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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民法典小课堂 | 遛狗不拴绳,害人又害己

陈某与李某系邻居,李某饲养了一只狗,平时散养在外,未给该狗拴链条。某天上午,陈某骑电动车经过李某家门前时,李某饲养的狗突然蹿出,狂吠不止并上前追咬,陈某在慌乱中加速行驶,撞上路边树木,导致左手骨折及电动车损坏。陈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辩称,其饲养的狗从未咬过人,陈某自己反应过度并受伤,与其无关,请求驳回陈某诉请。

法院判决认为,由于李某未对饲养的狗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狗追逐陈某,陈某为摆脱狗的追逐加速行驶,属于正常反应,处置并未过当;且即使陈某存在重大过失,由于李某违反犬类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也不能主张减轻自己的责任。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因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了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免责事由,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但应注意,该免责事由仅限于被侵权人“故意”而不包括过失;且只能产生减轻责任的后果,不能免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江苏高院”,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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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审 | 周晓倩责编 | 王诗瑶校对 | 王 倩编辑 | 姜少猛(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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