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出海”:产业升级后辐射全球的“版本答案”
2024年,一众新概念、新政策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互利共赢”被列为今年政府工作十大任务之一,“推动解决数据跨境流动等问题”成为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加大吸引外资力度的关键之举。数据已然成为第五大生产要素,与新质生产力的紧密结合为产业转型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其合规流动可谓企业合作、跨境商贸、互信互利的关键,在全球范围内却鲜有成熟经验可供借鉴,亟需完成从探索、落地到细化改良的建设周期。2023年9月,网信办起草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六个月后的2024年3月,《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正式发布。数据以蓄势待发的姿态,开始走上“出海”征程,为促进我国国际贸易及合作铺平道路。
数据的“流动性问题”
传统汽车消费与新生数据安全问题的正面交锋是当前数据流通问题的缩影。如何管理数据要素,正从传统的消费、贸易行为中剥离出来,作为全新的产业问题引发热议。我国正处于产业全面转型关键时期,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时代要求正是建立在数字化以及全新生产工具的基础之上。数字化带来指数级增长的数据类型、数据总量,如何规范、科学建立数据流动管理机制,成为经济增长引擎的“润滑剂”。
在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的十余年间,市场就逐渐认识到数据要素的重要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范守护着数据要素的安全,并尽可能对数据的归属权、解释权进行细化。在实践中,采取先行先试的战略,如在深圳、北京、上海等跨境经贸往来频繁地区先行试点,其中较为典型的粤港澳大湾区因具备独特的制度优势、强大的数字经济实力,抢占数据跨境流动的制高点。
2024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其中提及要制定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数据转移标准,依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重大合作平台,建立港澳企业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探索建立跨境数据流动“白名单”制度,稳步推动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内数据便捷流动;规范数据跨境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相关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在基础设施层面,粤港澳大湾区未雨绸缪,抢占历史起跑线杆位。2022年11月,深圳数据交易所正式揭牌,提供数据合规保障、流通支撑、供需衔接、生态发展等多种数据要素服务,计划在未来几年内实现交易规模超100亿元,设立100家以上合规工作站,培育、引入50家以上数据服务企业,对经济增加值贡献超过50亿元,成为全国数据流通交易生态的核心。在跨境数据流通层面,深圳数据交易所也早已完成国内首单场内跨境数据交易,为数据跨境交易、离岸交易提供安全、合规、快捷的服务和管理平台,为粤港澳大湾区内数据便捷流动、构建数据跨境流动范式提供实践支撑。
数据跨境流通,于小步快跑中成长
《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从征求意见到成文,仅用时六月。值得注意的是,成稿将“促进”置于“征求”前位,表明整个数据流通体系规则,仍处于“先试先行”“小步快跑”的阶段。
随着我国本土企业出海、跨境贸易等客观需求日益增长,解决数据跨境流动难题迫在眉睫。在全球化的市场环境下,均无法脱离数据流动的场景。以时下具备巨大产业潜力的生物医药科技为例,患者从使用药物起,就与药物研发团队产生了微妙联系——如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患者数据信息对于药物研发团队而言具备巨大的改进参考价值。如若研发团队远在海外,此时数据跨境流通的场景显现,患者数据需要经过脱敏、授权反馈给研发团队,同时必须保证科研所需信息的完整,则需要极为细致的流程标准确保整个过程的合规。
类似的挑战几乎出现在各种能够“跨境”的赛道中,如我国优势产业新能源汽车,也需要与出口国建立类似数据交互通道。数据专业完整且不危害信息安全,这两个相互矛盾的需求,需要在数据跨境流通体系中实现精妙的平衡——此为技术层面的挑战。
除此之外,还有体系方面的挑战。
我国市场主体众多、门类丰富,数据监管难度大。在短时间内实现互联网快速普及,且即将全产业向智能化、信息化转型,造成大量数据要素的监管仍有缺位。主要体现为数据要素权属关系不明确,如数据原始生产者与经营者双方往往为数据所有权爆发纷争,社交媒体用户被删帖封号就是最为常见的例子。其次,数据要素的定价机制不明确,这也间接“助长”了数据权属的纠纷。结合监管权责不明问题,我国数据管理体系难以匹配目前的数据体量。
2021年,中国陆续申请加入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DEP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但这两个协定均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彼时国内数据监管体系薄弱、技术不到位,如贸然接受西方主导的高标准数据跨境规则,势必留下巨大隐患,尤其在当下科创为重要抓手、核心技术为产业主要壁垒的产业环境中,数据跨境流动更如同在钢索上起舞。
时不我待,数据跨境流通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市场话语权,数据要素的规范化管理和交易体系建设需要尽快驶入快车道。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对现有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的实施和衔接作出进一步明确,适当放宽数据跨境流动条件,适度收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范围,在保障国家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便利数据跨境流动,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大大加强了数据跨境流通的实操性、保障性。
剑指数据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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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优质空间 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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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产业 链接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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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生态 共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