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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再出发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国审判 Author 沈洋

导读

少年司法是一个国家法治进步和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被誉为“特殊的希望工程”。自1984年长宁法院建立新中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以来,经过37年的探索发展,我国少年司法制度逐渐完善,并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体系,建立了专业化的少年司法队伍,创立了独具特色的少年司法工作机制。2021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


今天,团团为大家带来一篇发布在《中国审判》杂志上的文章《少年司法再出发》,供大家参考学习。


少年司法是一个国家法治进步和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被誉为“特殊的希望工程”。


进入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迈入新发展阶段。2021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期更有针对性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意见》也对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作为一名在少年审判领域工作了24年的法官,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一直非常关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发展和传承。她认为,《意见》的发布非常及时,不但能够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新期待,更能为广大从事少年司法工作的法官及相关人员指明发展路径与方向,起到了“定心丸”和“指南针”的作用。


“《意见》明确了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提出要推进未成年人审判的专业化发展,对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进行专门的绩效考核,并肯定了‘政法一条龙’‘社会一条龙’‘法治进校园’等工作机制的成效,同时还强调充分调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提供助力,这些都给我们基层法院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提供了强力支持。”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顾薛磊难掩兴奋地对本刊记者表示。


自1984年长宁法院建立新中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以来,经过37年的探索发展,我国少年司法制度逐渐完善,并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体系,建立了专业化的少年司法队伍,创立了独具特色的少年司法工作机制。随着此次《意见》的出台,少年司法再出发。


少年法庭历经37年风雨


作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标志,少年法庭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治、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最初的合议庭发展到独立的刑事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少年法庭也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


“少年法庭工作一直是以先行先试的方式不断探索适合未成年人参与诉讼、最大限度地保护涉诉未成年人权益的特色审判模式。经过30多年的实践与探索,我们发现少年审判区别于传统审判领域,需以‘少年’为本,只要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不论刑事、民事还是行政案件,均要由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法官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秦硕对记者说。


20世纪80年代初,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案件总数的比例从最初的1%至2%猛增到6%至7%,上海市长宁区更是上升至10%,并呈现出低龄化趋势。


鉴此,1984年,长宁法院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离出来,进行专门审判,这标志着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年法庭的诞生,开启了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征程。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第一次专门召开人民法院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议,总结和推广长宁法院的工作经验。此后,江苏、北京、福建等地积极仿效上海的经验和做法,少年法庭在全国各地纷纷建立。


随后,少年法庭迎来了高速发展时期。数据显示,截至1994年底,全国法院建立少年法庭3300余个。其中,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共有800余个。在受理案件的范围上,部分少年法庭不仅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还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案件。


2004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要求。


2006年,全国法院第五次少年审判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此次会议拉开了全国范围内少年审判改革的序幕。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在17个中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试点工作。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机构设置,推行适合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案件审理方式及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少年法庭改革从强调机构设置开始转向关注案件审理和刑罚执行方式。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南郑州召开人民法院第六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会后,经中央政法委同意,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扩大了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试点范围。试点法院由原来的17个扩大到49个,基本涵盖了除西藏拉萨以外的各省会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全国首家高级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主要职责是审理二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少年法庭30周年座谈会暨第三届少年审判论坛,进一步推动了少年法庭工作的开展。


此外,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18家中、基层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少年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以江苏省为代表的多个省份广泛建立起少年家事审判庭。至此,少年审判工作迎来新的改革历程。


日益完善的少年法庭,正在成为少年司法制度的坚韧基石。“我们也将继续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利用基层审判直面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的优势,加强调查研究,为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工作提供司法实践支持。”顾薛磊表示。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


如今,少年法庭司法理论日益成熟,理念进一步发展,制度机制也更加完备。我国的少年法庭建设正稳步向前,步入一个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建设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等,对相关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规定,织细织密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网”。


同时,在少年法庭发展过程中,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创立发展了寓教于审、圆桌审判、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心理疏导、合适成年人到场、回访帮教等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判制度。


早在1992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开始采用圆桌审判方式。这种法庭设计有利于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与抵触心理,庭审中,控、辩、审三方合力对失足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使其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问题,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反思犯罪原因,更好地贯彻了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据悉,圆桌审判适用的对象为初犯、偶犯及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则一般不适用圆桌审判。


