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延志夫被免去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县招商局局长的职务,提前离岗。同年7月,时任安塞县县长程引娣鼓励延志夫发挥特长和优势,继续支持和关心安塞县招商引资工作;主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陆某某让延志夫继续帮忙开展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2010年后半年,原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张某甲(又名张某丙,另案处理)及原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副处长刘某甲(又名刘某乙,另案处理)准备在安塞县实施生物柴油项目。2010年8月,张某甲、刘某甲来到陆某某的办公室,与陆某某一起协商生物柴油项目落户工业园区的问题,陆某某打电话将延志夫叫到其办公室,给延志夫介绍认识了张某甲和刘某甲,并让延志夫帮忙推进生物柴油项目。
2011年4月,陆某某同意张某甲和刘某甲以安塞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国家申请“安塞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项目”。后陆某某联系了安塞县政府办主任、城建局局长、财政局局长、经发局局长和质监局局长,并让延志夫带领刘某甲去上述单位办理“安塞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项目”相关手续。次日,延志夫带领刘某甲去安塞县人民政府、城建局、财政局、经发局、质监局办理了相关手续。2011年12月15日,张某甲局注册成立了安塞弘安辰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张某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为总经理。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3月16日,安塞县财政局分三批给安塞弘安辰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100万元。2012年1月14日,张某甲从安塞弘安辰华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款中取出三十万元,将其中五万元现金交给延志夫,延志夫将该五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另查明,2013年6月16日,中共延安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期间,上诉人延志夫主动缴纳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