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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丨后果很严重!入境不得隐瞒接触史和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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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个别地方出现了疑似或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甚至去往公共场所的情况。
今年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已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就相应定罪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表示,疫情发生以来,绝大多数群众能够依照法律规定,自觉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但有的地方也出现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现象。
如已经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拒不服从隔离治疗措施,或者曾经进出疫情高发地区、已出现发热等感染症状,仍刻意隐瞒甚至进入公共场所等等。
“上述行为不仅危害行为人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危害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应当依法惩治。为准确适用法律,《意见》区分案件不同情况,特别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对定罪处罚作出了明确。”他说。
已有地方规定:
隐瞒境外接触史和病情,治疗费用自担
《通告》称对境外入(返)唐人员刻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故意谎报病情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本人一旦感染新冠肺炎,所有相关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青年报”、“新京报”,转载请注明来源。
校审 | 陈去浩
责编 | 李仁泽
编辑 | 王泽群(太原工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