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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未成年人犯罪不能简单“一关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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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8月8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拟作哪些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8月7日召开的记者会上介绍了有关情况。


臧铁伟介绍,2019年10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贯彻落实有关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的法律定位,对专门学校的建设和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设立提出明确要求,发挥专门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的功能。 二是修改完善专门学校入学程序,进一步畅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 三是根据有关中央文件精神,保留收容教养有关措施并予以改进完善,明确决定机关和程序、执行场所等。 四是明确专门学校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 五是落实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要求,明确学校可以根据条件聘请法治副校长。 六是处理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关系,避免内容交叉。


此前一些意见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一些新的特点,法律定罪和量刑的力度都应该加大,对此臧铁伟表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确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比如低龄化的问题。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是简单地依靠加重刑罚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涉及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惩治、教育挽救等一系列制度安排,总体上仍应坚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施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臧铁伟指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对于公众关切的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应充分运用刑法规定的收容教养制度。此次研究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基于教育为主的理念,对收容教养制度作了完善,通过专门学校,对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

来源:微信公众号“全国人大”,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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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审 | 李天国卢谷

责编 | 李仁泽

编辑 | 成雨午(北京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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