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 新规来了!我省"两公"律师有这些变化......
9月30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司法厅联合举行一场新闻发布会,就我省出台的《江西省公职律师管理细则》《江西省公司律师管理细则》(以下统称《两个细则》)背景,两公律师的性质、任职条件、权利和义务进行详细解读。
据悉,我省《两个细则》首次明确了两公律师的执业机构,即在开展公职、公司律师工作的单位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或公司律师事务部;符合条件的个人允许完成1年在岗实习并通过所在律师协会的实习考核后,可申请担任两公律师。
▲ 新闻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上,省司法厅副厅长江涛介绍,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公司律师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据介绍,我省此次出台的《两个细则》完善申请两公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符合两公律师申请条件的人员,可以直接申领工作证。同时,考虑到部分两公律师申请人员缺乏法律实务操作经验,本人也有实习意愿,允许完成1年在岗实习并通过所在律师协会的实习考核后,申请担任两公律师。同时,为支持非公企业发展,扩大了公司律师申领范围。《两个细则》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本细则开展公司律师工作。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唐锋介绍,两公律师享有的主要权利、义务与社会执业律师总体一致,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执业权利,同时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义务。值得注意的是,两公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根据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江西省公职律师管理细则》规定,公职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参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等法律援助活动。同时,为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需要,《两个细则》鼓励、支持两公律师参与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两个细则》明确了公职律师法律援助义务,并明确了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费用报销规定,以符合公职人员廉政建设要求。
《两个细则》首次明确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机构。即在开展公职、公司律师工作的单位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或公司律师事务部;对于仅有一名符合公职律师条件人员,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单位,成立岗位公职律师,由司法行政机关报当地编制机构批复成立的市直(县直)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对岗位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在申报上,《两个细则》要求精简申报程序,减少申请材料重复报送,其中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申请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或岗位公职律师、企业申请成立公司律师事务部与其首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一同申报,一同办理,减少申报环节和办理时间。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司法厅同时作出成立批复。
在网上审批上,申请人只需将申请材料上传至平台,审批工作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同时,为切实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实现一次不跑,对于南昌市外的申请人,省司法厅还推行了“证照EMS特快专递免费邮寄送达”服务,将办证取证由“上门取”变为“送上门”,有效解决了企业和群众来回奔波、耗时费力等诸多不便,降低办事成本。
据介绍,为调动公职律师积极性,鼓励他们更好地发挥作用,《两个细则》要求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职律师培训计划,定期对公职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建立交流制度,组织公职律师开展业务交流,提升公职律师履职能力和水平。
同时,所在单位要为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帮助公职律师协调解决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将公职律师办案经费等列入项目支出,加强公职律师经费保障。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工作突出的公职律师,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以及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另外,为增强两公律师职业尊荣感,方便办理两公律师所在单位重大法律事务,引导两公律师所在单位量才而用,《两个细则》探索设立首席公职、公司律师,办理本单位重大法律事务。
据悉,近3年来,省司法厅大力推进两公律师工作。截至2019年7月底,全省共有166个单位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公职律师415名;31个企业开展公司律师工作,公司律师198名。广大公职、公司律师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党政机关和企业依法决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和独特作用。
▲内容来源:法治江西网(文/图 记者徐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