数据显示,2016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依法审理拐卖、猥亵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24035件,惩处罪犯24386人;一审审结的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家事纠纷案件120余万件,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


重新界定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


重新界定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这是本次发布的《意见》最受公众关注的一点。


《意见》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受案范围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明确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刑事案件,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


同样广受关注的是,《意见》明确,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事宜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以及适宜由少年法庭审理的离婚案件等民事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据介绍,《意见》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以保证案件数量和审判工作的平衡,更有针对性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规定了少年法庭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就是对我们少年法庭多年来综合审判工作经验的肯定。统一的受案范围也能为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数据统计、理论调研提供精准的数据支持。”秦硕说。


共青团12355法律专家、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绑架、拐卖等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刑事案件、与未成年人权益密切相关的绝大多数民事案件和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纳入少年法庭审理范围,以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为中心规定少年法庭的案件审理范围,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全面意义上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


“此外,将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在校学生的犯罪案件纳入少年法庭的审理范围,这是我国少年审判制度的重大突破,有助于强化对其教育和挽救,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佟丽华在接受采访时说。


探索加强未成年人审判机构新路径


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发展面临许多困难。对此,《意见》提出探索加强未成年人审判机构新路径。


从审判实践来看,未成年人案件多数在基层法院。因此,《意见》提出,探索通过对部分城区人民法庭改造或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少年法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我觉得这是一项很好的举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张华告诉记者,在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留守儿童的问题很严重。建立少年法庭,相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对他们的保护力度。


2019年9月19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举行公众开放日活动,让小学生走进法庭。


“少年审判之所以要设立专业机构,是由少年司法的特色理念所决定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罗莹认为,《意见》对现实条件下如何设立少年法庭提出了新的解决思路,特别是对部分城区人民法庭改造或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少年法庭,很接地气,具有可行性。


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例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见》;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在一所务工人员子女较多的寄宿制学校挂牌成立“法官护蕾驿站”;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在乡村设立“留守儿童关爱站”。


这项工作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陕西省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宋亚平的关注。她表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工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了众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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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9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在前曹法庭举行少年法庭揭牌仪式。据悉,这也是《意见》发布后,全国首家基层人民法院以在人民法庭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的少年法庭。


“此次揭牌仪式,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保护未成年人的范围将不断拓展。今后,平原法院将根据《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少年审判工作机制方法、巩固审教成果、充实审判力量、提高审判质效,使少年审判工作迈上新的台阶。”平原法院院长厚德顺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为少年法庭配备专门员额法官


电影《法官妈妈》及其法官原型——海淀法院法官尚秀云,让人们记住了像她一样热心奉献于未成年人事业、具有丰富专业审判经验的少年审判法官先进典型。


除了探索加强未成年人审判机构新路径,《意见》还提出在少年法庭配备专门员额法官等新要求。


《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特点和需要,为少年法庭配备专门的员额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要选用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官负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采取措施保持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的稳定性。


自2014年起,海淀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开始探索实行“首审责任制”。创设此项制度的初衷在于建立法官与涉诉未成年人的“一对一”管理模式,让法官自觉完成对涉诉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家庭关系、教育环境、人际交往等个人及家庭情况的了解与调查,主动发现案件审理中的危险点、风险点,并及时干预、妥善处理,尽量减少诉讼环节对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影响。


经过7年的尝试,“首审责任制”已成为海淀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一项常态化工作机制,其背后蕴含的是少年司法的特殊理念和价值取向。“该制度不仅很好地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时有效提高了案件的审判质效,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秦硕对记者说。据悉,该机制在2019年入选了“首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新案例”。


“法官的专业性还有一定的欠缺,多数法官对涉及未成年人心理的培训还需要一定的投入,需配置专业审判人员团队,要了解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态和成长背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裴炜表示,关于专业队伍的专业技能的系统性培养和衡量标准还需进一步细化。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联动发力


