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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民法典小课堂 | 婚前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算欺诈吗?


忠诚、坦白、信任

……

是婚姻最本质的要求吗?

试想婚前美满如意

婚后却意外得知对方隐瞒病史

这样的婚姻你能接受吗?



2021年1月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撤销婚姻关系的案件宣判案件中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2020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登记不久,江某终于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
虽然李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李某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
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但李某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独有偶

5月12日

“丈夫隐瞒患癌史

妻子起诉撤销婚姻被驳回”的话题

也引起了网友关注


据媒体报道,江苏南通女子小张和丈夫恋爱一年后结婚,婚后意外发现他在服药。丈夫坦白曾患甲状腺癌,现已治愈,不影响生活生育。
小张认为他隐瞒重大疾病,剥夺了自己的婚姻自主选择权,要求撤销婚姻。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包场法庭副庭长郭玉军表示,“甲状腺癌是2017年之前患的,医院经过手术治疗已经结束,目前恢复状况良好。我们基于这方面考虑,不认为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小张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

那么,问题来了

什么疾病属于结婚前应当如实告知

另一方的重大疾病呢?

如果对方结婚时隐瞒患有重大疾病

属于欺诈吗?

能选择离婚吗?

可以要求赔偿吗?






如果对方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据此,立法上明确规定了男女双方结婚前相互负有如实告知是否患有重大疾病的义务,夫妻一方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另一方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隐瞒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

 


什么算是重大疾病?
目前,我国立法并未对重大疾病做出明确的列举,实践中,可以参考母婴保健法等相关规定。
根据母婴保健法,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据此,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结婚存在一定风险,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应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至于其他重大疾病,还需结合个案情况综合分析认定。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属于欺诈吗?
欺诈是民法法律术语,指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相欺骗他人,使其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一定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等规定,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没有明确将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直接定性为欺诈行为,但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完全可以理解为通常意义上的欺骗,再结合被隐瞒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应属于民事法律术语上“欺诈”的范畴。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婚前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可知,被隐瞒方作为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给付损害赔偿金,以弥补隐瞒重大疾病一方自身过错给无过错方带来的身心伤害,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涉及到婚姻选择,尤其是否结婚的时候,男女双方均负有如实告知对方自身是否患有重大疾病的法定义务。不管你自己身上有大毛病还是小毛病,都应该如实告知对方,否则可能会引发纠纷。” 


不够坦诚的婚姻,能走多远?真正的爱情并不是铤而走险而是坦诚相待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治日报”,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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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审 | 吕安琪责编 | 王诗瑶校对 | 王 倩编辑 | 刘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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