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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商业街现涉及未成年人不良广告?回应来了!

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

理性分析 倾听心声

 服务青少年发展


据网友称
近日
在疑似广西南宁一地铁出入口
朝阳广场一地下商业场所墙面上
出现一幅低俗广告
涉及未成年人
并@南宁地铁公安




其文案中
带有的诱导意味和暗示
令人感到不适



@南宁轨道交通 回应:该广告图片发布位置不在该司广告经营范围内,该商业街负责单位已将广告撤除。


4月9日中午11时许,南国早报记者致电拥有南宁地铁1、3号线全媒体独家运营权的乐达传媒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称,他们查看了公司审核的广告内容,该广告不在列;不是公司的租赁范围,与他们无关。
该灯箱广告管理方为百佳汇商场。对此,商场一负责人称:该广告已被拆下,其他内容不便回应。


涉事广告已被拆除


涉事广告发布前,是否经过审批呢?4月9日下午,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称,广告位于朝阳商圈某地下商业街,将依法查处该地下商业街责任单位。


目前,南宁市正在开展为期3个月清理整治含有“软色情”等低俗庸俗媚俗广告的行动,市民、网友发现类似涉嫌违法的广告,可通过12315举报投诉。





《广告法》规定: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根据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五十七条:工商管理部门除了可以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外,还可以处以20万以上100万以内的罚款。如果认为情节比较严重,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相关案例:鸭脖广告带有性暗示,罚款60万



2017年11月1日,某鸭脖在网店上,推出了一张内容不当的海报。遭举报后,该网店撤下海报并致歉。工商部门对这家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60万元。


团团有话说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增加了多条保护未成年人的条款


广告法规关注未成年人、强调对未成年人加以特殊保护不是偶然的。作为商业广告的信息接受者,未成年人因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容易受到广告潜移默化的影响。


无论是网络平台,公共媒体,还是影视公司、广告企业等,都不应该为了眼前的利益而逾越法律的红线,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来源:微信公众号“共青团中央”(ID:gqtzy2014)综合整理自“南国早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微博@南京轨道交通 ,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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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审 | 吕安琪

责编 | 李仁泽

编辑 | 王诗瑶(东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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