2016年“六一”儿童节前夕,以一起猥亵儿童案件的审理为契机,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当地多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联合检察院、教体局、民政局等单位,将该案件作为典型案例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布。自2015年1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首个“预防惩治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犯罪联动机制”试点法院以来,这是眉山中院积极协调多部门联动发力,提升对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司法保护水平的一个缩影。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在山东省青岛市开展“惩治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试点”项目。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眉山市开展“预防惩治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犯罪联动机制试点”。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试点单位起草发布联动机制实施意见,明确、细化各部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职责、任务,并加大对试点地区相关成员单位的培训力度。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山东省临沂市两级法院将多方社会力量引入审判活动中的一个新尝试。近年来,临沂市两级法院注重调动律师、人民陪审员、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力量,力争将审判效益最大化。


“在送达起诉书、开庭审理案件及宣判时,合适成年人均到场参与诉讼,主要作用是消除未成年人的焦虑、紧张情绪,给予失去家庭亲情的被告人以温暖,鼓励他们积极悔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法官刘作元说。


在一起案件中,16岁的小武(化名)自幼丧父,母亲离家出走,其未接受过学校教育,生活流离失所,长大后与一些不良青年结伙,慢慢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012年,小武因抢劫、盗窃被法院处以缓刑,其姑妈作为监护人到庭诉讼,并为他缴纳了一万元的罚金。后小武在缓刑考验期内,又与他人结伙,拦路抢劫货车,翻墙入院盗窃财物,再次被送上法庭。平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通知小武姑妈到庭,被其拒绝。小武得知后,情绪很低落。


随后,平邑法院启动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联系了平邑义工联合会的两名义工作为小武的合适成年人,参与了全案诉讼过程。最终,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小武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宣判后,两名合适成年人鼓励小武说:“孩子,别灰心,好好改造,争取早点出来。出来后找个正经活干,自己养活自己。社会没有抛弃你,还有这么多人关心你、帮助你!”小武泣不成声,答道:“谢谢你们,等我出来,我一定好好干活,报答你们!”


少年审判,不单单是少年的事。《意见》强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企业单位、司法和政府联动发力。人民法院将加强与有关方面的配合,积极构建分工明确、体系严密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体系机制,共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护送涉诉未成年人回归正常生活


在天真烂漫的年纪产生的心理阴影会像一团乌云,裹挟着未成年人明媚的世界。其实,少年审判不仅是案件的审判,其背后还有教育、感化、挽救、疏导、帮扶、预防、矫治、修复等复合的功能和作用。一件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牵动的是整个社会的关注,影响的是家庭的和谐幸福。


人民法院始终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贯穿少年司法工作,特别是贯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积极探索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并积极将现代科技手段融入法治教育。


《意见》强调,由于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审判前后大量的延伸帮教工作,对教育矫治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的责任担当。为准确反映、科学评价少年法庭、法官的工作业绩,调动、激励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意见》提出,对未成年人审判进行专门的绩效考核。


而对于少年法庭的法官来说,审判结束并不意味着工作的结束,这仅是法庭延伸工作的开始,他们还要为这些孩子拟定一套完整的方案,让他们重新树立起对生活的信心和希望。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绝不是一纸判决就能做到的,少年审判的一大特色就是工作会延伸到对未成年人的判后跟踪、帮扶救助、亲子关系修复、复学就业选择等方面。”秦硕告诉记者,护送每一个涉诉的未成年人回归正常的生活与学习,让每一个未成年人都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才是少年审判工作的终极目标。


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少年家事法庭尝试在相互引入中实现融合,即将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调查、圆桌审判、心理矫治等工作机制纳入涉未成年人民事及家事审判维权范畴;在少年刑事审判中,把家事审判中的公益性、人伦性、关联性、修复性理念引入其中,实现了审判效果的最大化。


与涉成年人案件审判注重纠纷的解决不同,未成年人审判的关注重点是其未来的发展。“未成年人审判更多的是关注监护、教育、社会等因素,考虑如何创造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环境。因而,除了证据、事实、法律问题,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人员更应关注如何改善其家庭监护和教育状况,并提供心理行为偏常的有效干预措施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对记者表示。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审判”,作者沈洋,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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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审 | 彭 明 

责编 | 王诗瑶 

校对 | 王 倩 

编辑 | 栗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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