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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丨后果很严重!入境不得隐瞒接触史和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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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期,个别地方出现了疑似或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甚至去往公共场所的情况。


今年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已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就相应定罪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表示,疫情发生以来,绝大多数群众能够依照法律规定,自觉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但有的地方也出现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现象。


如已经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拒不服从隔离治疗措施,或者曾经进出疫情高发地区、已出现发热等感染症状,仍刻意隐瞒甚至进入公共场所等等。


“上述行为不仅危害行为人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危害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应当依法惩治。为准确适用法律,《意见》区分案件不同情况,特别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对定罪处罚作出了明确。”他说。


一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应当接受隔离治疗。已经确诊或者疑似病人违背法定义务,拒绝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的,显属“明知故犯”,属于希望或者放任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对此,依法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此外,还可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

《意见》明确,其他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已有地方规定:

隐瞒境外接触史和病情,治疗费用自担


3月14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网发布《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入(返)唐人员疫情防控的通告》。
《通告》称对境外入(返)唐人员刻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故意谎报病情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本人一旦感染新冠肺炎,所有相关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青年报”、“新京报”,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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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审 | 陈

责编 | 李仁泽

编辑 | 王泽群(太原工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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