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室友不注意,拍下同学“丑照”发到班级微信群,室友之后被诊断出抑郁症。同学之间一个恶搞,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是成为室友抑郁症发作的导火索?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小亦与小乐(均为化名)是某中学高三学生,两人还是同一寝室的室友。2019年2月某日,小乐用手机将拍到小亦穿着校服躺在床上照镜子的照片发到班级微信群,小亦发现后,认为小乐侵犯其隐私权,要求小乐撤回,但因超过撤回时间,小乐未能撤回。同年3月上旬,小亦因头晕到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抑郁症。同日,小亦服用安定自杀,幸好被家人老师及时送院救治。两天后,小亦到另一家医院治疗,病历载明:患者因为被同宿舍的同学在班级群发布她私人的照片,大受打击,称同学发布她“丑陋的照片”,很多人笑话她,从此自卑、消极。小亦在当地就诊,诊断抑郁症。随后两个月时间里,小亦又先后两次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度抑郁发作。住院期间,小乐曾发短信向小亦道歉。在这期间,小亦的父亲曾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被同学欺负。经司法鉴定,小亦右前臂三处划伤是自己所为,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由于双方的矛盾并未化解,小亦将小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小亦病历,其在医院治疗时病历载明“既往史抑郁症病史”,对此可确认小亦有抑郁症病史。
其次,两人在相处过程中,小乐种种行为对小亦抑郁发作有刺激和触发作用,且小乐并无及时向小亦道歉,小亦的心理压抑没有及时得到释放,小乐对小亦的重度抑郁发作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小亦抑郁发作,自身身体状况原因较大,应自负主要责任。一审判决,小乐应赔偿小亦医疗费、交通费的30%,合计3540.1元;驳回小亦的其他诉讼请求。小亦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诉讼中,小亦向法庭提交了《初诊病历记录》及《检查申请单》,拟证明其没有家族史、既往史。二审期间,小乐明确表示同意向小亦补偿10000元。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小乐应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的50%,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8900.17元。因小乐在二审诉讼期间明确表示同意补偿10000元,此为其真实意愿,故判决:小乐应向小亦支付补偿款10000元;驳回小亦的其他诉讼请求。
宿舍床也具有私密性
学生宿舍虽然是学生集体生活的区域,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每个学生的床铺位置又是自己相对的私密空间,并非公共场所,对该空间的支配,形成个人的隐私。另外,在自己床上休息、换衣、照镜子等活动也具有私密性,若本人不愿将个人活动为他人所知晓,他人不应拍摄、录制、公开。
本案的处理对于防范校园欺凌、创建平安校园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希望通过利用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在法律评判上作出正确价值导向。
一是要关注青少年的道德价值观建设。正值青春期的学生由于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处理问题时未能充分顾及他人感受,尊重他人权利。
二是家长要学会和青少年子女沟通。父母的陪伴是对青少年最好的教育,父母要善于捕捉子女的情绪异常,及早发现问题,及时给予必要的关爱与帮助。希望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共同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从源头预防校园欺凌的发生,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更是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