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商业街现涉及未成年人不良广告?回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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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灯箱广告管理方为百佳汇商场。对此,商场一负责人称:该广告已被拆下,其他内容不便回应。
涉事广告已被拆除
涉事广告发布前,是否经过审批呢?4月9日下午,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称,广告位于朝阳商圈某地下商业街,将依法查处该地下商业街责任单位。
目前,南宁市正在开展为期3个月清理整治含有“软色情”等低俗庸俗媚俗广告的行动,市民、网友发现类似涉嫌违法的广告,可通过12315举报投诉。
《广告法》规定: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根据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五十七条:工商管理部门除了可以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外,还可以处以20万以上100万以内的罚款。如果认为情节比较严重,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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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增加了多条保护未成年人的条款。
广告法规关注未成年人、强调对未成年人加以特殊保护不是偶然的。作为商业广告的信息接受者,未成年人因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容易受到广告潜移默化的影响。
无论是网络平台,公共媒体,还是影视公司、广告企业等,都不应该为了眼前的利益而逾越法律的红线,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来源:微信公众号“共青团中央”(ID:gqtzy2014)综合整理自“南国早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微博@南京轨道交通 ,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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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审 | 吕安琪
责编 | 李仁泽
编辑 | 王诗瑶(东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