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理性分析 倾听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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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发生在甘肃庆阳的一场悲剧,曾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女孩小忆(化名)在遭遇性侵后,始终无法走出心理阴影,最终爬上当地一幢大楼8层的平台,以自杀的方式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悲剧的发生不仅令人感到痛心,也时刻提醒着我们做好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工作的重要性。12月30日,《成长启示录》第3期揭示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隐伤”,引发家庭、学校、社会深思与警醒。
2019年2月14日,13岁女孩丽丽(化名)深夜失联,心急如焚的父亲四处打探消息,最终选择向警方求助。根据线索,警方很快找到了丽丽和她所谓的男朋友锴锴(化名)。经过调查,丽丽和18岁的锴锴是通过朋友介绍在社交媒体上相识的,两人在现实生活中第一次见面就结交为男女朋友,而后在双方家里还发生过5次性关系。这场“恋爱”被发现后,丽丽被父亲带走,锴锴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了4年有期徒刑。面对判决结果,锴锴的父亲表示不认可,而身体受到了侵害的丽丽也表示:两人的行为出于“自愿”,并不存在强迫。不过,他们的态度在法律面前却站不住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孩是否自愿,都涉嫌强奸。本案经审理,锴锴明知道丽丽未满14周岁,还与之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无数案例提醒着我们:童年时遭受性侵,给孩子带来的伤害往往是不可挽回的,更有严重者甚至伴随终身。而保护幼女的健康成长,正是法条和制度确立的初衷。丽丽和锴锴之间,已不只是未成年人早恋的问题,究其根源在于性教育的匮乏和法律意识的淡薄。
四川省眉山市李妈妈爱心协会会长李俊英表示,在部分地区的农村,早熟、早恋、性教育匮乏问题十分突出——大人外出打工不能给予足够的关心和陪伴;老人知识水平不高,不能进行相关教育;学校较少开设性教育相关课程。在种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有些孩子甚至都不知道自己正在遭受侵害,也不清楚如何保护自己,甚至在遇到侵害后不愿、不敢,也不知道寻求帮助。如何将性教育和预防性侵害相结合,一直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者探索的方向。根据教育部2008年发布《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已将性教育有关内容纳入健康教育中。在校园内,性教育不再止步于“蜻蜓点水”,这是对孩子最基本的保护措施之一。回归家庭,父母在日常生活培养孩子的防范意识与能力;教会孩子如何准确地识别危险信息,以及应对方法;日常进行陪伴交流,避免孩子因缺少关爱而误入歧途,也是向未成年人提供保护的关键所在。
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其中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问题,修订草案健全了相关防控和处置制度,构建了包括强制报告在内的全覆盖式的报告制度。12月20日,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目前,上海、重庆、贵州、四川等省级检察院先后牵头公安、教育等部门建立了省级层面的入职查询制度,录入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信息,要求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在招收工作人员时进行入职查询,以防止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与此同时,公安部也将部署打击治理性侵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并在全国部分地区试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一站式取证”,避免二次伤害。目前,最高检正在联合相关部门着手建立全国层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与此同时,最高检正研究制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办理规定,争取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从预防到保护,无论是学校、家庭还是有关部门都要不断努力,且坚持贯彻下去,我们期盼着,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能够无忧成长,度过健康、幸福、快乐的童年!
来源:微信公众号“团中央权益部”(ID:TuanLaw)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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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审 | 滕素芬
编辑 | 王 倩(北京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