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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的走向,你怎么看?

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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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青少年发展


导读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


面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行为,是否需要适用收容教养以及如何改革收容教养,成为一个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


案例回顾


2018年底至2019年初,湖南接连发生3起未成年人涉嫌杀人事件,嫌疑人都只有十二三岁。其中两起,少年杀害了自己的母亲、双亲,另外一起的被害人只有12岁。


2016年7月,广西一名离家出走的13岁少年杀害三姐弟。


2015年10月,湖南省邵东县一所小学的一位女教师被3个学生劫杀,其中最大的13岁、最小的11岁。



背景小读


收容教养制度是中国特有的对低龄未成年人进行集中教育矫治的一项制度。

1979年《刑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收容教养制度,《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

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997年刑法修改后,仍然在《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也规定:

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也可以依法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是法律对于收容教养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等规定过于原则,缺少配套的法规、规章,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到收容教养制度的正确有效实施。 


对此,您如何看待收容教养制度?请投下您宝贵一票。谢谢。



来源:微信公众号“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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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审 | 李天国

编辑 | 邹景鹏(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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