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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民警在七桥捉住一个毒贩,这次是他5进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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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普法


一旦踏上犯罪道路

就容易在这条路上渐行渐远

梁平一男子13年前开始贩毒

后因盗窃被捕

刑满释放之后又三次贩毒被捕

此次已是他五进宫...

被检察院建议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6000元


#网源摄图网,与文无关#

渝梁检刑诉〔2019〕135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陈春平与黄某某电话联系毒品交易后,于同日16时许在本区屏锦镇七桥村农贸市场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疑似毒品海洛因1包贩卖给黄某某。


二人交易完成之后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陈春平身上查获毒资100元、疑似毒品海洛因6包,从黄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包,从附近地上提取被告人陈春平丢弃的疑似毒品海洛因1包。


经称量,被查获的8包疑似毒品共计净重0.77克。经检验,从被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陈春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事实。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春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0.7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春平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春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再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春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春平对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春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检察官助理:黄*

2019年5月17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陈春平,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5月9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9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7年3月5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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