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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这伙人多次偷电力设备当废品卖, 最终这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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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普法


之前我们就分享过

有人破坏公物被拘留

叹惜!曲水镇男子剥了3棵树的皮, 遭拘留!

这次又有人破坏公共设施

5人合伙破坏、买卖

最终这下场!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渝梁检刑诉〔2019〕389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姜**、李*、邝**、程某某共同和单独在本区双桂街道、铁门乡等地多次盗窃作案,并将盗窃的铜芯电线、变压器内芯低价卖给被告人杨某某。


其中被告人姜**参与盗窃作案5次,犯罪金额:18577元,从中获得赃款2500余元;被告人李*参与盗窃作案3次,犯罪金额:17140元,从中获得赃款1100余元;被告人邝**参与盗窃作案2次,犯罪金额:14948元,从中获得赃款1000余元;被告人程某某参与盗窃作案2次,犯罪金额:374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姜**在本区双桂街道“兴茂盛世华都”C区实施盗窃,将该小区9幢2单元15楼、10楼和9幢1单元15楼、12幢1单元5楼的强电井里的“渝丰”牌10平方铜芯电线120米盗走。


2018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姜**再次到该小区实施盗窃,将12幢3单元6楼、12楼的强电井里的“渝丰”牌10平方铜芯电线90米盗走。被告人姜**将盗窃的电线运至本区双桂街道兴隆街435号废品收购店,低价出售给被告人杨某某,获赃款1500余元。经鉴定,被盗的电线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437元。


2.2018年6月16日晚,被告人姜**、李*、邝**驾驶渝F3H676号小型货车在本区铁门乡长塘村4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被害人汪某某采石厂内的“吉能”牌变压器中的2个内芯盗走。


次日,被告人姜**将盗得的变压器内芯运至本区双桂街道435号废品收购店,以低价出售给被告人杨某某,获赃款3000余元,三被告人将赃款予以平分。


同年7月23日上午10时许,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本区梁山街道清都村4组被告人杨某某的家中,将被盗的变压器内芯予以查获并扣押。经鉴定,被盗的变压器内芯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3400元。


3.2018年6月24日晚,被告人姜**、李*、程某某在本区双桂街道“万和康城”小区后面工地上,将被害人唐某某的“STC-15”型三相交流同步发电机2台、“双翎”牌电动机1台盗走,并将盗窃的财物藏匿于本区双桂街道梁平“枫叶国际”学校对面的鱼塘边。


同年8月3日11时许,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该地将被盗的财物予以查获并扣押。经鉴定,被盗的发电机和电动机案发时共计价值人民币3740元。


4.2018年7月12日晚,被告人姜**、李*、程某某驾驶渝F3H676号小型货车在本区铁门乡长塘村4组,将汪某某采石厂内的5个空气开关、1个冰箱的压缩机盗走。被告人李*将盗窃的物品予以贩卖,获得赃款100余元。


5.2018年7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邝**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区双桂街道响水村3组,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玉骑玲”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尔后,李某某将电动车中的5个电瓶取走,并将电动车丢弃在梁平南站附近的一涵洞内。经鉴定,被盗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548元。


二、破坏电力设备罪


2018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姜**、李*、邝**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本区双桂街道凉水村3组,使用扳手等工具,将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梁平县供电分公司安装在金安线6号台变区的“亚东亚”牌S11-M-100/10型变压器中的内芯3个盗走。


次日,三被告人将盗得的内芯运至本区梁山街道清都村4组50号附1号,以低价出售给被告人杨某某,获赃款3000余元,并将赃款予以平分。经鉴定,被盗的变压器内芯案发时价值人民币6600元。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电线、变压器内芯系姜**、李*等人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案发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21437元。


2018年7月18日8时许,被告人邝**在本区安胜乡龙印村3组105号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李*、姜**在本区双桂街道“双桂雅苑”门口处、本区双桂街道“万和康城”4栋一单元楼梯间入口处先后被民警抓获。


同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梁平区双桂街道兴隆街435号废旧收购店被民警抓获。


同年8月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本区双桂街道“万和康城”5号楼二单元301号房间内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李*、邝**、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李*、邝**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并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李*、邝**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姜**、李*、邝*、程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

检察官助理:于*   

2018年11月16日

附:

被告人姜**、李*、邝**现羁押在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3620****;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362820****。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姜**,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街出租屋。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邝**,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附**号。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来源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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