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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民法典小课堂 | 遛狗不拴绳,害人又害己
法院判决认为,由于李某未对饲养的狗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狗追逐陈某,陈某为摆脱狗的追逐加速行驶,属于正常反应,处置并未过当;且即使陈某存在重大过失,由于李某违反犬类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也不能主张减轻自己的责任。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因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了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免责事由,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但应注意,该免责事由仅限于被侵权人“故意”而不包括过失;且只能产生减轻责任的后果,不能免除。
《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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