项目总投资达5000万元(含)以上,但“世界500 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投资项目,或市招商委办公室认定对昆明市重点产业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按产业发展规划需进行跨区域协作流转的项目无投资金额要求。
明确协作项目流转类型
《办法》指出,首次通过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平台发布流转项目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向全市释放招商引资线索,即认定为首谈地。首谈地应充分考虑项目所需保障要素、承载条件和重点产业链发展布局,向投资方推荐具备承载条件的产业功能区,向有条件承载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做好项目引荐、参与洽谈、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平台信息录入等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做好项目流转,全力促成投资方与承载地签订投资协议。
当招商引资项目进入流转环节时,流转类型分为2类:
提供项目信息类,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与市域外投资方进行前期洽谈并达成投资意向的项目,因规划定位、要素资源、配套条件制约,不适合落地本区域,通过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平台发布企业(项目)信息,向全市释放招商引资线索,流转至适合区域落地。
提供项目要素类,具备项目落地要素资源但不符合企业意愿或发展规划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提供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标等要素保障支持,促成项目在市内其他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成功落地。
市级财政给予首谈地一次性奖励
项目流转有哪些规则和程序?《办法》显示,首次通过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平台发布项目信息,即视为项目进入流转程序。首谈地向承载地提供要素支持的,需以书面形式向市招商委办公室提出由首谈地和承载地双方盖章的项目要素支持情况说明,由市招商委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纳入利益共享和招商考核加分程序。
首谈地、承载地、投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载地向市招商委办公室报送项目流转方案备案,即视为项目流转成功。之后,由承载地为主、首谈地为辅,做好项目洽谈、跟踪服务工作,制定和落实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在考核及奖励方面,《办法》明确,首谈地提供全部或部分要素支持的项目,自开工建设之年起5年内,首谈地和承载地按3:7分享项目税收收入(县级留成部分)、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指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项目成功流转后,市招商委办公室将流转项目信息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计入年度考核。市招商委办公室根据每年度流转成功的项目数量,对首谈地和承载地给予额外的招商考核加分奖励。首谈地提供要素支持的项目,市级财政给予首谈地该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5‰的一次性奖励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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