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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贼娃在梁平、垫江多地作案, 被梁平警察逮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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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普法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渝梁检刑诉〔2019〕139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王*、曹*共谋盗窃,商议由曹*负责驾车接应、王*负责技术开锁并入户盗窃,后二人在四川省昌隆市、叙永县、兴文县、贵州省遵义市、重庆市垫江县、梁平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


期间,二人还邀约了被告人李某甲在重庆市綦江区实施盗窃,由李某甲负责望风。经查,被告人王*、曹*共计参与盗窃10起,涉案盗窃金额共计16955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盗窃1起,盗窃金额6584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曹*来到四川省隆昌市,由曹*在车上等待,王*采取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在该市**都**栋**单元**楼**号吴某某家,盗走戒指两只、项链一条、手链一条。


2.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曹*伙同李某甲来到重庆市綦江区,由曹*在车上等待,李某甲负责望风、王*采取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在该区**街道**街**家**栋**黄某某家,盗走天梭手表一块、项链一条。经鉴定,被盗天梭手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6584元。


3.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曹*伙同李某甲来到贵州省遵义市,采取同样的方式入室盗窃,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因害怕被发现,遂提前离开。


尔后,被告人王*、曹*继续在遵义实施盗窃,在该市汇川区**路**小区**栋**室杨某某家,盗走华为牌Mate8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华为牌手机Mate8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071元。


4.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曹*来到四川省叙永县,采取同样的方式,在叙永县**镇**巷**号楼**单元**号李某乙家,盗走现金800元;后又在该县**镇**商城**栋楼**沈某某家,盗走苹果6手机一部,在同栋楼**室张某某家,盗走小米手机一部。


5.2018年11 月17日,被告人王*、曹*来到四川省兴文县,采取同样的方式,在兴文县**镇**号**楼**单元**室钟某某家,盗走现金7000多元。


6.2018年11 月22日,被告人王*、曹*来到重庆市垫江县,采取同样的方式,在垫江县**街道**家园**单元**黄某某家,盗走苹果平板电脑一台、苹果电脑一台、女式戒指一枚、吊坠一个。经鉴定,被盗MacBookPro系例A1502型笔记本电脑、苹果iPad2系列A1395型平板电脑案发时共计价值人民币1100元。


7.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曹*来到本区梁山街道,采取同样的方式,在本区**街道**幢**单元**石某某家,盗走纪念币两个、镯子一个、项链一条。


8.2018年11 月22日,被告人王*、曹*来到四川省开江县,采取同样的方式,在开江县**镇**栋**单元刘某某家,盗走红包数个(内有现金400多元)。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曹*在重庆市荣昌区**有限公司大门处被重庆市梁平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重庆市江津区**镇**口**旁**房内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抓获。


2018年12月20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在李某甲处查获王*、曹*盗窃的项链二根、手镯一个。2018年12月13日在缪某某处查获被盗苹果ipad2一个,苹果MacBookPro笔记本电脑一个,天梭牌手表一只。


于2019年4月,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将查获的物品发还给了被害人。被告人王*、曹*、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曹*、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曹*、李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判处被告人曹*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2019年5月22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王*,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街**号**单元**号。


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36000元人民币,2018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李,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1月9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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