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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警察查身份证

东郊物语 2022-11-10

近因为媒体人何光伟的《过冼村派出所》的文章,引起了关于警察有没有权利随便在街上拦行人查身份的争议。如同过去的多次争论一样,又是一次全民普法运动,而且一如往次一样,体制内外的观点可能截然不同。归纳起来无非两种:警察有权查身份证或者是警方无权随意查行人身份证。

作为法律人,客观的说这两种观点,后者要更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前者的观点说对了一半即警察有权检查身份证,但是这个检查身份证真的是应该有事由,不能随便查。

        我们可以先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该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上面规定的前四点规定了警察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地点与时间,除此之外要查验居民身份证则是要符合“(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的要求。

        回到媒体人何光伟在冼村派出所门口被查身份证的现场,警察盘查过往行人的身份证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有人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但是该法条规定的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而且该法条明确的情形是: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何光伟显然不符合上面四个条件。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而没有任何证据或指控,只是看着人的样子不顺眼,就怀疑是“有作案嫌疑”或“身份不明”、“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显然是权力的滥用。

       我当然支持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因为没有警察的辛勤工作,社会治安状况必然恶化。虽然说有很多人对警察工作有批评的意见甚至是怨言,但遇到了危险还是会拨“110”。这是一种信任,而这个信任是一代又一代无数警察用血汗甚至是生命培养起来的,时下应该百倍珍惜,而不能任由一些警察的违法行为将之毁于一旦。

        为此,我们需要重视的是不能因为警察对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意义而产生“老子天下第一”的错误认识。警察的权力以及权力的行使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由法律的明确授权而构成,法无授权则是违法。作为行政机关的警察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执法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国家的上述法律对警察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授权附上了时间、地点、权限等限制条件,以尽可能的减少扰民。

        至于媒体人何光伟的遭遇,涉事警察及所在公安机关显然没有认识到错误。本来一声道歉就可以化解的矛盾,由于继而选择性报复性的行为,使矛盾升级,其错误更为严重。为此,上级公安机关和纪监察委有必要介入。良好的警民关系需要各方面共同培育,这里底线是有错必纠,而不宜在错误的道路上裸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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